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FB上谣传“11/30将通过药事法修法”
我查了一下,并无“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第8届审竣提报院会的纪录”
所以,可能是原订一读然后付委。其实这只代表立法院开始审查程序,说通过有点距离。
另外,先前卫福部说明的立场是“先证照、后中药师”,参酌行政院通过、送交立法院
审议的草案(请见下面的链结),亦以“落日条款限定既有人员资格”,看来并未违逆其立
场。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px?n=875F36DB32CAF3D8&sms=7BD79FE30FDFBEE5&s=BE84C2EC80EDEFF7
我把大家比较有意见的条文草案列出来:
第十五条之一
【第一项】
本法所称中药材贩卖业者,指经营下列业务者:
一、中药材之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
二、依不含毒剧中药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费者自用需求调配而成之传统丸、散、膏、
丹及煎药之零售。
三、中药制剂之批发。
【第二项】
前项第二款按消费者自用需求调配之传统丸、散、膏、丹及煎药,其卫生安全标准、场
所设置基准、调配作业、调配贩售纪录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
定之。
【第三项】
中药材贩卖业者非依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为制造业药商,不得制造药物。
第二十八条之一
【第一项】
中药材贩卖业者经营业务,应由中药材管理人员驻店管理。
【第二项】
前项中药材管理人员,应经相关训练结业,并经技能检定合格;其训练课程、时数、继
续教育、中药材之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之一
【第一项】
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且修习中药课程达一百六
十二小时,取得结业证书及相关从业证明文件者,得为中药材贩卖业者:
一、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
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药学、中药、药用植物相关科系以上毕业,曾在中
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业满一年者。
二、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以上毕业,曾在中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
业满三年者。
三、曾在中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业满五年者。
【第二项】
前项业者之资格认定、申请执照之程序、应检附之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项】
第一项业者于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施行后二年内,不受第二十八条之一第
一项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