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务] 试办4-5(地图砲)放宽判定标准

楼主: jschenlemn (sinra)   2020-02-03 11:00:29
※ 引述《lottopop2 (lottopop2)》之铭言:
: 翻了一下过往检举案跟判例
: 个人认为地图砲的认定过头了
: 以这次的射精案例
: 恶宅这词就会被检举地图砲
: 但是我看了一下很多的检举案
: 有些可以很明显的从本文或是其前后推文内容发现是有特定指称某些人的
: 但是那些检举案还是有些被判违规
: 举个例子
: 我今天在某篇新闻看到一个恶心的人做一件恶心的事情
: 我推文恶人
: 这并不代表我说全人类都很恶吧
: 但也有类似案例被板主认定地图砲
: 亦或是这次中国武汉肺炎一堆杀猫杀狗的
: 推文下面说中国一堆神经病
: 以常理来看这形容也是针对那些杀猫杀狗的
: 不是针对全体中国人
: 却也有类似案例被板主认定地图砲
: 如果推文内容有
: XXX都是XXX
: 全XXX都是XXX
: 等关键字就算了
: 很多没有却还是被判地图砲我认为判定标准过于严格
: 对于根据前后推文或是本文有办法有明确连结的批评不能判定为地图砲
: 因此试提此版规放宽案
: 请有相同看法的朋友支持一下
: 请附议
我会认为你的标题应该订为“从严认定4-5指称对象”,而非放宽标准
因为放宽标准其实最主要是讨论攻击行为的放宽,而非对象
目前板规4-5-3规定特定个人的人身攻击需要特定个人检举。也是同样的概念
但严格来说特定个人就仅限于在单一个人的情况下
特定群体或者不特定少数人其实是不适用的
然而我之前判过一个案例 #1SajQ1eP (C_ChatBM),是有特定几个人去作家的推特乱
被转贴到板上后,有板友用“厨”去称呼这几个人
后来我用4-5-3非当事人判无违规。
因为这个“明显”是在骂那些人,自然需要由那些人来亲自检举
以上述这个案例回过来看你的举例...其实我不知道你是指哪个案例
我找了一下比较类似的 #1U8QsJCR (C_ChatBM)
以类似的概念,是否可以认定推文说的对象是
“那些毫无理由去骂别人辱华,完全不理性的人”呢?
这样确实也是一个由少数人构成的特定群体
应由那些“真有去不理性谩骂的当事人来检举”
但问题就出在用来称呼“这个特定群体”的方式。
用特定少数人特殊行为扩及到集体多数人的一般行为
或者以集体多数人的名称来指称这些特定少数人
也就是说,更适当称呼这群玩家的方式应该是“这些去谩骂的玩家”
而非“支那人”。
就像日前发生FF泼精液案,可以称呼“那个恶宅”
但有些人会刻意说“台男”或者“希洽-1”
当这种刻意以少数人的行为扩及到多数人却要声称是仅仅针对少数人时,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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