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ooseWu (N5)
2021-11-10 15:30:52如题
A-1-2的例外部分仅针对4-4以及4-7-4
其他违规类别一个检举都只能一篇文章
虽然板主在判决时应考量到使用者整体的使用情况
例如九篇申诉文拆开来看 每一篇都只是单纯的超时申诉
但是综合考量连续九篇 加上申诉人身分以及后续行为就有不同的意义了
像C洽4-4以及4-7-4的板规规定都是在使用者多次重复行为 才会造成违规
而不是说4-4发了四篇违规就处罚四次
但是现行板规B-2-1因为检举流程的问题难以清楚地描述违规状况
才会造成B-2-1有洗文规范却没办法使用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将B-2-1也列入A-1-2的例外排除部分
以后洗文章违规的部分应该以一案检举一并处理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