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不确定杀人的例子
无照飙车酿3死 检察官:不确定故意,应成立杀人罪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15/1281376.htm
台北市日前发生重大车祸,2名男子开着租来的车辆,傍晚下班时间在携来车往的南京东
路无照开车竞速,最后撞死3人。肇事的谢姓男子被检方以杀人罪声押,但法院初步却认
定无杀人故意,但因觅保无著而羁押。有检察官PO文说明,认定谢男具有杀人的“不确定
故意”,应成立杀人罪无误。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监事、桃园地检署检察官王龄梓指出,开车失控冲进骑楼而撞死人
,显然不是故意的,为何检察官会以“不确定故意杀人罪”声请羁押呢?
王龄梓说明,刑法上的故意有两种,一种是“明知故犯”,行为人认识或明确预见,其行
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并进而决意行之,即刑法第13条第1项所规定的“行为人对于构
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学说上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一
般人所理解的“存万ㄟ”“条刚、条池ㄟ”。
王龄梓进一步说明,另一种故意的型态,则是行为人虽然知道或预见,其行为会招致构成
要件的实现,仍容忍或听任其发生,即刑法第13条第2项所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
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学说上称为“间接故意
”或“不确定故意”,也就是一般人认知的“沁菜”“龙好”。(参阅林钰雄教授所著新
刑法总则)如同在人挤人的市场中,向人群开了一枪,行为人虽不明确指明要杀害何人?
杀害多少人?但他开枪时可以知道,这一枪一定造成死伤,这时就会被认定有杀人或伤害
的“不确定故意”。
王龄梓表示,回到无照竞速此案,在傍晚时分的市区,以时速100公里在市区竞速,可以
想见可能会因此造成交通往来不便并致其他人伤亡,但谢姓、黄姓男子依然故我,因此检
察官才认定2人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并以此理由声请羁押,除非2人自认驾驶技术高
超、车辆性能无虞,绝无可能发生车祸,因此坚决开车竞速,才会属于过失范围,否则就
有不确定的故意。就如同酒醉之人开车上道,可以预见可能会发生车祸,造成他人及自身
危险,最后的确造成伤亡结果,现今也被认为是“不确定故意杀人”,相信没有一个酒驾
的人敢拍胸脯担保绝不会发生车祸,同理,纵使是F1赛车选手,也不敢保证若在市区高
速开车竞速,绝不会发生事故造成伤亡。因此,此案中检察官以杀人罪声请羁押,确实有
其论理依据,也符合大众对此类案件处理的期待。
王龄梓最后呼吁,逝者已矣,许多案件的发生往往就在于不在意的轻忽态度及“没想那么
多”,却可能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剧痛。但愿大家行事时能多想想,不要“沁菜”,以免
懊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