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20、21条关于股东留言和董事长头衔之规定
以下条文条号递延之
承接speedypard所发表之文章 #1PnG0Ewt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06082830.A.EB7.html
在经过讨论后,决定将现行规则以及新增规则汇整为以下之公司法草案
其中现行规则明文化的部分以白色表示
此部分推投时仅表决是否加入公司法
具体内容之修正请另依章程发文讨论
新增规则以亮白色表示
若有两种以上方案之条文分别以不同颜色表示
如对草案中新增部分有任何意见请以推文或回文表达
并务必提出具体的修正内容
于讨论结束前没有异议或未提出具体修正内容之条文
推投时将仅有同意与不同意两种选项
acgn股票市场公司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宗旨)
为健全acgn股票市场发展,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主管机关)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acgn市场金融管理会(简称金管会)。
第 3 条(处分)
本法对违规公司得课予之处分:
一、查封:停止该公司之股份交易及一切经营活动。
二、变更内容:变更第 9 条第一项各款内容。
三、下架产品:删除已上架或待上架之产品。
四、罚金:减少该公司营收额。
本条之处分由金管会执行。
第 4 条(处罚)
本法对违规投资人得课予之处罚如下:
一、罚金:减少投资人现金余额。
二、禁止交易:禁止投资人下单。惟既存之买卖单仍得成交。
三、禁止举报:禁止投资人检举功能。
四、禁止聊天:禁止投资人使用聊天功能。
五、禁止广告:禁止投资人购买广告。
六、解职:解除投资人所有公司之经理人职务,并禁止参与经理人竞选及新创公司。
七、禁止推荐:禁止投资人使用推荐票推荐产品。
八、停权:同时处以本项第二至七款。
九、没收:没收投资人持有之全部或一部股份。
前项第二至五款之处罚得订一定期限为之,期满复权程序由金管会定之。
本条之处罚由金管会执行。
第 5 条(文字规范)
依本法使用之文字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须为正体中文,必要时得使用作品原始语言之文字。
第二章 公司
第 6 条(可上市角色积极要件)
得上市之公司,需为申请新创时于已公开发表之acgn作品中登场之单一角色,并在该作品
中具有独立之人格与自我意识。
角色于已公开发表之二次创作或衍生创作符合前项规定者,亦得上市。
第 7 条(可上市角色之消极要件)
以下之角色不得成为上市公司:
一、与已上市公司相同之角色。
二、现存各主流宗教所敬拜之神祗。
三、1900年(含)后仍存世或出生之现实人物及以其为原型之角色。
四、专用于特定活动、企业识别之吉祥物或形象角色。
五、角色形象成为注册商标者。
六、以上述各款角色进行再创作之角色。
七、角色著作权人不同意上市者。
八、其他经金管会认定有违反法律之虞或不适宜上市之角色。
第 8 条(相同角色定义)
AB两案共通
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为相同角色:
一、于同作品或同样世界观之作品中,存在之多重人格、分身、复制人、不同时空之相同
角色、同一人格之不同形象或显现者。
二、同一历史人物,及明显以其为原型之所有再创作角色。
三、游戏中存在之相同种类非人生物。
B案增加
四、如原型相同,但绘师、角色设定、性格、出现作品不同时,得以认定为不同角色。
第 9 条(公司新创发起)
AB两案共通
发起角色新创上市之发起人,应于指定页面填具以下项目,并缴交保证金后申请之:
一、角色名称
二、搜索标签
三、角色大小图片连结
四、角色介绍
B案新增
五、作品名称
六、角色中文名称
七、图源
前项之资讯于申请送出后至上市前不得修改。
第一项保证金之数额不得低于一千元或高于第 14 条所定投资上限,由金管会订定之。如
有变更须于实施前一日公告之。
每位投资人于十二小时内仅能发起(一/二/不限)件新创。
第 10 条(角色名称)
A案
角色名称以权利者授权或通行之台湾繁体中文之翻译名称为原则,无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
译者得使用原文名称。
B案
角色名称与公司名称应使用作品原文名称。角色中文名称必须使用台版版权方繁体中文翻
译。
AB案共通
如有两种以上之中文翻译,以先建立者为主。
不同角色之名称重复者,后申请上市之角色应于名称加注可辨识该角色之文字。
角色名称除错字得由金管会更正外,不得变更。
第 11 条(搜索标签)
搜索标签应包含以下项目:
一、角色名称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称及其原文。
搜索标签得包含以下项目:
一、角色与作品之别名、略名、简体中文或其他语言之名称。
二、相关角色与作品之名称。
三、其他有助于搜寻该公司之词语。
搜索标签不得包含以下项目:
一、明显与该角色或作品无关之文字。
二、网址。
三、特定活动之宣传文字。
四、其他经金管会认定不适宜之文字。
第 12 条(角色图片)
公司所使用之角色图片应能使投资人明确识别该角色,并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色情、血腥等未满十八岁不宜观看之图片。
二、没有或是分辨率过低不清晰之图片。
三、图片含有其他角色,且致有令不熟悉之投资人误认之,及不包含该公司角色之图片。
四、丑化,或较原作品过于简略致难以识别之图片。
五、被原作者认定侵权之图片。
六、其他违反法律或金管会认定不适宜之图片。
第 13 条(角色介绍)
角色介绍应包含以下项目:
一、角色名称及其原文全名。
二、主要登场作品名称及其原文。
三、介绍该角色之文章。
四、使用图片之来源。
角色介绍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不符或偏离原作品内容之介绍。
二、内容过于简略令投资人无法辨识该角色或有造成误解之虞者。
三、含有色情、暴力等十八岁以下不宜之内容。
四、含有侮辱角色、作品、作者及其他人事物等内容。
五、含有与该角色或公司经营无关之内容。
六、含有有毒、违反著作权或其他不当网页之连结。
七、含有其他违反法律或金管会认定不适宜之内容。
第 14 条(投资金额限制)
投资人对新创公司之投资金额下限为一百元,上限为四千零九十六元。
发起新创之保证金应计入前项之投资金额。
第 15 条(公司上市要件)
申请新创上市之角色于十二小时内获十名投资人投资者(含发起人),得成立公司上市。
前项期限届满未获上市之申请,应扣除保证金后将投资金额返还投资人。
第 16 条(违规申请之处罚)
发起人违反第 10-13 条规定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17 条(违法公司处分)
已上市公司于上市时违反第 6、7 条规定者,公司迳予查封,投资金额不予退还,并处发
起人总投资金额十分之一以上罚金。
因情事变更致上市时未违反前项规定之公司产生违规,及本法施行前合法上市之公司,除
著作权人不同意或违反法律外不予查封,且不处发起人罚金。
第一项角色违规之认定以角色名称为准,如无法仅依角色名称予以认定者,得参酌角色之
作品、图片、介绍等认定。
第 18 条(初始股价与股份分配)
得上市之新创申请,上市时释出之股份数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最小数量:
一、初始股价须为二之非负整数次方数。
二、每位投资人获得之初始股份数为投资金额除以初始股价之整数部分,未满初始股价之
余数金额将退还。
三、释出之初始股份数合计不少于一千股。
第 19 条(已上市公司股票释出)
已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条件者,得释出股票:
一、公司股价为全股市最高股价的一半以上者。释出数量上限为股价减去前述释股门槛价
格后除以二,并不大于总股份数量之百分之五。此条件检查频率为每一至三小时。
二、市场上未成交之涨停价以上买单数量大于近一日该公司股票成交量之十倍。释出数量
上限为前述买单数量之二分之一。此条件检查频率为一至二日。
三、公司股票参考价格低于全市场股价中位数之四分之一,且未成交之涨停价以上买单数
量多于总股份数量之百分之一。释出数量为前述买单数量,惟不超过总股份数量之百
分之五。此条件检查频率为十二小时。
前项之释出,数量最少均为一股。释出价格除第一款为参考价外均为涨停价。
依本条释出之股份,其成交价金应计入该公司当期之营收。
第 20 条(股东与董事长)
持有股份之投资人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中持有股份数最多者为该公司之董事长。两投资人以上持有股份数相同者,以最早投资
之投资人为董事长。
第 21 条(股东留言与董事长头衔)
股东得于董事会留下一则不超过一百字之留言。
董事长得变更其头衔。
股东留言得使用任何语言,不受第 5 条限制。
第 13 条第 2 项第 3-7 款之规定与有关罚则于留言及头衔亦适用之。
第 22 条(违规股东股份没收)
已上市公司股东因规违被处以没收股份者,其股份由系统代为保管。
前项代管股份之释出办法另订之。
第三章 经理人
第 23 条(经理人设置与功能)
上市公司置经理人一名,负责管理公司之简介、图片、标签、产品上架及经营宣传等。
第 24 条(新上市公司之经理人)
新上市之公司,以发起人为上市经理人,于上市时上任。
第 25 条(经理人之任期)
经理人之任期自上任起至商业季度结束前二十四小时为止,得连选连任。
第 26 条(经理人之改选)
各商业季度之经理人于前一商业季度结束前二十四小时改选,由所有参选之投资人中获得
最多股份数支持者当选并即时上任。
二名以上参选人获得股份数相同者,当选次序如下:
一、现任经理人
二、先参选之参选人
第 27 条(经理人之义务)
经理人有义务依本法之规定,尽其善良管理人之义务,维护公司经营。
经理人如有侵权或违反中华民国法律之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关民、刑事或其他之法律责任
,本营运平台概不负责。
第 28 条(经理人之辞职)
经理人得随时辞职。惟辞职前违反本法规定者,辞职后仍得以处罚。
第 29 条(经理人之解职与处罚)
经理人有以下情事者,得解职并得处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公司之图文内容违反第 5、11-13 条规定,未于三日内改正或辞职或再犯者。
二、未于换季或辞职前上架产品者。
三、经理人散布与公司相关不实或未经证实之消息,致其他投资人受损害者。
四、其他使公司或股东受损害之行为,情节重大者。
第 30 条(错别字处理)
A案
第 9 条第一项各款内容中如有错别字者,经理人应在收到金管会或任一股东之通知后,于
三日内更正之。其中角色名称之错别字由金管会更正之。
B案
第 9 条第一项各款内容中如有错别字者,经理人应在收到金管会或任一股东之通知后,于
三日内告知金管会修正文字,并由金管会更正之。
AB案共通
逾期未更正错别字者处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得每三日连续处罚。处罚逾三次者解职。
第 31 条(经理人缺位之部分事项代理)
经理人因故于改选后下一商业季度开始前缺位者,金管会得依董事长之声请,于商业季度开
始前依声请意旨代为处理产品相关事宜。
第四章 产品与营收
第 32 条(产品内容规范)
上市公司之经理人上架产品须合于以下规定:
一、产品内容与公司角色相关。
二、适当之产品名称与类别。
三、不得连结至有毒、违反著作权或其他不当网页。
四、不得含有经金管会认定之不当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产品尚未上架者,通知经理人将该产品下架,经理人未于一日内下架者处
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产品已上架者由金管会下架,并处公司该产品营业额相当
之罚金,并处经理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 33 条(产品上架时间)
产品于新增后下一个商业季度开始时上架。
第 34 条(产品推荐票)
每商业季度开始时,已验证投资人未被禁止推荐者,可获得上架产品数量十分之一(余数
舍去),且至少一张之产品推荐票。
每一张推荐票可推荐一个产品。惟对同一公司同一投资人仅得推荐一次产品。
第 35 条(产品推荐票产生之营收)
公司每获得一张产品推荐票,可以获得之营收额为十四万元除以每位投资人该季之产品推
荐票总数。
前项之金额未满一元部分无条件进位为一元。
第 36 条(有权参与营收分配之股东)
于商业季度结束时,持有公司股份,且未有以下情事之投资人,有权分配该公司之营收:
一、被处以禁止交易、禁止推荐或停权。
二、该商业季度未上线。
第 37 条(营收之分配)
每商业季度结束时,上市公司之营收扣除百分之五作为经理人报酬后,余额之百分之八十
五按有权分配营收之投资人其持股比例分配予所有有权投资人。
第五章 附则
第 38 条(违法之认定)
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有疑义者,由金管会成员议决。
前项之议决程序由金管会另订之。
第 39 条(罚金标准)
违反本法各项规定应处以罚金者,其标准由金管会于本法所定范围内订定之。
第 40 条(处罚之加重)
违反本法之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处罚至一倍:
一、于深夜时段(零时至早上六时)实施者。
二、第二次违反相同规定者。
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者。
四、以无意义之文字作为公司内容者。
五、宣传政治、宗教、商业活动及违法行为者。
第 41 条(累犯)
第三次以上违反本法之规定,经金管会警告后再次违规者,应予停权。
第 42 条(检举)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行为,任何有权投资人均可向金管会检举。
对同一行为,未附新事证而重复检举,或多次滥用检举者,禁止其检举。
第 43 条(申诉)
对金管会所为处分或处罚不服者,得向金管会申诉。收到申诉时,金管会应由执行该处分或
处罚之委员以外之另一位委员检视申诉,认为无理由者迳予驳回;有理由者,应由三名以上
委员充分讨论后重为决定之。
前项之重为决定,不受不利益变更原则之限制。
第 44 条(不溯既往)
本法公布前之未规范之违规行为,于本法公布后三日内更正者不罚。
前项期限金管会得视情形延长之,惟不得超过七日。
第 45 条(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当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