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之铭言:
: ※ 引述《lucifier (lucifier)》之铭言:
: : │ ───限定─财产处分(84条)───有效
: 我也来补充一下好了
: 请去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 裁判字号:48 年台上字第 661 号
: 要旨:
: 民法第八十四条所谓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 系指为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特定行为有效,
: 于其行为前表示赞同其行为之意思而言,
: 故此项允许之意思表示,
: 应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与之为法律行为之相对人为之,始生效力。
: 今天如果你要小孩子是拿他的零用金而主张84条可用
: 那要先证明这笔零用金是出自于法定代理人允许小孩子进行特定行为(用一万块买游戏点数)
: 这又回到什么? 回到我一直强调的"请问获得法代允许了没有"
: 而身为无辜的第三人则又回到
: 外观上第三人能预见
: “九岁小孩子父母同意他拿一万多元去买点数”的预见可能性及范围
: 我不晓得为啥一直跳针护航 ,认为只要是零用钱就可以随意花用处分的心理是什么
: 难道身为店员从来都没怀疑过这九岁小孩拿一万块他有能力自行运用这件事情吗?
: 就算是拿去喝茶,我相信老鸨也会问"弟弟你妈妈有同意吗"吧
: 怎么今天变成因为九岁小孩只是花自己的零用金去买点卡就好像一切天经地义了?
看到限制行为能力激起我国小国中时的回忆
除了认为这是一种剥夺小孩、青少年权利的资格认定以外
以前就很怀疑,限制行为能力的准则在哪里
一开始在公民课本上读到时
我真的很怀疑是不是其实我买个午餐或去九成九买个文具都要跟双亲报备
尤其我很少去买文具,买饭还能当成默认,但是很少去买文具的话还真的难认定
有段时间我心灵上真的是觉得很不自由,尽管文具照买
后来就没在意这件事情,最后就不了了之了
话又说回来,如果父母明确给小孩定义,零用钱是可以自己想花在哪就花在哪的
而且口头契约,包含默认照法律来看是必须算数的
那这不代表已经授意小孩能够任意使用这笔财产了吗?
那使用这笔财产进行的任何交易,应该视为已经获得授权才对
(非法的话,自然有别的法律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