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诸位版友的热心回应
我想总结一下看过各位意见以后的心得
首先
基督教要说人不可能不犯罪、内心有恶意就算没有行为也是犯罪
我都可以接受
但我觉得这样会有两个问题
其一是
在基督教的罪之体系中
人的行为或心理状态,其瑕疵种类和轻重程度,无法被适当评价
所谓适当评价,用世俗刑法的角度讲就是罪责相当原则,或是最后手段性原则
因为我相信多数人都和我一样相信
有些瑕疵实在太过轻微,根本没有论罪的必要
像是因为路不熟,在错误的地方转弯,导致比预定时间晚了五分钟到
或者出门忘了带钥匙,回家时只好打电话请锁匠来开锁
如果这样的瑕疵也要论罪,生活将会战战兢兢,充满恐惧
又,即便是真的对他人有造成侵害的行为
在基督教的罪之体系中,也未给予评价上的区分
例如,假设我从前公司离职时,干走一只立可白
和我把路边小孩掳走、勒索他的家人五百万
基督教会给予这两种行为不同的评价吗?
目前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回答
其二是
以我肮脏的世俗心灵,认为有些罪在这个世界上,其实有存在的必要
举例而言,大家都听过所谓“善意的谎言”
即将临终的A做了一道菜给其家人B吃,问好不好吃
B虽然觉得很难吃,但是不忍心告诉A,于是告诉A菜很好吃
因为B觉得,若是告诉A菜很难吃,A可能会心情低落
又如
A与B相揪去爬山,在杳无人迹的步道,A突然色欲薰心要对B强制性交
B出于体力上的弱势,又无人可求助,也没有可供反击的石头或树枝
出于急迫,无奈之下,B找到微小空隙将A推落山谷,A立即死亡
这个例子在世俗刑法上就是正当防卫
世俗之人多不会对B杀A的行为加以非难,因为B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事由
在这个紧急、别无选择的当下,世俗国家赋予人动用私人武力捍卫自己权利的权力
又如在台北捷运无差别杀人的郑捷,遭处以死刑
执行死刑的法警,在开枪射杀郑捷的那一刻,显然也杀了人
但是也没有人会认为该法警的行为具可非难性,因为他有依法令执行工作的义务
在我看来,无论是善意的谎言、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依法令执行
基于以上种种事由的犯罪,在这个社会上都有其必要性
因为如果我们不容许基于前述事由的行为,对于社会安定秩序会造成更大的破坏
但是这一层评价机制,在基督教里似乎看不到
如果有,很期待有人能回应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