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之铭言:
: 我也来补充一下好了
: 请去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 裁判字号:48 年台上字第 661 号
: 要旨:
: 民法第八十四条所谓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 系指为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特定行为有效,
: 于其行为前表示赞同其行为之意思而言,
: 故此项允许之意思表示,
: 应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与之为法律行为之相对人为之,始生效力。
对于零用钱的标准,可以参考一下这篇#1R3zphJg (C_Chat)
石上 每月5万
伊井野 每月5万
藤原 每月15万
辉夜 钱包里常备有十万的现钞,
持有没有额度上限的黑卡。
那假如石上爸给钱的时候什么都没讲,
不管小孩子怎么花这笔钱,
(也就是说找不到判例所谓的“表示赞同其行为之意思”)
而石上把这5万块通通拿去买游戏点数,
难道84条就不成立吗?
再者
如果今天父母买主魔钢弹给小孩,
然后跟小孩说“这主魔钢弹是你的,要好好爱惜”
符合84条的“得处分之财产”
小孩看到铁血结局崩溃拿去送同学,
父母知道之后说“你怎么可以送同学!?”
然后跑去跟那同学说
“最高法院说要有表示赞同其行为之意思”
“我虽然说钢弹是小孩的,但没有同意小孩把玩具送你喔”
然后把玩具要回来,这样合理吗?
说到底最高法院的意思只是
“父母如果给财产处分权之前有讲给这财产要干嘛,
那就只能在父母指定的用途内有行为能力”
那如果辉夜爸给辉夜黑卡却没有指定用途呢?
辉夜可以跑去买房子吗?
“依最高法院判例,辉夜爸没说可以买房子,所以不适用84条”
“四宫辉夜身为四大财团的千金,连买个房子的钱都不能独立处分吗?”
就看法官跟律师怎么嘴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