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性别嘲弄与威胁人身安全二事,
之前判例应该已经做过回应了,
在中华民国法律尚未将此情事定义为性骚扰或恐吓之前,
这边能接受的陈述是:
【该人曾有疑似XX的行事】,
但这样的陈述,不应该带有【持续】字眼,
因为这代表在过去审判后,对造当事人仍有明知故犯之情事,
目前看起来是过当的发言,而且即使是【行事疑似XX】,
且可受公评,但如果在学术讨论中过于以人废言,出现频率几近于大部分踪迹时,
这种以舆论毁坏学术讨论合理性的作法,难谓合于学术板面的宗旨。
本案原本依过渡期板规,似乎可以往240日之禁言责度做处分。
不过本次就引战做谓论述前提之情形,审酌两造发言之脉络,予以水桶60日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