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6-2-3-5相关意见蒐集

楼主: shyin7089 (shyin7089)   2016-12-06 21:11:41
推 shyin7089: 要不试试 两人以上 不须经当事人检举即123.241.251.176 12/06 20:33
→ shyin7089: 可 其余只限当事人检举才受理?123.241.251.176 12/06 20:33
→ shyin7089: 如果是恩怨波及范围而非检举人数呢?123.241.251.176 12/06 20:35
→ shyin7089: 但这样感觉版主们会变很辛苦...123.241.251.176 12/06 20:36
→ pp1877: 范围?是指像在别人文章下吵架这种?61.231.62.26 12/06 20:45
直回一篇 全部讲明白好了
拿阿康为例
就是签名档事件明显波及两人以上 →受第三者检举
而八卦疯狂事件明显是两人内(不含两人) →限当事人检举
而要明确规范两种界线
1.两人以上 不须经当事人检举即可
以引战人(引发爆发冲突的人 ex:发噗浪的那个人)视角为出发点,一对多
2.两人以内(不包含两人) 只限当事人检举才受理
视角同上,一对一
而要定义引发冲突的人为谁
就是把恩怨明确地(没明说 乍看之知道是指哪件事也算)
抖出在公共场合或是社群软件等等的人,即为其人
菜皮八提供一点意见,还请鞭小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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