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wg (Mr.絲襪)
2010-06-06 17:55:10根据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条文版)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权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认定权人提出检举。
前项检举,须依本规则第三编所定申诉程序为之。
#1C2dgRDg (C_CenterWork)
推 cknas:您好,scottayu板友有经过授权,没有提到真是不好意思 06/06 14:14
原文cknas板友授权scottayu板友检举之
此外 本判决相关说明请参阅#1C2d-8tI (C_CenterWork)
推 killeryuan:原文就摆在那里,明明白白,何来臆测之说 06/06 09:21
同样一句话反问
推文大众的意见就摆在哪里 何来大绝招之嫌?
板规是用来维护板上秩序的 不是让板上更乱的
此案申诉成立 请板主注意自己非客观的判断方式
断章取义的判断 只会造成板上更大的纷争
如不服判决,请移架至C_WorkBoard群组务板进行申诉。
我又没判大绝招.也罢,既判决结果如此,请问后续处理?
作者: wramcha 2010-06-06 19:23:00
既然申诉成立,那就是按照申诉者的诉求让被删除的文章重见天日,应该不难理解?
作者:
scottayu (å½è£æˆç†Ÿå¥³æŽ§çš„æ£å¤ªæŽ§...)
2010-06-06 19:25:00恢复该篇被删除的文章 能的话置底彰显这次判决的荒谬
作者: yans1230 (盒子) 2010-06-06 19:59:00
建议楼上板主后面那句话应该不要写,有批评板友的感觉
独断独行不听意见自觉正确,认错更改判决是无理取闹。
作者: yans1230 (盒子) 2010-06-06 20:08:00
板主该表示的不只是讲"置底不是拿来这样用的",更重要的是要表示该如何后续动作(ex公告)
那么我就照原申诉文要求 将该篇文章寄回给原作者重发
作者:
gwcatgwcat (M.貓åå£žæŽ‰å·¥å» )
2010-06-06 20:16:00没必要对建议这么反应激烈吧 都说是"能的话"了
作者: wramcha 2010-06-06 20:21:00
既然置底不是这样用的,那就用版主认为合适的方式来表示此删除文章的举动是有争议的吧?毕竟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到该篇文章是被版主删除而非自删,让原po自行重贴而不做说明岂非让不知情的版友认为原po是来乱的?
已公告完毕,此案应到此为止,感谢组务的辛劳.问一下,可以把判决文转录过去板上吗?
作者:
tnav ((''))
2010-06-06 23:26:00比较好奇板主心中认定的置底应该怎么用才对...
置底文的运用主要针对复数以上使用该板板友之重要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