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学长姊好:
小鲁碰到一个问题,想请问众资深学长姊们,关于中医/后中系学生调配中药给他人服用
的问题。
问题是这样的:
中医/后中在学学生,自行帮人诊断,自行开药,开药过程在有执照的中医师的把关下进
行,但该中医并不一定会看到病人,之会看到药单与症状。
请问此学生的行为是否违法?
小鲁查了药事法,找了应该符合的条文,还是不清楚到底学生可否自行配药。
因药事法第37条提到:中药调剂应由中医师监督。
但第103条又提到,拿到执照才能调剂。
不知道有没有理解错误?或是还有其他方向可以研究?
还请学长姊们指正!
以下是第37条和第103条原文:
药事法(民国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37 条
药品之调剂,非依一定作业程序,不得为之;其作业准则,由中央卫生主
管机关定之。
前项调剂应由药师为之。但不含麻醉药品者,得由药剂生为之。
医院中之药品之调剂,应由药师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
前已在医院中服务之药剂生,适用前项规定,并得继续或转院任职。
中药之调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中医师监督为之。
药事法第 103 条
本法公布后,于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规定换领中药贩卖业之药商许可执照有案者
,得继续经营第十五条之中药贩卖业务。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审
核,予以列册登记者,或领有经营中药证明文件之中药从业人员,并修习中药课程达适当
标准,得继续经营中药贩卖业务。 前项中药贩卖业务范围包括︰中药材及中药制剂之输
入、输出及批发;中药材及非属中医师处方药品之零售;不含毒剧中药材或依固有成方调
配而成之传统丸、散、膏、丹、及煎药。 上述人员、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或在未设中药
师之前曾聘任中医师、药师及药剂生驻店管理之中药商期满三年以上之负责人,经修习中
药课程达适当标准,领有地方卫生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并经国家考试及格者,其业务范围
如左︰ 一、 中药材及中药制剂之输入、输出及批发。 二、 中药材及非属中医师处方药
品之零售。 三、 不含毒剧中药材或依固有成方调配而成之传统丸、散、膏、丹、及煎药
。 四、 中医师处方药品之调剂。 前项考试,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白话其实是:今日被当学生自行开药给别人违法,满心错愕,但不谙法律,所以认真想搞
清楚orz
还请学长姊给与一盏明灯,小鲁在此扣谢前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