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增修组规13.01.18

楼主: sawg (Mr.絲襪)   2011-03-19 03:00:50
※ [本文转录自 C_WorkBoard 看板 #1DRq17SP ]
作者: sawg (Mr.丝袜) 看板: C_WorkBoard
标题: [公告] 增修组规13.01.18
时间: Thu Mar 3 15:16:20 2011
为避免增修组规过于分散
现在将增修之组规将整理成单篇
方便阅读
======2013/01/18增修=====
经与多位小组长研讨后
卡漫群组决议修改15天未上线拔组板主职位之以下组规
======2005/12/09增修=====
板主超过15天未上站拔除板主职位
本规定溯及既往
=>
板主超过15天未上站,致无法有效维持板面秩序,
经检举后3天内未维持板务之板主,将拔除板主职位。
根据站规《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修改组规
五、板主的罚责:
(1) 有不良情节者,初次以警告并限期自动修正。
(2) 若期限内未自动修正者,得以废板主,看板由小组长或站长接管。
印象中早些年站规有规定板主上线天数
个人记忆是15天,也有GOOGLE到其他板主引述站规30天的公告
但现在PTT板务看板及现存之板主规范并无该规定
所以组规做此修改
=====2011/03/19重大增修=====
为避免组务板纷争,本组比照其他群组作法
1.申诉案非当事人或组长特例要求说明者,禁止发文。
注:根据站规《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经权利人授权者则不此限。
2.申诉案经过判决后,不得再做任何回复
若对判决有异议,请依照站规规定之申诉办法进行上诉。
3.为了增进申诉案的执行效率
组务收到申诉后,请小组长/群组长寄信通知看板板主或被告人。
4.另承3,由于已有寄信的动作
被申诉者必须在三天内做出答辩的动作,违者将对被申诉者作出警告。
注︰若有私人原因无法按时回应,请先行告知。
5.再次重申,为了避免事后争议
使用者对于板务的申诉请于案件三天内提出
若超过三天,小组长/群组长将有权不受理。
6.为了避免警告条例所造成的纷争发生
设有警告条例的看板或小组请务必注意
警告也算是看板罚则的一环,请不要加上重新计算的时限
一来是避免时间统计上的纷争,二来是避免有人恶意再犯
以上为本次重大增修组规,请各板板主及小组特别注意
此修正于公告后开始实行。
=====2011/03/09增修=====
基于维护群组内优良风气
凡是行为不良被罢免或被组务拔除职务之板主
一年内不得再担任卡漫梦工厂群组内任何板务、组务职务
以上为增修组规,于公告后开始实行。
=====2010/08/02增修=====
根据站方2010/08/02修正之Ptt申诉制度变更#1CLXxDNX (SYSOP)
本组将比照站规办理
=====2010/07/05增修=====
鉴于部分板主的交接时间太短,可能会出现新板主不清楚板务相关处理的情形
因此增修以下组规,使板主交接能够更上轨道
若看板只剩下一位板主,该位板主在组务板申请新板主上任后
须于一个礼拜后方能申请辞职,以让新板主能够更加的熟悉板务问题
如于一个礼拜内申请的话,审查依然会于新板主上任后一个礼拜才开始
以上为增修组规,于公告后开始实行
=====2009/05/15增修=====
基于群组内已有两个看板使用试阅期制度,因此在此制定试阅期制度之相关组规
试阅期之实行:
若组务判定使用者欲申请之看板,为须长期观察后方能确定看板走向之看板
得以给予一至三个月之试阅期,藉以观察看板走向是否符合开板时之期望
试阅期中之看板相关事项:
尚在试阅期之看板并非为正式看板,板主亦非正式板主
因此新增板主条例不适用于试阅期中之看板
倘若有特殊原因而必须进行板主交接,需至该组之组务板进行说明
如无组务板的小组则至群组务板进行说明,届时交由各小组务处理
若该看板于试阅期中发生重大事故,如板主违规而遭免职,该看板以关板处理
试阅期后之处理:
若于试阅期结束,并经组务观察后,认定该看板符合开板期望时
则由组务于组务板以及该看板发文公告后,该看板方为正式看板
若经组务观察后,认定该看板之成效不彰,或未符合开板期望
则由组务判定该看板应搬迁至适当之小组,或以关板处理
若以关板处理,则将该看板之原有文章收录至精华区
其后将其精华区之文章搬迁至性质相近之看板备份
以上为试阅期制度之相关条例,于此篇公告后生效
其后若遇关于试阅期制度之问题,将再行修正条例
======2008/07/15增修=====
日前偶然查获利用虚拟p币贿选之情事,依日本组之判例,以下再行补充相关细节:
1.本组贿赂定义:
使用利益交换(无关利益之拉票,不在此限,然建议观察看板用途并先行取得该板主同意)
得竞选、连署本组板、组职者,经查明属实者,吁令取消该新职,并附带下述罚则。
其连署所成之新板,即行冻结,待日后决议是否裁撤或保留
2.预防制:
若ptt站上所有网友,经查觉有贿赂之情事且掌握明确事証者,请尽速通报各小组
预先在连署成功前破获,以期端正风气
3.追惩制:
已经贿赂得其板、组职者,日后若有明显事証查明犯行,将追诉刑责。
4.罚则:
以上罪行之判定轻重或施罚方式,由各小组长裁决之
情节轻微者,犯行后显具悔意,可能酌量轻判 ; 犯行重大者,最重可声请为本组不欢迎者
不服小组判决者可续行上诉。本组最后强调,连署实为各人之自由意志,无法强求
请依各候选人之政见、理念再行定夺,选贤与能实是正道。
======2008/05/15增修=====
汇整板友来信与建议,即日起加定组规乙则:
在可见之各网络论坛讨论文章,依上下文足判定明确指称看板
疑似伙同一群人,互相讨论何时聚战,且有明确挑衅、滋事于该看板
经检举者提供证据,板主群机动认定附议
以特殊闹板事件裁定,本组即主动侦办,予其最重惩治。
如犯罪者实为ptt内看板板主,应当知晓和平处事,而不是一味挑起仇恨
且不应知法犯法,老是吹毛求疵 ; 言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分明是来乱
互相聚众数落看板的情态,以利用个人板情形最为严重
经上站时间、网络位置(ip),将会同组务意见研拟,看是否可跨站联合追缉。
人在做,天在看,希望不要一慌张就隐板,这样会让蒐证行动不易
在下暗中观察,收集闹板铁证,并适时推文回击欲加害看板之恶劣集团一干人等
且提出闹板者之谬误处,明确指证 ; 所秉持之理由,即是阻却闹板之可能
针对窝缩藏在非ptt本站台,实行人身攻击之罪犯,本组无法可管
但是依其新定组规,倘若疑似聚众计画,询问"这样战好不好"之类的诡语
而且在看板确实行彻底乱板之情事,本组绝不宽贷
======2007/11/24增修=====
1.本站设置一般性检肃制度,组内各使用者若发现不法情事,可去函各板主或直属组长
或本站检举机关举报之,并详阅检举细节。共同监督,打击非法,维护公众权益
2.本组连署机,为防免洗帐号闹板或恶意连署,设有连署权限防患未然。但长期比对赞成票
的连署缘由,出现语意不清嘻谑,甚至支持者根本不知连署项目为何,一味赞成申请案
或许出于好意,友情相挺,但连署的用意诚然已变质。
不排除由现行各条则25人向上修订,然现阶段视连署情形研议中。
3.日前查阅本站其他群组,连署时发生所谓之代打事件,本组研核后产生以下新则:
甫就职之新上任板主,须满期30日(约足月余)之时限(同时就任之板主不在此限)
始可新增该板附属板主,由原始板主提报卡漫梦工厂各组务板核交该区小组长办理调查
新增之板主产生法可由板主受理自愿者报名或于该看板举行投票(参选板主人数过多时)
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须新增,本组视情态以专案备查,以维护看板正常机能为优先考量
4.吁令本组各板主攸关于板上重大板务事件(水桶、发文限制之设立等),应在板上发文
公告善尽告知各使用者之义务,亦可供日后备验。
5.板主既有公告水桶之,不幸被板主禁言处理,可计算禁言时限,使用原帐号发函该板主
申请解禁 ; 板主有权观察被禁言者,视犯者之悔过心意机动解禁,然非可常态存在之,
否则有可能被他方曲解为报复 ; 然不经详加查证,犯规者随意揣测板务人员用意,
实不应该。若自身认为有被侵权之虞,可迳至本组各小组务板实行权利救济,
且检附详尽证据申诉并细心备份保全不窜改,以方便日后呈堂证供。
6.本组各小组长视自身辖内小组,可因组制宜设置适合该小组之组规,并详加公告于组内。
然牴触本国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或台大批踢踢实业坊站规或本组群组规范时,无效。
======2007/04/15增修=====
1.本组务板(C_WorkBoard)提供卡漫梦工厂相关之板、组务处理、申诉、判决、释疑等服
务,勿发非关或无意义文章,违者以水桶、劣文处置,并视违规情节论处。
2.若看板使用率过低,该板主可提出有效的改善方式,或集思广益增进其利用价值。倘若效
果依然不彰,是否存废由群组长裁决之。
使用连署机制来废除无板主或唯读之看板,连署结果仅供参考,基本上不具任何效力,仍
需该小组长或群组长评估其废板适当性。
3.有板主的看板不得申请废板。
4.相关板、组务处理当事者请在3日内,于该篇文章推文之,否则该文相关之板、组务处理
无效。
5.欲提出罢免连署,须在组务板提出详尽罢免事由,并由该小组长查核之,且须通知当事人
到案,默认缓冲时间回信,再于连署板(C_NewBoard)开始连署;违者不受理,依违规情节论
处;自然提罢者须符合连署板之门槛。
6.所有连署之项目,须待连署时间结束再提出该次连署之事项,且须合乎"有效连署"的定义
,违者不受理其连署。
本文依附于本组组规,并具同等效力,且于同时段起生效,特此公告。
======2005/12/09增修=====
板主超过15天未上站拔除板主职位
本规定溯及既往
作者: suginamiki (日光小树)   2011-03-04 11:03:00
辛苦了 但是否能一并将现行规定及增修条文整理成通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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