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nicetree大找出相关判决让大家参考
不过法条好像引不太正确,后面讨论有些歪掉
(我只有稍微看一下判决+相关条文,也可能是我眼残XD,还请大家指正)
: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 第49条第1项:
: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血腥、色情、猥亵、性交或其他
: 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图画、录影节目带、影片、光
: 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内容或其他物品。
:
: 案例:
:
: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107年度上易字第45号
:
: (有罪部分)
: 扣案如附表编号6 所示“正确的性教育”、编号8 所示“清 一色是童贞”
: 书籍(漫画)内容,有外表稚嫩、清涩之男、女裸体、性交,及抚摸、
: 裸露生殖器特写等图画,兼有“这就是中学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国
: 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做爱啊?”、“请问~你还是国中生吧?你曾经
: 和女生发生过关系吗?”等对白文字,有上开漫画节录内容影本在卷
: 可稽。
:
: 上面资料都查的到,别以为二次元就没事!
其实判决主要引用的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跟刑法235条公然陈列猥亵物品罪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里面我没有看到罚则,只有行政罚的部分
后面有几位用儿少保障法讨论构成要件,会有判决超出文义范围的误解
这里把儿少剥削条例38条复制过来:
第 38 条
I‧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II‧意图散布、播送、贩卖或公然陈列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III‧查获之前二项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另外也鼓励大家可以上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实际看看判决本文,比较不容易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