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an94mod0 九案判B-4原因

楼主: nh507121 (特)   2021-11-10 11:28:00
大概回一下其他板主判B-4和我判B-2-1的理由,另外由于检举案须板主多数决判断,我和
A板主意见不同,所以也有问过请假中的L板主意见,毕竟他并非如之前请假是因为被处罚
所以提供意见并无不妥,他也认为以B-4处理比较好,故最终多数决决定以B-4处理
依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537445634.A.D35.html
站长之前的判决有提到:
为保障使用者网络公民权,
履行本站对使用者受处分至少一次向上申诉权益之保证,
具体实践#1ReeLWvv (BoardCourt)所述之价值与精神,
本站各级申诉看板,
现行对使用者申诉之“程序错误”进行处分之规则,
自六个月后之2019年3月20日00:00起一律失效,
但是有个但书:
使用者于申诉、公务看板因“秩序干扰”所受处分不在此限
如我前面所说,被检举人经多次提醒仍以另一篇无关之申诉回应主张未超过时效,且被检
举人身为前板主,明显不是一般的申诉程序错误而是干扰秩序
其他板主认为他这样不算是洗板,因为A-2-2也说了申诉文章标题与内容,一篇应以单一判
决为限,比较偏向这9篇申诉文章为一个乱板行为并认为这样惩处过重违反比例原则,且板
务顾问说了B-2-1比较像是规范单一文章,所以其他板主认为以B-4处理比较好
但是我认为B-2-1并没有只规范到单一文章,因为里面提到了:
经板主群多数认定为无意义之建议/洗文章/乱板文。
若是有人洗了很多篇无关检举板文章,一样是要依A-1-2一篇一篇检举B-2-1
且站长也提到了申诉、公务看板:
基于其并非一般讨论看板的特性,
可以有更高的秩序要求、甚至更严格的处分标准
应该要有更严格的标准,所以我认为以B-2-1判决30天*9=270天并无不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