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文章代码
#1UC4CkAY (C_ChatBM)
二、申诉人ID
pmdaisuki
三、申诉理由
针对 4-1-2 无违规的判决,我想板主应该是援引 3-5 来处理
但我认为此次检举案,就算要依据 3-5 减轻 4-1-2 违规的内涵
就情、理、法而言,仍不该以 4-1-2 完全无违规结案
以下分别论述我的理由:
被检举人并没有需要发表被检举文章之背景因素
至于文章的发表动机,若只看文章内文虽可明白
然如同我在检举文所述,该动机的事实性必须受到合理的怀疑
被检举人亦没有于答辩中对于我的怀疑,给出内心深层的真正动机
因此,就情的部份,并没有可供减轻或免除其处罚之根据
再者,依据 4-1-2 条文内容
“回文而文章皆未达以下二款规定而情节轻微者,处直接水桶三天以上。
一 内文有ACG点者。
二 可由内文判断与引用文章直接相关者。”
如同我在检举文所说,被检举文章不论是在第一款或第二款皆明显违规
如此罪证确凿的违规行为,与过去一些介于违规模糊地带的案例不同
被检举文章已难可谓为“情节轻微者”,而是“情节严重者”
此外,3-5 条文内容如下
“违反规定而于判决前删改违规部份,使之无违规者,
板主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据查,3-5 的立法理由系为当有人不小心发错板
或是违反轻微板规时可使用的免责条款
换句话说,是为了保护发文当下不知道自己违规
或是违规情节轻微,自身难以察觉的板友
让他们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检举后,于判决前给予其悔改之机会
然而,被检举人早在被我检举前,就有其他板友提醒其违规的事实
从回推文中亦可看出被检举人也因此清楚了解自己已经做出违规行为
https://i.imgur.com/P09DpaS.png
https://i.imgur.com/J7KI5V5.png
虽然不知道板主能否看到被删除的文章内文、推文、编辑纪录及删除时间等
但是从网络上的备份文章来看
被检举人回推文的时间为 01/27/2020 22:42:31
距离检举时间已接近24小时
在这期间明明有过编辑文章来回推文的纪录
被检举人却没有对违规部份做出任何删改,而是选择长时间的消极不作为
可见其毫无悔改之心,直到知道自己被检举后才采取对应动作
因此,就理的部份,像这样的情节严重者
若只因为被检举人慢半拍、无悔意的删文而完全免除其处罚并不合理
应从 3-5 的立法目的来考量给予其合理的处罚
最后是法的部份,被检举人于被检举后、判决前确实已将被检举文章删除
依据 3-5,板主“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由此可知,删改文章并不代表板主一定要免除其处罚
也可以视情况适时采用减轻其处罚,而非给予完全的赦免
以下节录制定 3-5 条文时的板主曾说过的话来支持我的论点:
“板主"得",也就是可以选择做也可以选择不做,没有强制性
"减轻或减免其处罚"代表可以把处罚改轻,甚至直接免除处罚
可是不代表无违规
没有违规就不用处罚,你没事减轻他干嘛”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检举人还是必须依据 4-1-2 受到该有的处罚
并得依 3-5 减轻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