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hitolin
申诉对象;小组长Rainlilt
申诉原因;
(1)小组长Rainlilt先警告后公告订立规则,属不当执法。
小组长在板上的辛苦与功劳,大家都看的到,唯前日之判决私以为并不妥当。
小组长也许早已想推行新策:“在卡漫梦工厂区删文需备份,并令大众得见”。
只是,小组长可能因事务繁忙未及公告。
然而这也造成了处理上的瑕疵,那就是,卡漫区各板主皆无从事先得知小组长您有此想法
。
小组长的想法很好,删文有完整的、公开的备份,避免瓜田李下,私以为确为治板良方。
然而在未公告前,这也就是尚未推行的法令,一条法令还未公布前,怎么能用压在
立法院的条款去判刑呢?
例如在后座需带安全带之法令推行前,警察就去抓,那么被抓的人要怎么“事先知道”?
又,警察该依什么法条合理执法呢?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要保护守法的人们,能先知,然后遵守。
但不知道的事情,实在无从遵守起,盼小组长理解这份为难。
为了避免疏漏,我到了PTT板务法规板,看到这项条规
3/21 j5 □ [公告] 卡漫梦工厂组规 2007 1.0版
该文提及:
1.卡漫梦工厂群组内所属之板主设立之板规或小组长设立之组规,牴触本国法律或善良风
俗所认定或台大批踢踢实业坊站规或卡漫梦工厂群组规(以下皆简称本组),无效 ;另板
规亦不得牴触该所属小组组规。
亦即卡漫区之组规不得牴触本国法律或PTT站规,PTT站规亦有提及:
(2)组规制定权:
组长有制定该小组的组规制定权,但仍须符合本国法律、站规、群组规范之规定
,与上层规范牴触者无效,除另订之规范不在此限。
同时PTT对板主于精华区之规定仅如下:
(1) 看板文章管理权:
板主有权判定该板的文章是否适当在板上张贴。
若有不适当者,有权依情节轻重而为下列之处置(注):
a. 将不当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标记,再ctrl + D,可以删除文章且不扣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
使用d砍除,删除文章并扣除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并可选择是否给予劣文
之处分。
b. 水桶处份权: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其在该板发表之权
限,恶行重大者,得以提报站务依法处理。
可见得依站规,PTT仅以要求板主可针对不适当之文章进行删除,并无其他更多要求。
是故本板于板规明确规定,若有不适当之文章、或不正确吐槽文,可由板主直接删除,
若需警告或水桶,则于公告中确实举证,此皆符合站规之规定。
就连PTT_LAW都在精华区中,将删文区锁起来,不将删除之文章暴于大众眼前,
因此在小组长公告之前,蔽板并未有不遵行板规、组务规则之举。
但如果小组长希望卡漫区能公开删除文章,供板友搜寻,我们也定当配合,只是
本次判决中,私唯一与小组长意见不同的地方,在于应先公告而后执法。
˙做一个假设的情境模拟:
如果今天在漫吐板,有人推文说“美少女战士已经很旧了为什么还拿出来播”!
而敝人判其“恣意攻击动漫作品播放次数,水桶一天”,他来信问我,
查遍板规没有规定如此,为何如此判决?
而私却回答:我现在新修的板规,会有这一条。
那板友恐怕不会服气,而该板友若上诉至此,小组长又会判板主胜诉吗?
再者,根据中华民国“信赖保护原则”:
˙不得溯及既往原则
按大法官释字574号解释中说明,于宪法原则下的法治国原则,最重要的就是信赖保护
原则。简单来说,无论是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预知,让人民可以知道
于实定法上之法律效果,就算不懂法律,也可以知道了解。
故有“人民行为时所信赖之法秩序,如事后因立法者之政策考量予以调整,原则上不得追
溯变动先前法秩序下所保障之权益,否则即与‘信赖保护原则’-法治国之另一原则相抵触
,顾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乃法治国原则底下,基于法律安定性及信赖保护之要求,而为宪法
上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之基本原则,毋待宪法明文。”之说。
此谓“无论任何法规,皆应公布后方可依法行政”,若欲溯及既往,也应于公告后、给予
一定修改时限,绝无所谓“先警告、后公布规则”之做法。
板主若有做不好的地方,小组长执法于理当然,然而就此次这个处理部分敝人实感疑虑,
此次判决显偏于法理之外。
望明鉴。
(2)小组长Rainlilt干涉漫吐板务之指控,说法漏洞百出,且有违站规,
破坏看板自治制度,显管理不当
此段答辩将转录小组长Rainlilt之公告文于板上进行回复
(3)小组长Rainlilt未经推文者同意,擅自删除他人推文。
关于删除推文于漫吐板上相关判例,其有判例可循 #1Cz-MMad #1C-EQf0O #1Dl-qD0O
根据板规所定“恶意访客条例款”,进行违规处理
以下为被判定为恶意访客的‘恶意访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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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发言严重违反板规、恶意违规者或是强烈违反普遍认定之网络礼仪 │
│ │
│2.三个月内没有在板上发表文章过 │
│ │
│3.免洗ID <上站200次以下并且文章数50篇以下> │
│ │
│4.有劣文 │
│ │
◎ 板主的话:
关于第一项规定还有问题者,请以“恶意访客”为关键词,查阅过去的判决先例。
相信会给予不少帮助,解除不少疑虑。
不过要遵守第一条其实只有一个原则:尊重!
你平常怎么尊重人,来网络上就算套著匿名ID,也请用同样的方式尊重板友!
和一般的法律一样,我们无法一一把“发言严重违反板规、恶意违规者或是强烈违反普遍
认定之网络礼仪”之用词都在板规里定义清楚。因此只能再详述执行与判别流程。
如果板规只限定不可以用哪些词句,那只是给恶意违规者钻漏洞的空间罢了!
不过上面已经提供关于第一项规定的范例,希望能够解除板友们对第一项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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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R小组长之行为,依照漫吐板板规和判例,实属违反板规之不当行为
但争议点在于,今天是R小组长以“小组长”之管理者身分,
将其组务板公告文转录于漫吐板进行公告,所为皆背负其“小组长”管理者身分一职。
站长于处理过程亦有声明处理原则
“因此,申诉人firstkiki君在#1Fzwb5v1 (BoardCourt)中以推文提出之质疑,
以及该板另一板主hitolin君在#1Fzy0hNO (BoardCourt)中以推文提出之主张,
无涉板主是否可以行使、如何行使板主裁量权。
亦即,无论是否该板要自行处份firstkiki君之发言、
无论是否有人申诉,
小组长即使在申诉系统之外,
仍有其行政权限得以直接处份其所辖看板板主之不当言行。”
简言之,无论管理者(板主/小组长/群组长)有无行使自身权力,
其不当言行,当受上位管理者管理监督。
s小组长于 C_CenterWork 判定firstkiki君“发言不当”一案,亦为漫吐板规之规范范围,
却未交由其他板主进行板规处理,而由s小组长以行政权限进行直接处分,
同理,R小组长任意删除推文之不当行为:
R小组长当时是以“管理者”身分至辖下看板进行公告,却任意删除他人推文,
甚至引发民怨,致使数位板友至群组长板进行申诉,
照站长处理f君之原则“无论是否涉及自身权力行使”,群组长当有行政权限直接处分才是
。
欲平反之结果;
(1)先警告后立法,显不合理,请求撤销警告
(2)以多项不实指控为由,过度干涉漫吐板务,请求返还板主看板自治权
(3)小组长不当行为,群组长应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