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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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 奸11岁女童竟无罪
男称误认已成年 法官庭勘表同意
女童向检察官表示,她因没力气抵抗,所以才被强奸,是洪家棓要她要写十七岁,方便找
工作。不过洪家棓否认指控,而检方认为女童事后还与洪家棓交往,也没报案,认定无强
奸情节,但洪家棓与未成年少女性交部分则触法。
台中地院审理时,庭长陈慧珊、受命法官许月馨和陪席法官李秋娟,从女童求职、算命时
填写的资料,都认为女童刻意隐瞒实际年龄,而她曾去台中县沙鹿镇一家童装店工作一天
半,当时履历表也是写民国七十七年生,并谎称十七岁,童装店老板娘徐碧淑作证说:“
她一百六十公分,穿露背背心、短裙,怎么看就像十七、十八岁。”
法官今年一月十九日当庭勘验女童外表,认为她发育很好,除了染发,面貌全无稚嫩状,
对答如流、举止沉稳,虽然案发时未满十二岁,但其生活及交友能力、聪明机智、生理、
举止成熟度,都不亚于一般高中生,洪家棓主观上根本无从知道女童未满十四岁,因此判
处被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