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wwwww (烧肉噢噢)》之铭言:
: 各位学长姊好:
: 小鲁碰到一个问题,想请问众资深学长姊们,关于中医/后中系学生调配中药给他人服用
: 的问题。
: 问题是这样的:
: 中医/后中在学学生,自行帮人诊断,自行开药,开药过程在有执照的中医师的把关下进
: 行,但该中医并不一定会看到病人,之会看到药单与症状。
: 请问此学生的行为是否违法?
: 小鲁查了药事法,找了应该符合的条文,还是不清楚到底学生可否自行配药。
: 因药事法第37条提到:中药调剂应由中医师监督。
: 但第103条又提到,拿到执照才能调剂。
: 不知道有没有理解错误?或是还有其他方向可以研究?
: 还请学长姊们指正!
: 以下是第37条和第103条原文:
: 药事法(民国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 第 37 条
: 药品之调剂,非依一定作业程序,不得为之;其作业准则,由中央卫生主
: 管机关定之。
: 前项调剂应由药师为之。但不含麻醉药品者,得由药剂生为之。
: 医院中之药品之调剂,应由药师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
: 前已在医院中服务之药剂生,适用前项规定,并得继续或转院任职。
: 中药之调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中医师监督为之。
: 药事法第 103 条
: 本法公布后,于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规定换领中药贩卖业之药商许可执照有案者
: ,得继续经营第十五条之中药贩卖业务。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审
: 核,予以列册登记者,或领有经营中药证明文件之中药从业人员,并修习中药课程达适当
: 标准,得继续经营中药贩卖业务。 前项中药贩卖业务范围包括︰中药材及中药制剂之输
: 入、输出及批发;中药材及非属中医师处方药品之零售;不含毒剧中药材或依固有成方调
: 配而成之传统丸、散、膏、丹、及煎药。 上述人员、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或在未设中药
: 师之前曾聘任中医师、药师及药剂生驻店管理之中药商期满三年以上之负责人,经修习中
: 药课程达适当标准,领有地方卫生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并经国家考试及格者,其业务范围
: 如左︰ 一、 中药材及中药制剂之输入、输出及批发。 二、 中药材及非属中医师处方药
: 品之零售。 三、 不含毒剧中药材或依固有成方调配而成之传统丸、散、膏、丹、及煎药
: 。 四、 中医师处方药品之调剂。 前项考试,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 白话其实是:今日被当学生自行开药给别人违法,满心错愕,但不谙法律,所以认真想搞
: 清楚orz
: 还请学长姊给与一盏明灯,小鲁在此扣谢前辈们!
请查医师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11条
医师非亲自诊察,不得施行治疗、开给方剂或交付诊断书。但于山地、离
岛、偏僻地区或有特殊、急迫情形,为应医疗需要,得由直辖市、县 (市
) 主管机关指定之医师,以通讯方式询问病情,为之诊察,开给方剂,并
嘱由卫生医疗机构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执行治疗。
前项但书所定之通讯诊察、治疗,其医疗项目、医师之指定及通讯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学生自行开药给别人当然是违法,
实习医学生还不是正式医师,领到医师执照才是医师,也才可以宣称是医师(请见医师法)
取得卫生署认证的医师证书;此认证表示该医师已成为一位正式的医师,
即合法得以独立在医疗院所中行使大部分的医疗行为并须负法律责任
但如果未取得医师执照,在合法医师的监督下,可以依据医师法
第28条不罚
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所使用之药
械没收之。但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医疗机构,于医师指导下实习之医学院、校学
生或毕业生。
二、在医疗机构于医师指示下之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或其他医事人员。
三、合于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
四、临时施行急救。
其实习地点有规定
(一)经医院评鉴合格之医院。(二)经中医医院暨
医院附设中医部门访查合格之医院。(三)设有牙医
部门之医院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牙医诊所。且明
定“实习医师之实习期间,以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六
年为限。”
换言之,一般中医诊所未经申请成为训练实习医师的场所,可能没办法适用这条
结论是
让没执照的人(实习医学生),在诊所(非教学医院)独立开药针灸,且完全无法证明
有在合格医师监督,被逮到....
1) 收自费的话是违反医师法/医疗法,
例如:医疗法
第57-58条
医疗机构应督导所属医事人员,依各该医事专门职业法规规定,执行业务
医疗机构不得聘雇或容留未具医事人员资格者,执行应由特定医事人员执
行之业务。 (罚则在第103条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医疗机构不得置临床助理执行医疗业务。
2) 请健保费更惨,小心还有其他惩罚。
例如诊所医师根本没看到病人,直接由实习医师开药治疗,
小心健保法
第81条
以不正当行为或以虚伪之证明、报告、陈述而领取保险给付、申请核退或
申报医疗费用者,处以其领取之保险给付、申请核退或申报之医疗费用二
倍至二十倍之罚锾;其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保险医事服务机
构因该事由已领取之医疗费用,得在其申报之应领医疗费用内扣除。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有前项规定行为,其情节重大者,保险人应公告其名称
、负责医事人员或行为人姓名及违法事实。
罚钱事小,主要小心涉及的刑责可以是诈领健保费、伪造文书......
很惨...诊所负责医师更衰,莫名其妙就被牵连到,因为未负监督之责任....
以上只是个人读书报告,有错之处敬请包涵
如有法律问题,请还是请教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