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
被几个人激到 看来对她们来说要上报上新闻才叫做有做事
没有的就是在酸在嘴砲 我只能说 拜托要对草案有意见 请先了解草案
先贴一下现行条文与草案修正方向
现行条文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草案
甲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我前篇推文讲到没有不合理 就是因为甲案与乙案
分别是采哪一国的立法例差别而已
以采美国版权法201-b来说 受雇与受聘之职务著作情形
均明文承认法人得为著作人(就是乙案)
美国有因此创作圈难道已经变成一滩死水?
以修正条文来说 采计乙案看似对于受雇人的著作权会直接在未有约定下默认为雇用人
会对于受雇人不利 但别忘了,你可以透过约定阿
还是你连你的著作权要被老板抢去了 你都不会先来跟她约法三章? 那被吃死死的怪谁呢?
再来,以台湾现在居多的创作人接案状况来说 很多都是受聘
那其实应该要看的是著作权修法后的14条: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
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之归属,依契约约定之。未约定著作财
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对于受聘状况 你何必担心你的著作人被老板干走?
如果真这么担心 拜托请多参加公听会 并针对乙案提出不满 要求支持甲案
另外有人提职务上三个字就担心的要死要活
我这样跟你讲
目前所有"职务上"的解释都是"依工作职务所需"而完成的著作才能算是职务上著作
诸如老师因教学所需而做的讲义 工程师因debug所需而做的patch
但是你私下的兼差与下班后自行创作的内容与部份
跟你的工作职务只要事实上无法认定有所需求,
自然难认为是职务上所需 所以放心兼差吧
至于那些满脑子政府跟法官会怎样自由心証,我只能说是"被害妄想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