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回应以下数篇申诉案,特此说明。
#1XZLqu_Q (C_ChatBM)、#1XZLrqM3 (C_ChatBM)、#1XZLsOV7 (C_ChatBM)、
#1XZLsynM (C_ChatBM)、#1XZLtpf7 (C_ChatBM)、#1XZLujlm (C_ChatBM)、
#1XZLvRqN (C_ChatBM)、#1XZLvyLn (C_ChatBM)
根据#1ReeLWvv (BoardCourt) 及 #1Reuy2qr (BoardCourt) 站长裁定,对程序错误
进行处分之规则违反本站对使用者公民权的最基本保障,与其在各式论坛中的特殊精神,
因此应宣告为无效。因此从2019/3/20后,对于检举与申诉之程序错误并不能依照板规进
行处分。
不过根据#1Reuy2qr (BoardCourt)之补充裁定,使用者于申诉、公务看板因“秩序干
扰”所受处分不在此限。
首先我认为被检举人身为前板主,理应熟悉板规运作及其规则,其连续发九篇明显过
期之申诉文,刻意询问已请假的板主,持续试图误导申诉的三日期限是从另一案之申诉文
#1XXFTjLl (C_ChatBM)开始计算,等等行为已经属于“严重干扰秩序”的乱板行为。
然而B-2-1内文提到,“经板主群多数认定为无意义之建议/洗文章/乱板文”可以根
据B-2项惩罚。根据A-1-2中所述:“检举文章标题与内容,一篇应以一ID一文章为限。(
检举违反C_Chat板规4-4 4-7-4除外)”,并没有将B-2-1列在内,所以我认为B-2-1在目前
是针对单一文章的。
如果按照上面这种解释,若要成立B-2-1,便是认为被检举人之文章各别已达成乱板
文条件。我认为将这九篇文章分开来看,只会得到九篇因程序错误而不受理的申诉文,如
果根据B-2-1针对单一文章的解释,此九篇仅是程序错误,如果判处九篇通通违规,除了
刑度问题外,更会违反#1ReeLWvv (BoardCourt) 的精神。
经由与板务顾问讨论后,我认为将这九篇文章,加上其使用者身分及后续回应视为一
次“严重干扰秩序”的乱板行为看待,在B-2-1解释仍是针对单一文章之前,以B-4处置较
为妥当,而B-4之惩罚刑度由各板主讨论而生。
我认为各板主对于此案件的不同看法,在于对于B-2-1是否规范针对单一文章拥有不
同见解,如果检举人对于此案以及B-2-1的解释仍有疑虑,希望您可以上诉至小组板,询
问小组长对于此案以及B-2-1的适用范围的见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