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地震屋毁论责的人员

楼主: Clieff (闷)   2016-02-19 23:19:14
※ 引述《nicetree (nicetree)》之铭言:
: 这次维冠大楼倒塌,目前检察官收押的相关人士有三人
: 林辉明 建商负责人
: 张魁宝 设计建筑师
: 郑进贵 建筑师(看新闻找不到他到底是监造?设计?)
: 但通常工地执行的工地主任、品管人员怎么都不见检察官通知去约谈?
: 另外想请问,负责报勘的监造建筑师如果只是每层楼浇置前查了四五支柱梁板
: 是不是就没事?
: 反而是工地现场负责的营造工程师要负责任?
那是建筑人的狡辩手段
呼咙不懂建筑业的外人
其实 从法律关系的推展就可以很清楚的判断
台湾的建筑管理的母法就是"建筑法"
之后是相关的建筑师法、建筑技术规则等等..
从建筑法的通篇精神 在在强调建筑管理的主轴"只有建筑师"
从现在的眼光来看 从现实来看 是极不合理的
但是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形发生
很简单 因为当初制订建筑法的人全部都是建筑师 内政部也全部是建筑背景的主政
当然 会极尽所能保护自己的产业
所以 建筑法中包山包海 垄断一切建筑业中办公室的所有工作权
其他的专业技师或现场监工 只不过是建筑业的小弟角色(连协办的地位都没有)
但是(就是这个but..)
台湾发生了921..
建筑师们才发现 原来房子是会倒的 建筑师到功成名就的年纪 仍是有因果报应的
原来 当初建筑师先进所创造的工作权保护伞 也是有危险性的
正常来说
建筑师应该要懂得释放出权利来分担自己的风险
比如 结构设计找结构技师 地下室开挖找大地技师 施工品管找现场监工
但是
这又会丢了一大块利益 舍不得
所以ㄚ..
建筑业界创造了一个方法..找了一堆律师而且利用自己的话语权
创造出 监造人不等于监工人 建筑设计不负责结构设计
这些莫名其妙的解释 藉以规避建筑法所赋予的法定责任
说实话 如果你要规避法定责任不是不可以 应该修建筑法释放出来你的义务连带你的权利
但是ㄚ 建筑业的立法院游说能力很强 建筑法始终无法修法回归实务正轨
建筑师们持续垄断利益赚饱饱..
其他的专门技师 也就用一种很偏门的方法
就是创设一堆专门的技师法和营造业法 用"叠床架屋"的情形去分享设计上面的利益
但是 也造成一个后果 让建筑师有借口以各种技师法去规避其法定责任
简单说 呼咙对建筑业不清楚的老百姓与舆论 达成设定的目标
这也是 目前台湾矛盾纠结不清的主因..
作者: h10840206 (仕幸)   2016-02-20 00:17:00
这就是为什么日本施工管理技术士有分做“建筑”和“土木”的原因...台湾就是混为一谈@@
作者: citcal (沉默)   2016-02-20 08:14:00
台湾专责技师成立较晚 当然建筑师就包山海了..到手的好处你自然不会想放掉阿..
作者: ire999 (西瓜)   2016-02-20 14:24:00
所以建筑师要管土壤地质如何吗
楼主: Clieff (闷)   2016-02-20 14:54:00
重点在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管理的权利义务规范在建筑法~而建筑师是建筑法中唯一法定的专业人员~那是包括所有的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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