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04:19呵呵
被几个人激到 看来对她们来说要上报上新闻才叫做有做事
没有的就是在酸在嘴砲 我只能说 拜托要对草案有意见 请先了解草案
先贴一下现行条文与草案修正方向
现行条文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草案
甲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我前篇推文讲到没有不合理 就是因为甲案与乙案
分别是采哪一国的立法例差别而已
以采美国版权法201-b来说 受雇与受聘之职务著作情形
均明文承认法人得为著作人(就是乙案)
美国有因此创作圈难道已经变成一滩死水?
以修正条文来说 采计乙案看似对于受雇人的著作权会直接在未有约定下默认为雇用人
会对于受雇人不利 但别忘了,你可以透过约定阿
还是你连你的著作权要被老板抢去了 你都不会先来跟她约法三章? 那被吃死死的怪谁呢?
再来,以台湾现在居多的创作人接案状况来说 很多都是受聘
那其实应该要看的是著作权修法后的14条: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
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之归属,依契约约定之。未约定著作财
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对于受聘状况 你何必担心你的著作人被老板干走?
如果真这么担心 拜托请多参加公听会 并针对乙案提出不满 要求支持甲案
另外有人提职务上三个字就担心的要死要活
我这样跟你讲
目前所有"职务上"的解释都是"依工作职务所需"而完成的著作才能算是职务上著作
诸如老师因教学所需而做的讲义 工程师因debug所需而做的patch
但是你私下的兼差与下班后自行创作的内容与部份
跟你的工作职务只要事实上无法认定有所需求,
自然难认为是职务上所需 所以放心兼差吧
至于那些满脑子政府跟法官会怎样自由心証,我只能说是"被害妄想症"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05:00国情不同,国情相同的话我们法律可以全部照抄。
作者:
diess (影灵)
2014-07-09 14:06:00让我到最低薪资的自由心证问题了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4:06:00那个甲案和乙案的文字好像一样?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07:00一不一样 我想用看得就看得出来..............
作者:
diess (影灵)
2014-07-09 14:07:00笨板一个时薪九十的文章,下面推文一堆是被害妄想症的人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4:08:00我刚刚仔细看半天两边的文字一字不差一模一样耶Orz
作者:
RbJ (Novel)
2014-07-09 14:08:00复制贴上不小心贴错了吧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4:08:00复制贴上时贴错了吧XD
作者:
kuma5566 (熊五å…䏿˜¯é›Œäº”å…)
2014-07-09 14:08:00用看得就看得出来 那搞错的话代表是.......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09:00看来甲乙没有显著差距,会无条件通过了
被害妄想也只能说这年头自保才是王道这个政府如果能让人不被害妄想的话就好了@@
作者:
diess (影灵)
2014-07-09 14:10:00一不一样用看的就看得出来,这句在逻辑上好像没什么问题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7-09 14:11:00![]()
经济部征求意见的公告与修正法案总说明"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
经济部征求意见的公告与修正法案总说明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11:00但是乙案美国早已行之有年 我想如果雇员不自觉 法条怎么改 都不会保障人民 因为空有权利而不主张就只是个文字罢
作者:
diess (影灵)
2014-07-09 14:12:00美国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明明定那样,但普遍企业仍有潜规则在搞
作者:
ocean11 (深海)
2014-07-09 14:13:00美国的工会很强大,采乙案比较无所谓,台湾采乙案嘛...
patch的是一个公司使用的opensource的专案 算谁的?
这修法版上以前有人就大惊小怪过了当时被许多版众吐糟
作者:
diess (影灵)
2014-07-09 14:14:00所以法条有没有问题不是重点,重点在国情上到底是否适合法条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15:00所以我有说啦 没有不合理 因为都是现行有被采用过的立法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4-07-09 14:16:00过乙案没问题 可以通过签约解决? 请问谁要跟你签约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16:00而还是有人在跳针啥我护航怎样云云 别闹笑话了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4:17:00GPL因为规范严格还算好处理的 Apache那种可不公开修改部份的才是大麻烦 在这边可能要多揹泄漏公司机密等等belmontc你真的不懂这边的运作别说别人被害妄想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18:00那我反问kira会涉及公司机密的东西 难道没有会不是职务内容?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19:00这部分我可是很同意如果涉及这些东西的要归公司著作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4:19:00我已经举例给你看了阿 我送了个Patch给上游怎么算?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4:20:00Scheduling的权重变动算不算?
你帮他改了 甚至连openssl都小改了 该不该patch?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20:00美国法律就比较好?国情不同本来就有差,美国一堆地方不用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21:00你说呢? 你如果要继续杞人忧天当然不是我的问题啊
照GPL你不放出来你的软件就不能发行你不是法律专家吗 要我说?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21:00骑机车不用戴安全帽。那又怎样,台湾照样要戴安全帽啦。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4:22:00杞人忧天的是谁阿...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24:00奇怪了 GPL又不是只有台湾有 老米这样搞请问有出过问题?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4:24:00你以为FSF真没告过那些公司阿?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26:00那你就付钱给你朋友啊 笑 我又没受你委任 要我讨论案情?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29:00请自行参照刑法227 懒得多说 一堆人"法感"比我还好呢
作者:
ssccg (23)
2014-07-09 14:30:00可是现在财产权就已经是公司的了,有问题现在就可以有问题了
只是赌人家要不要来告啊 就有公司干脆全都opensource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32:00那你就继续认定新修法铁定会出问题阿 何必来这边推文?
本篇正解,况且法条内也明文说以契约为优先,FB一堆人在那边转贴根本就搞不清处状况........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4:38:00结果甲案有问题吗?还是两个都是正解?
我说的魔改是linux的kernel/driver....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4:38:00两边都是正在讨论的方向
先弄懂别人在讲什么 免得自己在那边打错稻草人怪人误导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40:00你可以无视这篇了 因为明明就你看到新闻就开始各种牵扯阿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4:41:00人家讲的是公司不遵守License自己魔改以后不回Patch给上游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41:00何必一直看与自己脑内想法不合的东西呢?
你先弄懂别人再说什么吧我一开始就说这很麻烦了google FSF vs Cisco...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4:50:00国情不同 不照抄才可怕
抄没关系 应该以这个为专业的状况外就很可怕花钱都会问错答案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53:00那件案子到最后也是和解 没有谁赢谁输问题好吗?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55:00而且我明明是懒得理你 你在那边毁谤啥?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58:00你就继续吧~发觉跟不想了解新修法的人解释真浪费我的时间
两边火气都那么大干脆就别讨论了酸来酸去的,大班吵架吗?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5:02:00S音吃我的芭乐啦(塞C4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5:04:00Wind抱歉喔XD 是说这串认真讲根本没ACG点 居然没人洗地
我认为我的香蕉是世界上最强的香蕉了其他人的香蕉应该废除
楼主: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5:09:00你们两个音都这么爱香蕉...看来只好把飞音的香蕉塞进S音
但是冰箱剥皮放冷冻作成冰很好吃喔 夏天最喜欢了香蕉
作者:
u9515038 (( ̄ε(# ̄) #○=(一-一o)
2014-07-09 15:23:00推要考虑国情。
西瓜跟芒果派的站出来在西瓜面前,又特别在夏天,谁敢说他是最强?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5:36:00我还蛮喜欢吃香蕉的,不过香蕉有“辐射”吃下去就“体内被曝”喽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5:39:00(吃S音的香蕉)
作者:
LayerZ (無法如願)
2014-07-09 15:43:00推一个解说 拜托台湾千万不要过乙案 美国人会跟老板谈合约台湾人大概会喊政府不公然后上街头了...然后没有任何建树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5:46:00公司学长发冰棒耶 来吃冰棒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55:00美国没有著作人格权的观念,台湾有
作者:
kkkk123123 (Tolas 27382长多)
2014-07-09 18:26:00那很好啊,大家现在就力挺A案就对了台湾根本就没有美国法的环境,民法也是用瑞士民法起草引进美国法,整个权利保障体系都莫名其妙
何必认真呢 我觉得现在该准备空ETF了 您认为呢?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9:14:00美国法律是给上法院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社会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