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彰化里长候选人买票 低收选民500元贿款

楼主: oZGYo (o立居歪o)   2018-11-15 10:45:05
彰化里长候选人买票 低收选民500元贿款已花光
彰化检警查贿又有斩获,检警日前接获情资,首次参选彰化市某里长的吴姓候选人(56岁
)涉嫌透过前任老里长当桩脚现金买票,检察官陈宗元指挥彰化县刑大侦第三队、彰化分
局侦办,昨日检察官陈宗元、施教文、庄珂惠、刘欣雅指挥警方搜索候选人及桩脚住处,
并传讯选民。
彰化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黄淑媛指出,候选人除自行买票,也交付现金5万元给曾任里
长的许姓桩脚,以每票500元行贿,吴姓候选人、桩脚与多名选民都坦承行贿或收贿,有
部分选民为低收入户,经济状况差,收下500元贿款早已花完,但检警仍查扣选民缴回的
4500元、与尚未发放的3万元贿款。检察官复讯后,将吴男及许姓桩脚依违反《公职公职
人员选举罢免法》分别谕知5万元、3万元交保。
该案搜索候选人及桩脚住处、传讯选民,有里民向《苹果》投诉,其一家三口没有卖票,
却被警方持传票带回分局制作笔录,侦讯期间也不能要求看相关的证据,且未要求聘请律
师,却有法扶律师到场。到底,里民面对调查,有哪些需要配合?那些权利可以主张?
律师廖国峻说,若里长候选人涉嫌贿选,即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行
求期约或交付贿赂罪,收贿之人则可能构成刑法第143条之投票收贿罪,最重可判3年,检
察官指挥司法警察协助办案,依刑事诉讼法第71-1规定,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书,通知犯
罪嫌疑人到场接受讯问,故警察需出示通知书始属合法传唤。且民众如果有正当理由是可
以不用配合,警方则应报检察官核发拘票,民众救需要配合调查。
廖国峻提醒,犯罪嫌疑人有权选任辩护人,在辩护人到场前得拒绝接受讯问,而具有原住
民身分或是低收身分的民众,也可以申请法律扶助律师协助。但在侦查阶段,依据侦查不
公开原则,民众无权要求检视证据了。(邓惠珍、詹智渊/彰化报导)(邓惠珍/彰化报
导)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1114/146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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