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fulita (和泉政宗)》之铭言:
: 有KMT立委提案要加重刑法第235条的刑责了,
: 被抓到的话最多关七年或罚五百万,
: 还有KMT立委提案要奖励民众检举违反刑法第235条第1项的人,
: 以后买十八禁同人本还要小心不要被人检举…
其实这法律很奇怪,我来讲给大家听
首先刑法235
第 235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九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没收之。
看起来就是只要18禁都不行对吧?就跟C洽板规一样
但是法律其实有分第一类猥亵物跟第二类猥亵物
A.释字407号:“猥亵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
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之出版品而言。”
B.释字617进一步将猥亵品分成两类:
a.第一类为“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的资讯或物品”
b.第二类为“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
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
c.前者一律被禁止,但有教育性、艺术性等在此类猥亵物品中可以作为阻却事由;后者则
限于“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者。
d.依此,仅于针对第二类之猥亵物品采取警语或封套时,始足以排除刑事责任。
e.猥亵物的定义属于妨害风化罪中对他人观感影响之产物,是否为猥亵物品,应随时代进
步及社会之开放而有所调整。
也就是只要没有暴力性虐或是兽交的本本,只要有18禁警语陈列是没问题的
这就打脸前面的235条了,就是猥亵物居然还有分类(惊
但是你以为这样就放心了吗?嘿嘿还有儿少法呢
这是两年前的新闻
成人专区卖色情漫画 网拍珍藏被判刑
2018-03-09 06:00:00
认定有隔绝 一审无罪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吴姓男子把珍藏多年的9本色情漫画刊物上网拍卖,却
被警察买下法办,台中地院一审却认为,吴男透过露天拍卖的“成人专区”贩售,已采取
不让未成年男女观赏购买的适当安全隔绝措施,据此判决无罪;检方上诉二审,台中高分
院却认为,吴男卖色情书刊虽不构成刑法贩售陈列猥亵物之罪,却有2本漫画,有未成年
男女学生猥亵图画,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特别法”,据此撤销无罪原判,
改判徒刑2月,可易科罚金6万元。
这男陈列第一类猥亵物而且有18禁专区警语,一审无罪
结果因为是萝本二审被用儿少法判,真的是很衰小
难怪未来数位会说不会代理LO系列的单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