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Citrus 法律大会考 正确解答及详解

楼主: POLITICHONG (盖世英豪)   2018-03-31 21:48:10
※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铭言:
: 一、动画第1话中,芽衣为了让柚子闭嘴,因而强吻柚子长达约40秒。依现行刑法规定及及实务见解,请问芽衣成立何罪?
: (A)强制猥亵罪 (B)强制性交未遂罪 (C)强制罪 (D)无罪,因为这是国际礼仪
: 二、动画第6话中,晴美A梦讲义气,而载柚子一程到学校并出借铁马,因而顺利让芽柚赶在父亲兰原翔出国前道别。依民法学理,请问晴美A梦对柚子能主张的法律关系为何?
: (A)使用借贷契约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好意施惠关系
: 三、动画第7话中,军师茉莉从柚子的包包内拿出手机并查看一下,并且得知柚子和芽衣的关系。依现行刑法规定及实务见解,请问茉莉成立何罪?
: (A)违法搜索罪 (B)妨害秘密罪 (C)普通窃盗罪 (D)无罪
: 四、动画第9话中,军师茉莉为了排除亲近柚子的所有障碍,以之前请小学生偷拍芽衣强吻茉莉的照片为筹码,威胁芽衣并要芽衣和网友“玩玩”(暗示性交),否则将该照片传送给芽衣的爷爷。依现行刑法规定及实务见解,请问茉莉成立何罪?
: (A)强制性交罪之间接正犯 (B)强制罪 (C)媒介性交罪 (D)妨害秘密罪之教唆犯
: 五、动画第12话中,团子控妮娜为了让其姊圣母萨拉与芽衣谈心,而“邀请”柚子一起吃团子,顺势洗脑萨拉的美好(到底有多爱吃团子喇!XD)。依现行刑法规定,请问妮娜成立何罪?
: (A)强制罪 (B)诈欺罪 (C)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D)无罪,先吃团子压压惊
: 六、漫画第33话中,军师茉莉在别墅内走廊听到铃兰学姐及姬子对话,并得知芽衣已有未婚夫一事,在盛怒下愤而表示:“芽衣明明都有未婚夫却和柚子在一起,脑子有问题!”。以现行刑法规定及实务见解,请问茉莉成立何罪?
: (A)公然诽谤罪 (B)公然侮辱罪 (C)妨害信用罪 (D)无罪
: 七、承第三、第四及第六题,在刑法犯罪竞合论,请问如何对茉莉论罪处断?
: (A)法条竞合 (B)不罚之前后行为 (C)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D)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时间到! 现在公布正确解答:(C)、(D)、(D)、(B)、(C)、(B)、(C)。
因为会详细解释每题的其他选项为何错误,所以这次解析很长,请耐心看完:
第一题、芽衣成立我国刑法(下称“同法”)强制罪:
(一)按强制罪系规定于同法第304条第1项:“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所谓“强暴”,乃指有形暴力(实务见解称为“不法腕力”)之施用,并不以直接对他人身体施用为必要,即便对物体施力而对人发生强力影响者,只要行为对象之人为特定,也算强暴;所谓“胁迫”,指犯罪人显现加害意思于外,或将加害意旨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恐惧或有所顾忌而影响或压制其意思决定。
(二)查本案客观上,芽衣直接以身躯压制柚子而让其不得动弹,系属对柚子不法腕力之施用。在芽衣对柚子强暴下,妨害柚子行使与何人接吻或不接吻之权利,亦即妨害柚子之意思决定及形成自由;主观上,按“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刑法第13条1项定有明文。又所谓该当构成要件故意,乃指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事实之“自然意义”与“社会意义”具有完整性认识者,始足当之。
犯罪人只要对于基本之行为事实有认识,即对行为事实之“自然意义”有认知(ex.知道自己是在踩刹车;反之,误油门为刹车);而其“社会意义”,乃指对于其行为所形成之危险(ex.知道自己刀刺他人之社会作用或效果,已有碍他人健康或身体妨碍;反之,幼童桶人可能不得而知)
有社会一般人之了解程度而言(亦具有社会上重要性),从而可以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侵害法益之可能。
承此,芽衣在故意的认定上,她当然知道亲吻的“自然意义”,但对于“社会公认的意义亲吻”并不充分理解其性意涵(因为是加教甚严的千金小姐),并非具备强制猥亵或强制性交之故意,因此(A)、(B)都错误。
(三)再者于违法性层次,芽衣要让柚子闭嘴(目的)与强吻柚子(手段)间,并无内在关联。其目的与手段即欠缺关联性,且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故具备违法性(毕竟要柚子闭嘴,合理且合法的方式是口头表明)。然而,芽衣乃16岁,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故依同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得减轻其刑责。
第二题、晴美A梦和柚子间,乃好意施惠关系:
(一)所谓“好意施惠关系”(德文:Gefälligkeitsverhältnis),是指当事人间的约定,本身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而无受其拘束。换言之,好意施惠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实都没有成立法律契约的意思,故属于无法律效力的“君子协定”( Gentleman Agreement )。
(二)承此,本案晴美美因纯粹基于好姊妹情谊,而载柚子一程到学校并出借铁马。晴美美和柚子于未受法律效力拘束的情况下,也就不构成任何契约关系。即便外观上晴美美出借脚踏车予柚子,由柚子用来载芽衣赶路,整体解释应为没有成立使用借贷契约的意思,因此(A)错误。
(三)附带论及,“不当得利”指的是,一个人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自身获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因为晴美美和柚子间好意施惠关系并无任何法律的拘束力,也就无须论及柚子没有合法根据而受有使用铁马的利益,因此(B)错误。
(四)至于“无因管理”则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白话来讲,无因管理就是一种“鸡婆”的法律行为。查本案中,晴美美基于好意施惠关系载柚子到校并出借铁马,并非为避免柚子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柚子或为柚子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C)也错误。
第三题、茉莉擅自从柚子的包包拿出手机把玩一会,并无任何罪责:
(一)茉莉从柚子包包拿出手机把玩一会,只成立“使用窃盗”而不成立普通窃盗罪:
1.按普通窃盗罪规定于同法第320条第1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简单讲就是,犯罪人出于“不法取得他人物品之意图”而违犯的财产罪。
2.查本案客观上,手机为柚子所有,系他人之动产。然茉莉未经同意,破坏原持有人柚子对该手机之持有支配关系,并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关系,乃窃取他人之动产;主观上,茉莉对于上开事实认识并意欲使其发生,具备窃盗故意,且认识到自己在法律上并无权利僭越所有人柚子的地位为此行为(即具“不法意图”)。但茉莉只查看一下手机,而仅有暂时使用之意思,故欠缺“所有意图”。
3.小结:因此,茉莉在不法构成要件中欠缺“所有意图”,也就不该当普通窃盗罪的不法主观构成要件。通常在实务见解及学说中,对欠缺所有意图的窃盗称为“使用窃盗”,而不成立窃盗罪,故(C)错误。
(二)茉莉从柚子包包拿出手机,并用自己手机将柚子手机内芽柚去游乐园玩的照片给存盘,并不成立普通窃盗罪:
1.按刑法第323条于民国92年6月原规定,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纪录”等,关于窃盗罪章,以动产论(也就是“准动产”)。当时电磁纪录得为窃盗罪之客体,但民国92年6月修法时将电磁纪录排除于准动产之外。其原因在于,电磁纪录可复制性之性质,与一般电能或其他能量不同。而且犯罪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同时会破坏他人之持有。准此,手机内的照片档案并不得视为准动产,而非窃盗之客体。
2.查本案客观上,柚子手机内有张芽柚去游乐园玩的照片,虽属于电磁纪录,但并非普通窃盗罪的客体。茉莉即便未经同意而偷载柚子的手机照片,仍非该当普通窃盗罪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而不成立窃盗罪。
(三)茉莉擅自从柚子的包包拿出手机把玩,以实务见解来看,并不成立违法搜索罪:
1.按违法搜索罪系规定于同法第307条:“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体、住宅、建筑物、舟、车或航空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惟须注意者,该罪的行为主体有争议:
(1)实务见解:该罪的行为主体应限缩为“有搜索权之人”(像检察官、警察等)。
(2)学说见解:该罪并非列在公务员渎职罪章,故行为主体应不限于有搜索权之人。因此,一般人也可能以搜索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与住居安宁,进而可能成立该罪。
2.查本件客观上,茉莉依实务见解并非具有搜索权之人,在犯罪行为主体不该当违法搜索罪下,也就不成立该罪,因此(A)错误。
(四)茉莉擅自从柚子手机看到芽柚在游乐园的合照并偷载于自己的手机内,并非该当妨害秘密罪:
1.按妨害秘密罪系规定于同法第315-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为个人隐私,或生活中私密领域不被他人侵入干扰等。
2.但是! 该罪的客体仅限“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并未将电磁纪录纳入。查本件客观上,茉莉纯粹看柚子手机桌布等照片,并非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即便利用自己手机偷载柚子的照片,该照片并非妨害秘密罪的客体。
3.小结:因此,茉莉并不成立该罪,故(B)错误。
第四题、茉莉威胁芽衣接受网友之性交邀约,应成立强制罪:
(一)如前所述,强制罪为保障个人的意志形成自由与意志行动自由。
1.查本案客观上,茉莉告知芽衣将照片传给芽衣的爷爷,乃使芽衣有所顾忌而屈从意志之胁迫。而芽衣接受网友之性交邀约,乃行无义务之事;主观上,茉莉对于构成强制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具有强制故意。
2.再者,于违法性层次,茉莉之目的系为了排除芽衣,以顺遂据有柚子;而手段,则是将芽衣强吻茉莉的照片传给芽衣的爷爷。因该手段显系非法,故其目的与手段欠缺关联性,且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具故备违法性。然而,茉莉因14岁,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故依同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亦得减轻其刑。
3.小结:是以,茉莉成立此罪,但得减轻其刑。
(二)茉莉威胁芽衣和网友性交,并不该当强制性交罪之间接正犯:
1.所谓“间接正犯”,指犯罪人利用他人为“犯罪行为工具”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以遂其犯意的正犯。简单讲,就是犯罪人将他人当作魁儡,以优势的犯罪支配地位“间接”行使犯罪,就如同与犯罪人亲自实行犯罪的正犯。故在刑法评价上,间接正犯仍属“正犯”的其中一类。
2.按强制性交罪系规定于同法第221条第1项:“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系保障人类的性意志自由,而且该罪并非“己手犯”(己手犯又称“亲手犯”,指犯罪人自己必须直接并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始构成犯罪,典型犯罪像重婚罪、通奸罪等),即便犯罪人并不亲自实施强制性交,也有成罪的空间。因此,茉莉胁迫芽衣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且芽衣真的与网友性交,那才是强制性交罪之间接正犯。
3.然而,茉莉威胁芽衣,系尚未着手强制芽衣和他人性交之时点,连强制性交的着手都还没开始,遑论强制性交“已着手行动但尚未达成”的未遂时点。因此茉莉不成立强制性交罪之间接正犯,因此(A)错误。
(三)茉莉威胁芽衣和网友性交,并不该当媒介性交罪:
按媒介性交罪系规定于同法第231条第1项:“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所谓“媒介”,是指在两方间介绍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言。然而,茉莉为了排除亲近柚子的芽衣,虽然符合媒介他人和芽衣发生性关系,但在“特别主观构成要件”上,茉莉并无意图营利(因为茉莉的内心盘算着要排除芽衣对柚子的争宠)。是以,茉莉并不该当此罪,因此(C)错误。
(四)之前请小学生偷拍芽衣强吻茉莉的照片,并不该当妨害秘密罪之帮助犯:
1.所谓“帮助犯”,指基于帮助他人犯罪的意图,为他人犯罪行为或所欲达成的犯罪结果提供助力,以促使犯罪结果实现的犯罪人,而被归类为“共犯”。简单讲,就像一出舞台剧必定有主角及配角,通常正犯、间接正犯就是主角;而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就是配角,并从属于正犯。依实务及学理上“共犯从属性说”,共犯乃经由诱发他人犯罪之故意或推促他人犯罪,而为刑法所处罚之行为。因此,共犯必须依附于一个主行为始成立犯罪。
若没有主行为存在,共犯便无所附丽,而不成立犯罪。帮助犯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何罪、着手实行如何认定以及既遂未遂如何认定等问题,必须依赖正犯之犯罪行为加以观察。
(有没有一股跟屁虫的既视感? XD)
2.另外妨害秘密罪中所谓“非公开活动”,依实务见解认为,除了被害人主观上认为是非公开活动外,尚需要客观上也属于非公开之行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号刑事判决参照)。因此,芽衣在地下停车场走道上与茉莉谈判,依照上开最高法院见解,即便芽衣在主观上认为此为非公开之谈话而享有隐私。但该活动于客观上评价时,一般人会认为地下停车场走道上仍为流动空间,芽衣与茉莉选择于此谈话。她们并未选择适当之谈话处,使所保护言论内容不被他人知悉,此等对话在客观上并不是“非公开行为”,故不具有隐密性存在。
3.经查本件客观上,小学生无故以手机照相功能纪录芽衣公开之谈话者,依实务见解,并非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因此,该小学生并不该当妨害秘密罪。而茉莉之前以利诱方式,唆使小学生窃录她与芽衣间的冲突,虽然应讨论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之“教唆犯”。但是,小学生既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之正犯,那么依“共犯从属性说”,茉莉也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之任何共犯,因此(D)错误。
第五题、妮娜带走柚子离开,成立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一)妮娜架走柚子而离开京都车站的土产店,成立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1.按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规定于同法第302条第1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所谓“私行拘禁”,系指非法拘捕禁押而言,将被害人拘禁于一定处所,继续较久之时间,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故属私禁行为(最高法院21年度上字第1834号判例参照); 而所谓“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系指无权之人,于私行拘禁外,将被害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并继续较久之时间,而妨害其行动自由者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73号刑事判决意旨参照)。
通常非法方法并不以强暴、胁迫为限,凡主观上基于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之犯意,而所施用之不法手段,在客观上足以压抑被害人之意思及行动自由,即属该当。
2.查本案客观上,妮娜未经同意将柚子架离土产店去吃团子,系以其他非法方法,使柚子受有行动自由遭剥夺之结果,其间具条件因果关系及客观可归责性;主观上,妮娜对于上开事实有认识并意欲使其发生,有妨害行动自由之故意,故不法构成要件该当。
3.再者于违法性层次,妮娜并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具故备违法性。然而,妮娜为国中生(动漫并未提及实际年龄),推测为14岁之限制责任能力人,故依同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得减轻其刑。
(二)妮娜架走柚子离开,并不成立强制罪:
1.实务认为,剥夺行动自由罪及强制罪,所保护之法益虽然均为被害人之自由。但其间的差别,在于剥夺行动自由罪之“私行拘禁”或“剥夺自由”,在性质上须“持续相当”之时间。也就是说,犯罪人已将被害人置于实力支配之下,使其进退举止不得自主达于一定期间;若是犯罪人以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对于被害人为“瞬间”之拘束,仅能以刑法第304条之强制罪相绳,合先叙明。
2.承此,妮娜架走柚子离开,并非瞬间之拘束,而是长时间妨害柚子的行动自由。是以,妮娜并不该当强制罪。
(三)妮娜架走柚子离开,并不成立诈欺罪:
1.按诈欺罪规定于同法第339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系属侵害财产利益,使被害人整体财产价值产生减损。
2.本件妮娜并未涉及对柚子财产的侵害,所以不该当诈欺罪。
(纯粹拿出来混淆大家的视听XD )
第六题、茉莉在别墅内走廊愤而怒骂芽衣,成立公然侮辱罪:
(一) 茉莉怒骂芽衣,成立公然侮辱:
按公然侮辱罪规定于同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该罪乃保护“主观感情名誉”,就是指一个人对于他人就其人格价值所为评价之主观感受或反应。所谓“侮辱”,是指以使人难堪为目的,而以言语、文字、动作或图画等,抽象或笼统地辱骂,因而对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达到得以贬低或损害其评价的程度;所谓“公然”,是指可以让“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的状态,但并不侷限于公众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也包含住宅在内。
而所谓“让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的状态”,也并不是一定要这些人实际上都已经见闻到,只要事实上可以达到共见共闻这样的状况即可。
2.经查本案客观上,茉莉在别墅内走廊等公共区域怒骂芽衣:“脑子有问题!”等,系在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的状态下为贬损他人名誉使其难堪(非指明具体事实的抽象谩骂或轻蔑表示)举止,乃公然侮辱;主观上,茉莉对于上开事实均有认识并意欲使其发生,有公然侮辱故意,故不法构成要件该当。
3.再者于违法性层次,茉莉并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具故备违法性。然而,茉莉乃14岁,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故依同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得减轻其刑。
(二)茉莉怒骂芽衣,并不成立诽谤罪:
1.按公然诽谤罪规定于同法第310条第1项:“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该罪为保护“客观感情名誉”,就是指社会对于一个人之人格价值所为做的评价。因此,所谓“诽谤”须指摘或传述具体之事实。
2.本案客观上,茉莉在别墅走廊怒骂芽衣:“脑子有问题!”等,并非指摘芽衣具体之事实。因之,茉莉并不该当公然诽谤,故(A)错误。
(三) 茉莉怒骂芽衣,并不成立妨害信用:
1.按妨害信用罪规定于同法第313条:“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该罪保护之法益乃“信用”,即大家在社会之经济上评价,包括财务支付能力及诚信之实践与可信度而言,故必须行为人将无稽之言散布于众,损害他人之信用,始克相当。若非关于财务支付能力及诚信之履践度者,则非该罪客体之范围。
2.本案客观上,茉莉在别墅走廊怒骂芽衣:“脑子有问题!”等,并非指摘芽衣在社会之经济上评价,故不该当损害芽衣的信用。因之,茉莉并不成立妨害信用,故(C)错误。
第七题、承前所述,在刑法犯罪竞合论,茉莉所犯者为“强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评价上系属数行为犯数罪,应予实质竞合而数罪并罚:
1.竞合理论又称“罪数理论”,是指犯罪人实现多数犯罪构成要件时,应以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或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宣告之依据,且应用何标准量刑。通常会配合犯罪人的“行为数”及“所侵犯的法益”去判断,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评价”而过度侵害犯罪人的权利。
2.一般犯罪竞合可初步分为“真正竞合”及“不真正竞合”。真正竞合中,包括“想像竞合”及“实质竞合”;不真正竞合则包括“法条竞合”与“不罚的前后行为”。
3.承此,想像竞合就是“一行为而侵害数个法益”,效果为“从一重处断”;实质竞合就是“数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其效果乃数罪并罚;法条竞合就是“一行为而侵害单一法益”,也就是行犯罪人的一个行为,虽然仅有侵害单一个法益,但是却有复数刑法条文可得加以适用之情形;
不罚之前后行为就是“数行为侵害单一法益”,由于犯罪人若犯数行为,但在刑法的评价上,主要行为的不法内涵与罪责内涵,能够涵盖前行为之不法内涵与罪责内涵,或者能够涵盖后行为之不法内涵与罪责内涵时,只要适用主要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已足宣示行为事实之全部非价,此种情形因为前行为或后行为并未作为犯罪之依据,故称为“不罚之前、后行为”。
4.查本案茉莉在动画第9话及漫画第33话等不同时间地点,分别侵犯芽衣的自由法益及名誉法益等,评价上应为数行为犯数罪名,属于实质竞合,而应论数罪并罚。
这次可惜还没人全部答对,不过我看到很多人答对第二题,也蛮有意思的,晴美A梦果然人气高啊!
关于citrus的其他部分,像动画第一集中狼师雨宫强吻芽衣;动画第二集中芽衣爷爷将芽衣带离柚子家;动画第三话中柚子强吻芽衣;动画第七话中军师茉莉闯进蓝原学院;动画第十二话中柚子神摔而压住芽衣等,大家可以想想有什么法律问题可讨论,进而产生争点意识w
作者: LipaCat5566 (不断与时间竞赛)   2018-03-31 21:49:00
打那么多 帮你推一下好了虽然我没看
作者: lollapa (我没哭)   2018-03-31 21:53:00
同上
作者: gungunit (NothingHeart)   2018-03-31 21:53:00
打那么多 帮你推一下好了虽然我没看
作者: wotupset (wotupset)   2018-03-31 21:57:00
太复杂了 这在台湾很简单 全部都告性骚扰就好
作者: Evelynlee (kellylee)   2018-03-31 21:59:00
作者: Ryanck (harucon)   2018-03-31 22:03:00
竟然又有新的XDD
作者: aidsqian (= =?)   2018-03-31 22:06:00
直接拉到最下面
作者: JiingNEW   2018-03-31 22:22:00
是诽谤喔 写毁谤可是会被扣分的XD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8-03-31 22:31:00
我被当掉了QQ不过还想问~如过从公司电脑复制商业资料到自己的硬盘上公司要告我窃盗告不成吗@[email protected]
作者: sake790620 (Aya)   2018-03-31 22:46:00
我的法律果然是被当的份.....希望以后还能参与这么有趣的东西
作者: blackphantom (phantom)   2018-03-31 23:02:00
要脱罪果然要找好律师XD
作者: breakawaynow   2018-03-31 23:06:00
看到第一题是强制罪就笑了XD 原PO你确定不是224吗XDXD我虽然刑法也不是说学得多好,有错欢迎指正但原PO你确定第一题中柚子的性自主法益没受到侵害吗
作者: ivstitia (MakiChanMyWife)   2018-03-31 23:22:00
靠腰你太闲ㄛ?XDDDDD
作者: breakawaynow   2018-03-31 23:24:00
行为人只要对法益侵害的情状有认知和意欲其发生就有
作者: spec55959 (八卦山下智村健)   2018-03-31 23:24:00
作者: breakawaynow   2018-03-31 23:25:00
该罪的故意"让柚子闭嘴"充其量只是动机而已吧XD
作者: sssword   2018-03-31 23:29:00
第三题上诉,最高法院已经抛弃旧见解,故行为主体应为一般人
作者: breakawaynow   2018-03-31 23:30:00
推楼上有没有性意涵这件事不是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判断的吧
作者: s870317 (少林搭棚法师)   2018-03-31 23:42:00
公然毁谤是? 别的不说 310构成要件有公然?
作者: breakawaynow   2018-03-31 23:43:00
算了,我上希洽只是想做个宅宅而已XD
作者: final9711 (法洛)   2018-04-01 01:58:00
就算认定强吻是猥亵,有实务见解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
作者: martin1007 (龙皮)   2018-04-01 02:03:00
食物主张猥亵行为必须在主观上足以引起性欲 依行为人的主观感受为断实务XDD
作者: breakawaynow   2018-04-01 02:08:00
楼上m大F大说得没错,虽然个人认为这见解搞混了故意的定义 不过后来想想,芽衣第一集被老师亲时明明就脸很红XD 我觉得她一定知道接吻的社会意义,不然不会知道这样可以让柚子闭嘴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