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cilious (mnemonic)》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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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教会基于“家丑不可外扬”或保护隐私的考量,往往对神学院和教会行政管理的严重
: 错失不了了之,更漠视当中所涉及的许多重要传统、原则、释经、神学和法律等问题,我
: 相信这绝不是爱教会或做神学应有的态度。
稍早有位长辈提点,让我阐述“私德”、“公共伦理”、“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有
助于厘清中华福音神学院与郭老师之间的纠纷。
许多人会觉得“郭老师(因私德缘故)应该受到华神惩处”,因而理所当然认定“华神应
该(在公共伦理层面上)惩处郭老师”。
我在这里无意讨论“郭老师是否应该受到惩处”,也无意讨论“华神是否应该惩处郭老师
”,而是要厘清前后者之间的区分。
让我先举个例子。哈佛神学院从前有位院长,在神学上趋向保守,可以说是哈佛神学院过
去几十年来,在神学立场上最接近福音派的一位。他在院长任内,有一次办公电脑坏掉了
,请IT人员来修理,结果发现,他用学校的电脑在办公室浏览色情内容。
虽然哈佛神学院的神学立场很激进,但毕竟是神学院,这种事情还是很难堪的。所以,哈
佛神学院“觉得”应该要惩处院长。注意:他们不只是觉得“院长应该被惩处”,而更是
觉得“学院应该惩处院长”,以正视听。于是,学院就剥夺了院长的职务,贬为一名普通
教授。
问题是,这名院长有触犯哈佛大学或神学院任何一条校规吗?其实并没有。那么,他有明
确触犯任何约定俗成的伦理规范,以致学院有充分理据来惩处院长吗?
当时,哈佛法学院一名教授发声质疑神学院惩处院长的正当性。那名法学教授问道:假如
当事人是用学校的电脑在自己家里浏览色情网站,学院管得着吗?按照约定俗成的伦理规
范,这显然属于当事人的私生活,学院管不著。那么,假如当事人用私人电脑在学校办公
室里,关起门来看色情网站,学院管得着吗?显然也管不著。既然如此,为何用学校给的
私用电脑,关起门来在学校办公室看色情网站,学院就要开除当事人的院长职务呢?
哈佛毕竟不是Gordon-Conwell,不会要求教职员签署同意“不浏览色情网站”之类的伦理
规范。假如在美南浸信会神学院或是Columbi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教职员就连
喝酒,都会遭到学校惩处。但哈佛神学院向来不去管教职员的私德问题,只要不要在公共
领域里面触犯伦理规范就好。而那位院长的行为属于私德领域,本来是学校管不著的;就
算偶然被揭露,成为公共事件,但该行为本身仍旧是关起门来一个人偷偷作的坏事,没有
任何受害者。只因“影响不好”(且借用一句中国大陆的畸形中文),就惩处当事人,以
正视听,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私德与公共伦理之间的区分。那名院长的私德确实有问题。且不
论浏览色情网站是否属于道德上的罪,因为这在美国多元社会当中,并没有一致的答案。
然而,那名院长的行为,违背了他自己所提倡的神学、伦理,而就连在美国多元社会当中
,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都是在道德上普遍不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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