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铭言:
: 新北机店宵禁9月上路 业者砲轰:怎不禁便利店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7338454
: 夹娃娃机由于无人力成本维持,许多店面纷纷改为夹挖娃娃机店,
: 但也衍伸不少窃盗、深夜群聚等社会问题。
: 新北市府拟9月起对娃娃机店实施宵禁,
先不讲客群跟顾店义务 毕竟每间做法都不一样
我也看过有店家还设防盗器跟顾保全 难道这样不算尽到顾店义务吗?
至于客群水准更是难去区分 奇怪在我们台中就没人要偷 就你们新北最常窃盗
你们新北水准到底如何,我不想去评论
只是新北市府用这种执政手法,只能说果真是警察国家的想法
心里还住着小警总是吧?民国81年的执政党早就搞过游艺场业辅导管理规则还被宣告违宪,
现在不过是换个“品项”卷土重来
释字第 514 号
人民营业之自由为宪法第十五条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之一项内涵。
基于宪法上工作权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选择从事一定之营业为其职业,
而有开业、停业与否及从事营业之时间、地点、对象及方式之自由;
基于宪法上财产权之保障,人民并有营业活动之自由,例如对其商品之生产、
交易或处分均得自由为之。
许可营业之条件、营业须遵守之义务及违反义务应受之制裁,
均涉及人民工作权及财产权之限制,依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必须以法律定之,且其内容更须符合该条规定之要件。
若营业自由之限制在性质上,得由法律授权以命令补充规定者,
授权之目的、内容及范围,应具体明确,始得据以发布命令
“新北市自助选物贩卖事业管理自治条例”
说到底,在司法院释字738号解释文中,释宪大法官仍认为地方法规,
包括认为具有地方法律性质的“自治条例”依旧是“命令”而非“法律”
就算有议会背书 但终究不是中央法规法律
见地方制度法30条:
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牴触者,无效。
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去剥夺宪法层级上法律保留项目
好歹核备中央看是不是全国统一一致以法律管辖日渐增加的娃娃机台
怎是想说自己蛮干硬干 想要逼迫台主不得营业?
说好的民主宪政依法行政 结果“朕即法律,违者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