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连下列申诉案并同回应,先此叙明。
#1XZLqu_Q (C_ChatBM)、#1XZLrqM3 (C_ChatBM)、#1XZLsOV7 (C_ChatBM)、
#1XZLsynM (C_ChatBM)、#1XZLtpf7 (C_ChatBM)、#1XZLujlm (C_ChatBM)、
#1XZLvRqN (C_ChatBM)、#1XZLvyLn (C_ChatBM)
二、经调阅“资源回收筒”资料,确认#1XX_n46W (C_ChatBM) 与 #1XX_mo5l (C_ChatBM)
均为被N板主退回之文章,而其余违规文章则仅予删除处分。
三、按照 #1ReeLWvv (BoardCourt) 及 #1Reuy2qr (BoardCourt) 站长裁定,就本次的案
件而言,我认为:
1.裁定主文所提:
“使用者于板务系统之申诉权益,不因申诉过程中程序性的错误、违规或秩序上的
干扰而受剥夺。这是本站对使用者网络公民权的最基本保障,也是本站在各式论
坛或社群中的特殊精神。”
以及补充裁定文所提:
“对于相关程序错误,组务人员应告知违反何项程序规定,并明示‘因程序错误暂
不受理’后,视情况需要锁文处理。告知形式不限回文、推文,若已有热心板友
协助告知,得直接明示‘因程序错误暂不受理’后视需要锁文处理。”
假如将这一整个系列案件分开检视(即每一篇拆开来看),而不视作一行为来看,
身为前板主的 an94mod0 使用者确实仅应被视作“程序错误”,照站长裁定是不应
给予任何处分,负责处理申诉的看板管理者只能告知“案件不受理”。
2.裁定说明所提:
“板务站长绝对同意申诉、公务类型看板,基于其并非一般讨论看板的特性,可以
有更高的秩序要求、甚至更严格的处分标准。”
是故,如果将这系列逾时申诉案当作一案来看待,确实已经构成乱板行为,应依“
严重干扰秩序”论断。
四、按照我个人对于B-2-1 的见解,规范仅限于“单一文章”,而非“一系列的文章”。
因此,假若因 an94mod0 使用者的身份、行为等,而将全数九篇文章予以退回,这将
违背 #1ReeLWvv (BoardCourt) 的精神,上到更高申诉层级的话,是可以被认定处分
无效的。
就上述说明,经慎重考量,作结论如下:
在 B-2-1 的解释被认定为不针对“单一文章”以前,我认为以 B-4 处置会比较恰当;至
于退文数部分,尊重另两位板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