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1UC4CkAY (C_ChatBM)

楼主: pmdaisuki (神奇宝贝天王)   2020-02-03 13:15:45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铭言:
: 虽然我个人认为仅仅质疑id的发文理由与回文的关系太薄弱
: 但在ptt每个人都要为自己id行为负责。
这句话我非常同意,但是和本申诉案的 4-1 违规并无关连
: 就本案来说,他回文的理由是因为你的id与文章内容质疑你的发文动机
其实回文的内容只从表面字句来看
被检举人并没有质疑原文的文章内容,也没有质疑我的发文动机
而只是突如其来的嘘寒问暖,关心担忧我的状况
至于其内心深处的回文理由,当事人仍未出面正面说明
若是板主有看到被检举人因id与原文文章内容
而质疑发文动机的确切内容
请说清楚是哪一句有在质疑,谢谢
再者,就算他的内文有在质疑我的发文动机
也无法说是就因此符合 4-1-2-2,理由下面详述
: 所以要说真的与回文无“直接相关”其实还是有所争议的。
根据 4-1-2 条文内容
“回文而文章皆未达以下二款规定而情节轻微者,处直接水桶三天以上。
一 内文有ACG点者。
二 可由内文判断与引用文章直接相关者。”
又根据 3-2-2 条文内容
“称文章者,其内容包含标题、内文、签名档及转文内容。”
由此可知,4-1-2 所提的引文“文章”未涵盖至发文id、发文日期等资讯
以此解释 4-1-2,实属不妥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被检举文章和原文内文毫无任何相关
不只是直接相关,连间接相关也说不上
因此我认为依 4-1-2 规定,被检举文章违反 4-1-2 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 本来4-1违规情节就不严重。又当事人已经主动删文
: 除非是多次累犯或者屡劝不听,不然没有追加水桶的必要。
如同申诉原文所述,删除免责的法源依据是 3-5
但被检举人之行为明显不合乎 3-5 的立法宗旨
若是过去的警告制度仍存在,那么免除其水桶处罚改为警告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在警告制度已不复存在的现在,我认为可以减轻其水桶处罚
但是完全免除并不合理
: 因此我会判定维持已删除所以无违规的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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