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okUdiefirst (武汉肺炎)》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WP09hBK.jpg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乳提 隔壁看到立委们所提案的“建议修正版”
: 可见现行条文只有罚几万或劳动没入之类
: 被政府和立委们认为轻微
: 所以行政院和图中立委们分别提出各自版本,强化罚责
: 与ACG最为相关,也是iwin引起争议的在于的点在于解释范围
: 行政院版本较为温和,解释明确写“儿少性交或猥亵行为”
: 以范云、吴玉琴立委们所提案的修正就更激进的多,
: 补上“客观上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
: 等根本没客观定义的叙述,扩大政府的解释权。
: 引起性欲就是政府主观吧,客观个鬼... 引起谁的性欲不就政府说的算?
: 其他物品是什么? 我们ACG的图片,公仔,是不是就被包进来了?
: https://imgur.com/t8z2der
: 我跟我婆交往还要被管吗
这次引起讨论的法条在这
https://imgur.com/LUgedJG
立法时序
https://imgur.com/CJ8XxjG
往下找会议纪录(我昨天找一整晚没找到开会影像存盘)
先说重点 一读的部分没有看到争议的部分
但从审查委员会开始突然冒出来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图画
我节录几个我翻到的重点就好了 有兴趣的自己可以去搜寻
委员会审查 1110330 111卷052期5023号 241-379页
https://imgur.com/hqoeLEf
委员会审查 1110331 111卷052期5023号 381-438页
https://imgur.com/ymig9dy
很明显应该是行政院送出的版本
之后的党团协商部分
党团协商 1111213 112卷006期5091号三册 251-272页
https://imgur.com/FWOlZVN
简单说就是政院版本便宜行事扩大解释范围,因为以前大法官用过
不这样解释的话怕有遗漏
再来就是在针对刑法的部分有再讨论猥亵的认定
然后没人提出意见就协商完 二读三读通过了
现在实务上出现困难了 要怎么认定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图画
要找人帮忙的话我觉得要朝这个方向去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