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新智财法草案检视 签约内容更显重要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5:16:01
※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铭言:
: http://goo.gl/5CU6gB
: "谢立圣以修正草案第13条为例,指出在修正后,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权将归雇主所有,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作品的作者,变成他的老板才
: 是。"
: 往后合约立案创作人须更注意版权归属,不过这行业应该所有人都会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我只能说,我现在看到很多人有意无意的在营造恐慌式言论
先拿看起来最恐怖的乙案来看,也暂且不论其实美国就是这样搞
(但美国的创作看不出哪里变成一摊死水)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5:18:00
你讲这些他们听不进去啦 不然我上一篇就不会有人跳针了不过以台湾来说 甲案是有意义的 因为很多人普遍不敢事前跟公司签约或有所约定,变成为了工作,所以被动地放弃权利所以才会一看到有乙案的出现 怕得要死 怕自己最后的权利也会被雇用人剥夺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5:22:00
但不管甲乙案,现行实务在录用的时候,契约上就直接规定未来职务上的著作权归属了,也没什么差别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5:23:00
是阿 所以与其担心甲乙案 先去担心自己当初签的合约吧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5:24:00
有差的也顶多是些连契约都不拟的小公司吧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30:00
感谢情境解说~我还有些问题想请问一下一般来说 创作者在作品创作出来的同时 即拥有著作权契约明定著作权转让给雇主 受雇者也签名了 那没啥问因为受雇者已经同意将著作权转让给雇主乙案现在似乎是 若没有契约 著作权直接转让给雇主这似乎跟著作权相牴触?小问题 麻烦原po解惑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5:36:00
没有冲突 因为这是"另有规定"的事项你的"一般来说"部分是著作权法10条的内容 可是他的但书就是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38:00
我的意思是 如果没有契约的存在的话 甲乙案的结果是不是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5:39:00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40:00
若契约不存在 甲-著作权属创作者 乙-著作权属雇主
作者: astinky (此方のことが大好きだ!)   2014-07-09 15:40:00
没有契约存在的话 甲案是创作者有利 乙案是老板有利
作者: Beramode (Xeno)   2014-07-09 15:44:00
我进公司前也签了一张职务上产品著作权属公司的感觉没啥问题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46:00
那我觉得现在问题可能在于...政府想要过哪一个了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5:46:00
有利也只是“人格权”而已 财产依旧不是你的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5:47:00
过哪一个都没啥影响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47:00
如果是有拟订契约的 的确哪个过都没问题重点就在于没有拟定的...虽然是说这种公司别去但是考量到台湾的就业环境 我觉得法条还是保护创作者会比较适合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5:49:00
这跟就业环境没有关系,就算是22K血尿公司照样可以抛一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5:49:00
差在你是不是作者而已 有保护到什么吗?一个虚名而已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5:50:00
张契约要你签名,这不是什么大公司或好公司才有的
作者: saberfighter   2014-07-09 15:51:00
知道要签的应该都没问题 问题果然还是那些没契约的..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5:51:00
改乙案之前,公司:东西要给我要不要签随便你改乙案之后,公司:东西本来就我的要不要签随便你大概就是这样的差别吧
作者: saberfighter   2014-07-09 15:52:00
和不知道要签的....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5:52:00
应该是这样 公司:东西本来就我的 我不给签 你不能要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5:53:00
就算有契约 不懂法律的人一样会不知不觉把人格权卖了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5:54:00
错 东西一直都是公司的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5:54:00
什么事情都要往虚渊那种负面方向想你不累我都累了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5:55:00
改以前:公司:啊 忘记叫你签约了 作者名只好写你的名字改之后: 总之这东西作者是公司
作者: siro0207 (希罗)   2014-07-09 15:56:00
你法案逆转第二点怎么觉得怪怪的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不论契约为何,受雇者皆拥有其著作 (怎么会变成这样?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5:57:00
那句的意义是契约上说给谁就给谁,以契约为准
作者: siro0207 (希罗)   2014-07-09 15:58:00
应该是改成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5:58:00
因为第一句讲的是无约定给雇佣者,第二句才会说如约定
作者: siro0207 (希罗)   2014-07-09 16:00:00
不一样啊 要契约约定给雇用人 才会是雇用人的 不契约的话就会是受雇人的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01:00
回到创作的原点 一个作品要说你是作者 难道不用这作品是
作者: siro0207 (希罗)   2014-07-09 16:01:00
本来的句子就是 要契约才是受雇人的 不契约就是雇用人的
作者: iqeyuuri (ゆうり)   2014-07-09 16:01:00
感觉台湾修法就像小孩子路都走不好就想学跑...什么都学美国 也不想想我们的整体著作权相关法规有没有人家那么完善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03:00
你受雇于人,按照雇主的指示的“创作”怎么算是你的东西
作者: iqeyuuri (ゆうり)   2014-07-09 16:03:00
在创作者相对弱势的现在突然修成对雇主有利 反正口号都是
作者: Swallow43 (绝对领域命者)   2014-07-09 16:03:00
突然?又一个没看前后文的了
作者: siro0207 (希罗)   2014-07-09 16:03:00
这样其实是有差别的 老实说我认为法案改成要契约才给雇用人会比较好 因为这样就是公司要提契约要求你的东西属于公司 而不是受雇人要提契约东西属于我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05:00
我可不认为这是"突然"....说小孩学步也太有趣=_=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05:00
现行已经是东西默认属于公司了
作者: siro0207 (希罗)   2014-07-09 16:06:00
对于受雇人跟公司提契约 除非很强的人 不然我认为公司看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06:00
虽然我同意目前创作者是较为弱势 但跟法条本身无关吧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06:00
甲花钱请乙画图,画作的作者标甲会比标乙合理吗?
作者: siro0207 (希罗)   2014-07-09 16:07:00
一般人要提这样的契约时 就先刷掉了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08:00
当然 漫画都是这样漫画都是这样 甲花钱请乙画图 作者标甲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08:00
与国际接轨(X) 跟某国交换利益(O)就法条本身讨论要说哪里不好很难 重点是今天我们去参照人家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10:00
Kenqr,花钱请人画是受聘 请看我文所提之14条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10:00
立法例的出发点是什么 这才是这次修法背后的意涵
作者: Swallow43 (绝对领域命者)   2014-07-09 16:11:00
参照哪一国立法跟交换利益没有多大关联,很多国家刑民法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11:00
动画也是 原画师不是动画的作者 很不合理吗?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11:00
立法目的跟说明 上面也很多人贴过了 不要在无视了= ="""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12:00
我说的是全部由乙画的情况,至于漫画家请助手的情况可另讨论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12:00
请配合TPP使用 不然有事没事你去配合美国立法例干嘛?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12:00
而且要说利益交换....况且哪个国家间没利益交换 南北韩?@Kenqr,你真的有看我文章说的新修法后14条吗?
作者: Swallow43 (绝对领域命者)   2014-07-09 16:13:00
如果法律修订就要有国与国利益关系的话,德国早一统天下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13:00
利益交换没有不好啊 重点是讲清楚说明白才是重点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14:00
那前面人家立法例都贴出来 是哪一点没说清楚讲明白了?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14:00
漫画家请助手才是标准的“雇佣关系”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14:00
我国对两公约的"公""民"歧异我就不多说了( ′-`)y-~
作者: Swallow43 (绝对领域命者)   2014-07-09 16:14:00
早就讲得很清楚明白了,只是很多人无视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15:00
要讲清楚的是利益交换的部分吼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16:00
该不会有人不知道领薪水的才受这次修法影响吧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16:00
立法例是个超公开的东西 但你采该国立法例的用意为何不就是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17:00
我想应该有人真的不知道吧....实务上早就在弄得东西 只是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17:00
所谓说明会 公听会 听证会 etc.该去讨论的东西
作者: Swallow43 (绝对领域命者)   2014-07-09 16:18:00
一堆阴谋论出来就知道,很多人真的不知道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18:00
@belmontc 看了,外包时人格权是归受聘者,我说的不是外包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18:00
...现在不就是第五次公听会吗? 你以为已经三读啦?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18:00
这又没什么阴谋论 TPP本就有法规上的要求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19:00
你的例子就是外包阿 不然哩= =?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20:00
为了国际条约或协议去修订法规在台湾也不是第一天发生的事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20:00
甲花钱请乙画图 不是外包聘雇不然是? 难道甲有雇用乙?
作者: Swallow43 (绝对领域命者)   2014-07-09 16:22:00
多去看国际新闻吧,因应国际条约或协议而去修法的情况跟国家多的是,WTO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23:00
所以不就是不是第一天发生的事吗? XD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23:00
受聘只是委任或承揽 跟雇佣关系差很多的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23:00
讲难听一点 当员工领薪水做的东西不会有自己的灵魂的要标示自己名字意义何在?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6:25:00
事前预备修法都一直在发生 说阴谋论比较有趣吧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27:00
我想说的就是雇佣的情况@superpai 我认为你说的点是有讨论的空间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29:00
如果今天甲有雇用乙 那东西本就该属于甲阿 有疑问吗?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30:00
不过以实例来说 动画最后都会有作画人员名单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30:00
难道甲付钱请乙来做东西 之后还是乙的财产? 甲冤大头???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6:30:00
法律本来就是要保障有钱人的,保障弱势是当有钱人弱智?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31:00
人员名单≠著作权人...................................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31:00
@belmontc 我们从头到尾都是在讨论人格权,怎么扯到财产权了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32:00
我没说人员名单=著作权人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32:00
去想想看洛克人的著作人格权是挂谁身上 是capcom还是稻船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34:00
所以我已经举了两个大家习以为常乙画图甲挂名的例子那有哪个作品是甲雇佣乙但是大家习惯该乙卦名作者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38:00
我想我应该不用在举其他例子了= = 现行实务就是如此...现实就是没人会认为工厂的那些员工/设计师有著作人格权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6:40:00
这边再提个问题 那音乐的部分呢?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6:41:00
弱势凭什么跟有钱人谈?凭什么?税有缴比较多吗?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6:41:00
现在的音乐都有标明作词作曲是谁 这法条会影响吗?会这样问是因为现在公听会现场颇多词曲创作者在场...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说我一脸被劈样)   2014-07-09 16:49:00
法律只是个工具,真的别有太多希望或是直接当垃圾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49:00
设计师不该有著作人格权? 一般民众应该没这种共识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51:00
就真的一直都没有呀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51:00
改默认值会有影响的是劳资其中一方(或双方)不懂法律的情况显然劳方不懂的机率会远多于资方,所以这法律就是保障资方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53:00
你说设计师有人格权? 那问你I凤的设计师是? 作品有提及吗或者以同样雇佣的状况 每个盖房子的工头与装潢水电是否也该提及其人格权? 这样下去恐怕才会造成没完没了的混乱吧当然我举的例子有点扯远 但是诸如音乐创作有调音 有后制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6:56:00
我不相信台湾的老板不会试图侵占员工的业外创作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6:57:00
工头和水电工无论新旧法都不受著作权法保障,所以无关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57:00
还有作曲歌唱作词 每个人都可以算得上是创作的一部分难道后制的也该跳出来说 嘿 这张专辑我有人格权?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6:59:00
想侵占业外创作现在就可以试试看了 不用等修法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6:59:00
没错,集体创作只要他有参加他就有权声称他参加的事实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6:59:00
K,...不受保障的原因是因为工头不具创作表现 但后制呢?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00:00
剥夺人格权是连这一点权利都剥夺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7:00:00
不需要著作人格权也能宣称参加的事实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00:00
你们这样只会让表演创作更困难而已 想翻唱一首歌要问十几
作者: attacksoil (击壤)   2014-07-09 17:01:00
根本没差吧 就默认的问题 签约时多注意就好了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01:00
个大男 这样恐怕更可怕
楼主: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4-07-09 17:02:00
所以实务上签约时就定好了,所以翻唱一首歌不用问太多人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7:02:00
翻唱只需要经过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02:00
修法乙案也只是把这个"实务"变成"明文" 没啥不好的财产权人同意? 要表彰人格权阿 你不知道吗?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03:00
我认为那是把不正义的现况就地合法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04:00
现行法的16条去看一下 人格权给到像你们说的那样会很烦的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05:00
本来就该这么烦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06:00
不 那样就会变成只是阻碍创作表现的繁文而已 根本无实益讲难听一点就是 你要的就只是你的虚名挂在别人身上而已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07:00
例如在nico上一段Vocaloid歌曲的影片,我看到原po通常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7:07:00
有人格权只能要求标名不能拒绝翻唱 不然要财产权干嘛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7:08:00
著作权的本质是国家给你的独占特权 没有什么本来应该怎样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08:00
要求标名 每个人都要求标明 你会看到每张翻唱专辑封面变
作者: a7v333 (蠢与穷)   2014-07-09 17:08:00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7:10:00
对啊电影后面放一串不知道干麻 根本没人要看 一堆虚名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0:00
常常词曲/插画/影片是不同人做,如果没有声明财产权转让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7:11:00
聪明的就把那些卡光 这才是正解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1:00
想把这段影片拿去商业使用就是要经过所有人同意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11:00
那个前面就提了...那是电影公司的表达感谢之意 今天他也可以直接片尾用个end跟IGA(?)就结束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2:00
作者是否冠名的决定权应该属于作者而不是资方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7:13:00
专辑还真的会标一整排名字 只是不是标在封面上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4:00
我认为这同样在讨论集体创作保护强者的法律必然不正义,绝对公平的法律必然对弱者不公法律必须保护弱者才能达成平衡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16:00
我想有人跑题也搞错前提了 这样的讨论没有任何意义..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7:16:00
专辑会标一整排的名字,但是通通不是专辑的作者
作者: aaaaooo (路过乡民)   2014-07-09 17:16:00
那么打官司时证明作品是否为职务上之著作的举证方是哪边?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18:00
所以belmontc你是从根本否定著作人格权?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7:18:00
电影也是 只是列出工作人员而已那些人名没有享有到著作人格权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7:19:00
我想你需要去看一下举证责任归属与转置的文章 这里是C_我谁在跟你从根本否定? 我否定的是你们这种扩大的人格权当人格权泛滥至价值混淆时,自然就会形同具文 也轮不到我来否定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7:23:00
说到底为什么漫画家助手没有著作人格权为什么你们不觉得有问题?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23:00
回上上一段白字,就是因为这段把财产权和人格权混淆本来雇主只要取得财产权就不会有你说的问题,这修正文却把人格权也整碗端走,才会发生现在的争论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7:27:00
这样有什么问题吗?漫画家都这么做
作者: asdfg0612 (青蛙)   2014-07-09 17:36:00
扯助手出来也太有趣了 是不是连操作员都要一起拿出来谈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说我一脸被劈样)   2014-07-09 17:36:00
SG的助手很棒!!可是我喜欢"娘娘" (乱歪)
作者: Trionychidae (鳖尾)   2014-07-09 18:27:00
高调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4-07-09 19:30:00
下班回到家看到这篇战的好精彩…… 智财的课程有什么地方可以进修一下吗 XD
作者: cactus44 (钢弹仔)   2014-07-09 20:51:00
看完这串,只能说台湾对法学的常识教育真的要加强...
作者: jasonchangki (阿特拉斯耸耸肩)   2014-07-09 21:47:00
主要是在美国才能这样,你在鬼岛这没突变我败给你
作者: Komachionozu (克图‧可汗)   2014-07-09 22:12:00
不是日韩也是这套??
作者: ZMTL (夜风/潇湘 VR板已经开板!)   2014-07-09 22:19:00
等突变在靠北好吗... 没发生就这样讲,那要怎样才合理?
作者: Komachionozu (克图‧可汗)   2014-07-09 22:21:00
很多人都说会突变阿 先讲讲看怎么突变 ??
作者: mkiWang (mkiWang)   2014-07-09 23:03:00
推一个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23:57:00
留下突变的机会本身就是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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