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我也疑惑很久了。
我习惯都是用实作实算,尤其是铺路。
但是当初上课的时候,老师是说数量明确的比较适合用实作实算。
例如吊扇、电灯...之类的,可以直接数得出来。
但是我那时候有个疑问是,设计五个,施工只做四个,这样不就没
照设计做,怎么能用实作实算来计价?
那如果施工到一半发现只能做四个,然后办个会勘,改成做四个,
数量有变更就要办一次会勘,那我契约订实作实算的意义在哪里?
总价计算也要会勘,实作实算也要会勘,那不就失去这个方法的意
义了吗?
所以像是铺路这种计算面积的工程我才用实作实算。
然后实作实算跟减价收受的分界点在哪其实我也一直不懂。
我办过一个工程,其中要将两扇既有的门改成隔音门。
设计公司那时候以为两扇门尺寸一样,因此设计尺寸一样。
后来验收的时候才发现其中一扇高度跟宽度都少了几公分。
那时候就在讨论这到底要用减价收受还是实作实算?
后来决定是用减价收受,因为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有这个问题时,
没有通知监造跟业主,自己擅自改动,没有按照设计施作,所有采
用尺寸不符的减价收受。
我在想,因为门的尺寸设计时是固定的,数量是一樘两樘,没有那
种1.2樘的门,所以不能用实作实算。
不过之前也有遇过挡土墙设计做20公尺长,实际做19.7公尺长,会
计就在质疑这该用实作实算还是减价收受?搞得我也在迷惑到底使
用的时机在什么时候。
大致上是这样,希望有其他人也分享一下经验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