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看懂药事法修正案

楼主: gentlwind (ㄉㄊ)   2015-11-30 15:08:29
今日FB上谣传“11/30将通过药事法修法”
我查了一下,并无“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第8届审竣提报院会的纪录”
所以,可能是原订一读然后付委。其实这只代表立法院开始审查程序,说通过有点距离。
另外,先前卫福部说明的立场是“先证照、后中药师”,参酌行政院通过、送交立法院
审议的草案(请见下面的链结),亦以“落日条款限定既有人员资格”,看来并未违逆其立
场。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px?n=875F36DB32CAF3D8&sms=7BD79FE30FDFBEE5&s=BE84C2EC80EDEFF7
我把大家比较有意见的条文草案列出来:
第十五条之一
【第一项】
本法所称中药材贩卖业者,指经营下列业务者:
一、中药材之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
二、依不含毒剧中药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费者自用需求调配而成之传统丸、散、膏、
丹及煎药之零售。
三、中药制剂之批发。
【第二项】
前项第二款按消费者自用需求调配之传统丸、散、膏、丹及煎药,其卫生安全标准、场
所设置基准、调配作业、调配贩售纪录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
定之。
【第三项】
中药材贩卖业者非依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为制造业药商,不得制造药物。
第二十八条之一
【第一项】
中药材贩卖业者经营业务,应由中药材管理人员驻店管理。
【第二项】
前项中药材管理人员,应经相关训练结业,并经技能检定合格;其训练课程、时数、继
续教育、中药材之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之一
【第一项】
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且修习中药课程达一百六
十二小时,取得结业证书及相关从业证明文件者,得为中药材贩卖业者:
一、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
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药学、中药、药用植物相关科系以上毕业,曾在中
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业满一年者。
二、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以上毕业,曾在中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
业满三年者。
三、曾在中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业满五年者。
【第二项】
前项业者之资格认定、申请执照之程序、应检附之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项】
第一项业者于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施行后二年内,不受第二十八条之一第
一项规定之限制。
作者: Uber (Uber)   2015-11-30 21:24:00
曾在中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业满五年者<=也帮经营药房资格解套了...不然真的没牌没人
楼主: gentlwind (ㄉㄊ)   2015-12-01 08:44:00
只是暂时解套.两年后未取得检定资格就不再具有资格此次也一举废掉了过去中药房牌照世袭不管知能的问题
作者: daviking (daviking)   2015-12-01 14:41:00
还蛮不错的,至少可以减少到处乱搞的问题
作者: WeaveBear (Code Grease反胃の鲁鲁熊)   2015-12-01 17:34:00
十五条,现在哪个方剂不在固有成方里面,根本偷渡部分诊断权,这还能让它过?那还要中医师干嘛?
作者: BiGiLa (逼机啦)   2015-12-02 17:09:00
因为以前民众生病会拿家里的验方去抓药 药材使用很自由目前应该是除了毒剧药以外都还能随意买得到民众想要药材都可取得 如此宽松 怎么管得了私卖的药方但是要管会有一些"范围"的问题
作者: breaksoul   2015-12-03 14:52:00
像现在民众不就是去药局找药师问要吃啥成药,又不会因此影响到西医诊所,本来就会有民众去药材行了,而且有些药材行老板说不定比某些庸医还强,立法后反而可以清楚状况并管理之。
作者: pewdiefish (PewDieFish)   2015-12-06 02:48:00
太乐观了… 魏福部根本没有足够人力稽查,以后一堆中药技术管理士就地当起变相的内科中医师看过中药行门口落地窗用毛玻璃偷偷看诊,以后可以直接明著来,反正都是“依照民众需求调制固有成方”。15之2衍伸问题真的很严重,系上根本没几个人感受到。
作者: RX110 (我难过)   2015-12-12 12:25:00
103条确实充满争议,话说当初中药商收买立委修法都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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