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新闻内容请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40325/35722181/
坊间讯息指出近来有特定人至许多诊所主动要求自费项目.若取得类似药品之物品则
见当地卫生局访查并送验。比对上述旧新闻后,可猜测事情原貌可能如下:
取得不明确物品→向国税局检举伪药→函转卫生局查访→伪药流程→伪药奖金
└→稽查销售逃税→税捐奖金
虽然我遇过的卫生局人员都不太像台南地检署那样爱办药事法案件,
但是身为苦主的我们不可不读药事法:
第 82 条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
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83 条 明知为伪药或禁药,而贩卖、供应、调剂、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
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三十万元
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