楼主:
tecopon (36法郎)
2016-02-24 14:20:47听说,某大型顾问公司最近应该就会被公告停权了
这次已经不是像几年前一样,赔个钱就能了事,
原本想说政党轮替后,换了董事长后,福利说不定能补一点回来,
毕竟已经苦了8年了
看来这次希望又落空了
※ 引述《liaomy (挪威的森林)》之铭言:
: 刊登机关资料
: 机关名称 基隆市政府 机关代码 3.76.57
: 机关地址 基隆市中正区义一路一号
: 联络人 武显圳 联络电话 (02) 24201122 分机1910
: 首次刊登公报之公告日 104/11/05 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之公告日 104/11/05
: 拒绝往来截止日 107/11/05 生效日 104/11/06
: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101条款次和政府采购法第103条所定期间 4 伪造、变造投标、契约
或
: 履约相关文件者.政府采购法第103条所定期间:3年
: 异议或申诉结果 本案厂商因不服机关异议处理结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提起申诉
,
: 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委员会104年9月25日第591委员会议审议判断结果申
诉
: 驳回(诉1040278),维持机关依据本法第101条第1项第4款所为处分及异议处理结果。
: 附加说明 一、本案系因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厂商监造主任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
载
: 于其业务上作成之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
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二、因厂商监造主任,负责监造、联系工地协调及采样检验等业务,其犯罪所为足生损
害
: 机关对于公共工程品质管理之正确性,而有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第4款之情形,机
关
: 于104年4月23日基府工土贰字第1040019623号函通知厂商在案。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01
条
: 第1项第4款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伪造、变造投标、契约或履约相关文件
者
: ”之情形,应将其事实及理由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
。
: 三、厂商于接获机关通知后,于限期内以104年5月11日异议书向机关提出异议。机关对
异
: 议处理结果于104年6月23日基府工土壹字第1040027910号函通知厂商,有关所陈异议理
由
: ,既经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确定有罪,不得上诉,且本案经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上
易
: 字第439号刑事判决确定,故依政府采购法第102条第3项规定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并依
同
: 法第103条第1项第1款规定,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
包
: 厂商。
: 拒绝往来厂商资料
: 厂商代码 14058565 厂商名称 林同棪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工厂隶属之事业主体统一编号 工厂隶属之事业主体名称
: 厂商地址 台北市大安区仁爱路3段136号12楼
: 组织类型 非独资 由经济部商业司商工登记资料公示查询系统商业登记介接取得负责人
资
: 料是否成功 否,由刊登机关自行输入
: 负责人身分证统一编号
: 负责人姓名 戴忠
: 标案案号 97CE07 标案名称 东西向快速公路后续计画-七堵上下匝道工程委托监造技术
服
: 务工作
: 国别 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 (Taiwan))(TW) 电子邮件信箱
: kl338@mail.klcg.gov.tw
: 更新资讯
: 更新原因 新增作业
: 更新人员 3.76.57-81 更新时间 104/11/04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