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太长了 那我写个简短版的
大法官有对猥亵物做出定义 有些可以卖有些不能卖
这次的修法即使通过了 可以卖的还是可以卖 不能卖的被抓可能会罚更重
不是如他标题内文讲的 好像以后18禁同人本都要被摧毁一样
如果有兴趣多了解大法官解释或修法的内容 就往下看吧
我认为你下标跟内文都满烂的
看你的标题跟内文 就好像台湾现在没规范18禁同人本的贩售 这次要新增规范一样
可是就不是这样 现行法律就有相关的规范 这几个的立委提案也多是加重刑责
而且刑法235条猥亵物也是拼过释宪的大咖法条欸
我直接去网络上找 并且贴完整一点
先讲大法官对于猥亵物的态度
这边转贴脸书专页 巴毛律师混酥团
https://tinyurl.com/y984vxrh
在释字617号解释(关于刑法235条)
大法官将猥亵物分成两种
硬蕊跟软蕊
硬蕊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
品
软蕊则是除了硬蕊之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
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
(解释文里面其实并没有出现这两个词,而是在林子仪大法官的意见书中做了阐释)
这两者主要区分的目的就是在 保护程度的不同
硬蕊的物品是怎么样都不能贩售散布的
但软蕊的如果加了适当保护措施譬如封套、警语是可以贩售的
以上是我国对刑法235条猥亵物的大法官解释
再来看立委的修法提案 大多是加重刑责
而吕玉玲的版本则是新增了以强制、违反他人意愿方式犯235条会有更重的刑责
(我猜这个是要对付渣男渣女吧)
综上所述这个法条本来就不纯然是要对付ACG的
因为它规范的是猥亵文字图画声音影像
而本次的提案多是加重刑责 不是新立一条法律
所以以前可以卖的,就算修法通过仍然可以卖
但以前不能卖的,修法通过就会面临更重的刑责
但是这只是草案,提案的也是少数党立委
会不会过还要看其他党的立委愿不愿意配合
我想表达的就到这边
后面整理一下修法草案对照表 想看的就看吧
都是从你提供的网址上面撷取下来的 有修改会新增的部分我会上色
##现行条文
第 235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九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没收之。
##李贵敏的修正版本
第二百三十五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百万
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
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吴怡玎的版本
第二百三十五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
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
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一项检举人应予奖励及保护;其办法由法务部定
##吕玉玲的版本 改满多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二
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式拍摄裸露影像者,
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万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以下罚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项之人或使之隐蔽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三项之罪者,一个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二百三十五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
人观览、听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犯罪行为人取得之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系以强暴、胁迫、恐吓、监
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
十万以上罚金。
散布、播送或贩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前项犯罪行为人取得之文字、图
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以上罚金。
持有第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且知悉系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
、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取得,而为猥亵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
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五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落落长会有人看吗?
※ 引述《ifulita (和泉政宗)》之铭言:
: 有KMT立委提案要加重刑法第235条的刑责了,
: 被抓到的话最多关七年或罚五百万,
: 还有KMT立委提案要奖励民众检举违反刑法第235条第1项的人,
: 以后买十八禁同人本还要小心不要被人检举…
作者:
yuizero (14)
2020-05-02 18:00:00看完了 感谢科普 (PS 我曾经因为青少年猥亵物而有警察找上门搜索过)
作者:
LOVEMS (ç‰åˆ°è¶ŠéŽå¤©ç©ºé‚£å¤©)
2020-05-02 18:01:00"拍摄裸露影像者"所以二次元pass?
作者:
YoruHentai (*゜ー゜)b )
2020-05-02 18:02:00干我看一堆硬芯的 ==
作者:
jojojen (JJJ)
2020-05-02 18:02:00医学系看本本:马的,解剖图又给我乱画,无医学教育性
作者:
S2357828 (方丈为人很小心眼的)
2020-05-02 18:02:00ㄜ 等一下 催眠术???
作者:
omfg5487 (suPeRthICc)
2020-05-02 18:03:00先进国度
这比较偏向违反个人意愿的性犯罪修法,而不是扩大适法范围的修法
作者:
sumarai (Pawn)
2020-05-02 18:06:00硬蕊的同人本真的没有吗?
假如是三个并行加上不修改择一,那确实该怕,第一个是
作者:
LABOYS (洛城浪子)
2020-05-02 18:08:00推一个
作者:
LOVEMS (ç‰åˆ°è¶ŠéŽå¤©ç©ºé‚£å¤©)
2020-05-02 18:08:00不过235不能减轻吗?
罪与罚没分清楚,无论如何都被提到一年以上,第二个是怕有人滥检举
作者:
medama ( )
2020-05-02 18:10:00推这篇
是说终于看懂第三版235的第四项了,前三项是散布...
作者: EvilCerberus (想听树懒叫) 2020-05-02 18:12:00
一年以上徒刑确定没缓刑就要关了,不得改易。三年以
挂个立委、国X党 标题下的偏颇一点 就会很多人跟进叫骂
作者: EvilCerberus (想听树懒叫) 2020-05-02 18:13:00
下这种至少法官还有刑度裁量空间,一年没减刑就没有
对啊 所以我希望本来的刑责不要加重那种强暴胁迫催眠之类的垃圾条款再加重就好
作者: EvilCerberus (想听树懒叫) 2020-05-02 18:14:00
把最低刑度提高到一年比现行法条还糟糕。
作者:
LUDWIN (暑假已经过完了)
2020-05-02 18:17:00简单来说就是分手恶性散布裸照床图的特定设定吧
作者:
LUDWIN (暑假已经过完了)
2020-05-02 18:18:00这种太刻意的立法反而会伤害到其他相近不相干的东西通常是不会过得还有就是以裸照床战图威胁恐吓散布的恐吓行为
我觉得他的文省略很多东西 贴在别的地方就算了 反正很多义和团会附和 可是贴在C洽应该完整一点吧
作者:
Fice (Fice)
2020-05-02 18:29:00讲那么多,什么心还不是法官自由心证。*芯
作者:
md01yo30 (毛玉比ゆっくり可爱啦)
2020-05-02 18:31:00推这篇整理,原原PO真的只是放个风向什么都没讲清楚。
作者:
Fice (Fice)
2020-05-02 18:31:00虚拟角色,只要不基于真人,不管什么芯,本来就都不该罚
作者:
Fice (Fice)
2020-05-02 18:32:00真人作品只要不牵扯儿童,或是违反本人意愿,也都不该罚
作者:
a1379 (超☆鲁肥宅)
2020-05-02 18:34:00又一个因为用上自由心证就是吃无敌星星的
作者:
LOVEMS (ç‰åˆ°è¶ŠéŽå¤©ç©ºé‚£å¤©)
2020-05-02 18:37:00235应该侷限在拍摄之影像才对
作者:
Fice (Fice)
2020-05-02 18:38:00之前就有过给卖色情漫画的判刑,不是针对二次元…
作者:
Fice (Fice)
2020-05-02 18:39:00所以我就说不基于真人画出的虚拟作品不该罚啊
作者:
Fice (Fice)
2020-05-02 18:40:00事实就是有法官上纲到二次元嘛
作者:
Fice (Fice)
2020-05-02 18:44:00实务就是有个蠢法官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虚拟作品
作者:
JohnShao (平凡的约翰)
2020-05-02 18:44:00抱歉红明显想问一下,我记得还有一个跟艺术类作品有关的规范,是我漏看了吗?还是那本来就跟这几个法条无关呢?
作者:
amsmsk (449)
2020-05-02 18:45:00那个跟这条不同吧
作者:
JohnShao (平凡的约翰)
2020-05-02 18:46:00补推我记得是露点跟艺术类作品之间的关联,好像是台湾可以无码的原因之一,这部分跟猥亵物法令无关吗?
作者:
JohnShao (平凡的约翰)
2020-05-02 18:55:00原来如此,感谢回复
作者: nnnni0 2020-05-02 19:29:00
推
作者:
CIA7 (ㄐㄐ)
2020-05-02 19:41:00硬蕊但是有艺术性应该就可以? 但也要看法官怎么理解作品
思想应该是自由的,我个人是反对去限制所谓猥亵物只要那些商品的来源没有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是教唆犯罪,不应该去限制人的思想
作者: lovegensokyo (神恋幻想乡) 2020-05-02 20:16:00
吕的版本感觉是针对偷拍散布或报复性色情吧这个我是蛮赞成的
作者:
ddgs (库伯)
2020-05-02 22:25:00推
作者:
gm3252 (阿纶)
2020-05-02 22:44:00推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