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个条例通常会有一个必须保障的法律利益。
讨论法益你终究还是要自己去看,而不是单纯发文空想
※ 引述《yokann ( )》之铭言:
: 就像性骚扰一样,言语或肢体语言让对方不舒服,那怎样算不舒服?
: a.我跟秘书小姐说你胸部好大,他很不高兴,装没听到
: b.我跟隔壁同学说你胸部好大,她略带娇羞说还好啦,我妹更大
: c.我跟下属同仁说你胸部好大,他说长官请不要这样说,我觉得不舒服
而是看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所以怎么样的情况会跨线:
“哇,妳胸部很大欸,是不是有隆阿?”(嘲笑她的奶是隆出来的,损害人格尊严)
“你奶子很大欸,摸起来一定很爽”(感受冒犯使人心生畏怖)
就算你不看法条,你也可以隐约知道,你赞美一个人奶子很大,
也不应该是嘲笑、贬低她,把自己性欲明确地讲出来(因为她没必要知道你的性癖)
让她觉得很不舒服。
那么回到c
: c.我跟下属同仁说你胸部好大,他说长官请不要这样说,我觉得不舒服
重点在于她已经明确表示不想再听,但你还是继续讲,那你有尊重她的意愿吗。
换位思考:假设你有一个女友,但她很不满你的阴茎勃起长度,
认为你勃起目测只有9公分,害她不够爽。
聊天的时候也会呛“干,9公分是在唱邱三小”
去吃饭碰面会公然说“9公分,这里啦!!”让街上的人都知道你9公分。
日常隐隐约约地被刺多次你很不爽了,说:“你可以不要再讲我9公分吗?”
然后她不理你,继续跟她姊妹抱怨你9公分。
你会不会不爽?这个就是做人很基本的尊重问题。
但这跟这次儿少性剥削又不一样。
我们上面讨论的,都是有一个实际存在的自然人,侵犯到另一自然人的身体权、
或人格权。
然而虚拟儿少人物的图片,打个比方,你小时候一定有看过多拉A梦的一幕:
大雄用任意门又她妈的开到静香家浴室,又当了一次幸运色狼看到人家裸体。
1. 请问这一幕侵害到谁的身体权? 静香是现实存在的吗?
好你可以说,“多拉A梦这样演我是要怎么教小孩,有儿童裸露色情就不应该存在”
所以要求要把多拉A梦跟所有漫画、动画的色情删掉,下架。
你要怎么权衡“某些人不想看到漫画动画色情”的利益平衡?
这个就是很早以前刑235跟释字617号解释,也就是:
2. 分级制度
比如说把多拉A梦列为限制级,就因为其中有一幕是看到静香裸露洗澡。
但至少整部作品已经限制成年人阅览,你在已经能从分级制度得知你点进去看
可能会有色情表现,但你还是点进去看,再说:“干多拉A梦有够恶心”
“儿童裸露根本不应该出现,所以我要卫福部设立创作限制禁止儿少色情”
分级制度就已经能分流隔离了,你点进来看还要特地要求禁绝
我不客气地说:你他妈有病是不是?
我也已经讲过很多次了,一个制度是要兼顾不同族群利益的平衡。
最终目的是要让制度更好,而不是以社会法益认为儿少的社会法益,
大于"小众"的儿少色情创作自由。
儿少性剥削所保障的利益就该条例第二条,是现实的儿童少年身体权。
你甚至可以在施行细则看到,它是如何保障现实小孩万一发生性剥削,
政府要怎么限制阅览,不要让现实小孩裸照散布,怎么保护当事人。
但扩及到虚拟儿少色情图片,我就问:被告在哪里?静香在哪里?
难道你要叫一个画静香的成年大叔绘师,说他未成年而被裸露了女孩裸体吗?
你要指一位成年女性配音员,说你侵害了这位成年人配静香说:“讨厌走开~~”
让你勃起产生性欲了吗?
没有现实儿少保护对象,整个标准就会非常的荒谬。而且也远离反儿少性剥削法旨。
还会陷一群根本不会也不想对儿少性剥削的人,罗织入罪罚钱被关。
我就问,这样对吗?这样的标准是对的吗?
那至于“我不想要儿少性暴露公开的在网络或现实场合上”
OK这现行就做得到阿,就是分级制度就列为限制级嘛。
而在已经建立分级制度,阻止不特定可能含未成年人,以及不想看儿少色情的人
看到儿少色情,就已经能充分做到了。
卫福部真的要做虚拟儿少色情标准,退百步来说,
你建立一个判定虚拟儿少判定标准,但又没有把它导向分级制度。
而是顺着某些团体说“儿少色情不应该存在”
明明你有一个现行好的分级制度,但你不用要检举、要持有者、创作者、出版社
都要面临儿少性剥削条例的罪责,让更大一群根本没有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人
受罚留案底,就因为他买了一部色情漫画。就要被罚1~10万。
社会法益的保障是要建立在陷另一群根本没侵害儿童的人于不义之上吗?
我讲难听一点啦,卫福部的"我认为照片看起来未成年激起性欲就不对"
而要列虚拟儿少标准,我们进一步的标准扩增到现实孩童照片。
你在网络上看到有个妈妈晒孩子去游泳游好快,你去检举表示:
你家小孩穿泳装好色害我勃起,你小孩的裸露照片本来就不应该出现。
小孩穿无袖上衣热裤,也可以被检举说太裸露主观上会刺激性欲。
你觉得匪夷所思,强词夺理,但这就是卫福部的标准:
每个人主观性癖不同,照片必然会刺激到某些人觉得太裸露而冒犯。
所以现实孩童穿着也应设立一个标准限制禁止。
那么卫福部到底是要一个怎么样的世界?是《古兰经》那种
要用以头巾遮胸与下半身避免裸露的孩童穿着世界吗?
而你在三次元现实不规范限制,但在二次元却要规范限制。
然后又不用分级制度而是直接拿儿少法来检举来告,这不是双重标准是什么?
二次元的虚拟角色身体权,它虽然不存在但法益大于现实孩童身体权
所以要给予更严格的立法规范是不是?所以卫福部是承认现实儿少裸露问题
比虚拟角色裸露问题更不重要囉?
这当然不是事实,但如果将虚拟儿少色情禁绝,
你不用分级制度分流,最后就会造成这种荒谬的结果。
而且只会造就更多的滥诉、检举滥用,检举已经不是防止孩童被变态骗裸照骗性侵
而是不同人得以借此陷害他人入罪。
而大量的相互检举下,能找到真正侵害现实儿少性剥削的案例反而更稀少。
所以你的检举案件增多,下架图片增加,但是儿少性剥削犯罪率不会下降
反而上升。
因为你未来的制度就是塑造一个可以互相消费检举害人的游戏。
而不是仅限于检举现实儿少性剥削的通报系统。
这才是台湾未来可悲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