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服贸对台湾中医界可能造成什么影响?

楼主: akuan413 (...)   2014-03-26 22:01:44
医疗界对卫生福利部支持服贸回应与反驳
一、 卫福部自问:因服贸来台之大陆人士不会加重健保负担?
卫福部自答:大陆人士来台如果只是停留,无法参加健保。
大陆人士若取得居留证明,亦必须在台等待六个月,不会带病投保。依过去资料分析大陆
来台人士所缴保费超过其医疗支出,不会造成健保财务负担。
医界回应:中国人士来台就业会增加国库负担,不管是哪一类保险人都会由国家补助10%
到40% 的保费。上述都是由国家公库税收给付的。全民健康保险的社会连带的财务责任,
如何在本国籍和外国籍间有平衡?
二、 卫福部自问:开放陆方投资不会造成老人及身障机构“营利化”?
卫福部自答:依我国社福法规规定,老人及身障福利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服贸协议开
放之小型老人及身障机构,须依我国法规接受政府高度监督管理,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陆资投资比例须低于50%且不具控制力。
医界回应:陆资比例不必然因为少于50% 而没有董事会的控制力。同时,台湾非营利机构
的定义和监督一直是被批评的机制。除了少数公益性团体,现行老人机构的营利血汗性质
,大家都眼见。
三、 卫福部自问:“陆资合伙”社福机构“仍旧不会营利化”?
卫福部自答:合伙系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之共同经营行为,但仍须依我国社福法规规定以非
营利
方式,经营老人及身障机构。
医界回应:在台湾非营利机构往往沦为只是帐目的记录,不代表达到真正的非营利的公益
性质。
四、 卫福部自问:开放陆方投资老人及身障机构不会牺牲弱势权益?
卫福部自答:服贸协议仅开放陆资,并未开放大陆人士来台从事照顾服务工
作,且机构负责人须为我国国民,并受政府高度监督管理,不会牺牲弱势权益。
医界回应:中国人士在中资照护机构的管理阶层工作,不需直接照护住民,但仍可以达到
直接在台工作的可能。
五、 卫福部自问:我方开放医院服务业之内容是否会影响现有医疗财团法人医院之营
运?
卫福部自答:陆资来台仅能(1)合资;(2)捐助;(3)设立非营利医疗财团法
人医院;(4)限新设立,不允许捐助或介入现有医院;(5)仅核准在医疗资源缺乏的地区,
对现有医疗财团法人机构不致影响。
医界回应:偏远地区的医疗院所的设置,不应靠外国资金介入,应该是台湾整体健康照
护网的一部份。中资可以将现有医院关闭后,以新医院的合资形式或独资的方式加入现有
医疗照护体系。
六、 卫福部部自问:开放陆资来台是否会成为大陆医事人员来台工作之管道?
卫福部自答:台湾不承认大陆地区的医师、药师、护理师、营养师、复健师
等医事人员的学历,更不允许大陆地区医护人员来台执业。
医界回应:台湾只是暂时不承认中国的学历和证照,服务贸易协议的下一步是学历及证照
承认。全世界平等互惠的国家开放过程都是如此,欧盟国际间的学历承认、证照承认已经
是开放,中国和台湾未来也可以被如此操作,但中国和台湾是平等互惠国吗?
七、 卫福部自问:是否成为大陆医事人员在台之训练基地?
卫福部自答:台湾并未开放对大陆医事人员之培养、亦不开放大陆医事人员
来台考照、不开放大陆医事人员来台执业,即便陆资新捐助设立之医院,仍应依现行规范
办理,不会成为在台之训练基地。
医界回应:目前台湾许多医学院收外籍医学系学生,也有许多外籍专班。现在许多大学
院校招收中国的学、硕、博士生,按此开放的顺序,未来有可能继续开放收中国籍医学生
等。
八、 卫福部自问:台湾是全面开放陆资来台设立医院吗?
卫福部自答:仅有限度开放,允许陆资以合资“捐助”设立医疗财团法人医院,不包括社
团法人医院、私人医院或诊所,亦不得投资或捐助任何现有的台湾医院,地点限于医疗资
源缺乏的地区。
医界回应:(题目怎么雷同,答案也是同第五问。偏远地区的医疗院所的设置,不应靠外
国资金介入,应该是台湾整体健康照护网的一部份。中资可以将现有医院关闭后,以新医
院的合资形式或独资的方式加入现有医疗照护体系。)
九、 卫福部自问:陆资捐助成立之新医院董事会,其法律规定为何?
卫福部自答:董事组成仍需依医疗法规定,董事9到15人,且大陆地区人民与外国人担任
董事之人数合计不得超过董事会总额三分之一。
医界回应:重点不是中国人当董事少于1/3 人数,而是他们掌握多少董事会的人数,而影
响医院的经营,及国家医疗政策。
十、 卫福部自问:开放台资赴大陆设立医院是否会造成医师大量出走?
卫福部自答: 不会,大陆开放台资设立医院已经十年,但由于经营不易,仅约十家去
大陆投资,迄今也没有医师大量出走,多数台湾医院对去大陆投资医院不感兴趣。惟近年
来大陆高薪挖角我国医师之现象亦有所闻,本部已积极创造国内更好的环境以留住人才。
医界回应:现今医师已经出走,台湾各大财团法人医院早已经到中国投资,甚至强迫该院
的医师轮调到中国。卫生署是在睁眼说瞎话吗?
十一、 卫福部自问:护理人员是否会成为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下的受害者?
卫福部自答:台湾并未开放大陆的护理人员来台工作,因此不会排挤本国人
员的就业机会。医院的负责院长须为我国医师,仅能聘用台湾的护理人员,反而增加本国
护理人员就业机会。
医界回应:本国护理师的就业机会已经多到没人应征,重点不是就业机会,而是如何改善
台湾护理的工作环境。外国国籍或是中国学历和专业认证的问题,将是中资进入台湾医疗
业后下一阶段的问题。
十二、 卫福部自问:新设立医疗财团法人医院对现有医疗机构之冲击?
卫福部自答:目前开放设立地点限制以医疗资源缺乏的偏乡为主,且都是由
台湾的医师与医事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收费亦受健保及地方卫生单位的管控,医疗品质
则受医院评鉴及各种督考的监督,对现有医院应不致冲击。
医界回应:现行健保署及卫生福利部对医疗院所的督导和评鉴常常就做不好,实有造假的
新闻。中资加入台湾医疗照护网,一定不会有更严重的造假和冲击吗?
十三、 卫福部自问:对于陆资捐助设立之医疗财团法人医院是否有设定资金上限,是
否会有主导医院经营之疑虑?
卫福部自答:陆资来台仅能合资、捐助、设立非营利医疗财团法人医院;且
仅核准在医疗资源缺乏的地区。同时董事会里2/3董事席次须为本国人,仍具主导优势;
且董事会的运作及医院财务运用均受政府严密督导。
医界回应:(这一题目又抄袭了第九自问题。重点不是中国人当董事少于1/3 人数,而是
他们掌握多少董事会的人数,而影响医院的经营,及国家医疗政策。)
十四、 卫福部自问:是否陆资只需准备20万美金(约新台币600万)即可进入台湾设立
新财团法人医院?
卫福部自答:这绝对是误传,依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综合医院至少需
有20床,又依医疗法人必要财产最低标准规定,财团法人医院之土地、房舍皆须自有,且
设置病床每床至少需150万元,因此,至少需3,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再加上自有的土地等资
产。
医界回应:新台币600万的计算是指每600万可以申请中国人来台服务三人,并且每人得有
依亲签证的名额,所以只要投资一家医院,可以多人来台生活。
十五、 卫福部自问:开放大陆合资捐助资金设立医疗财团法人医院是否改变医疗机构
非营利本质?
卫福部自答::财团法人医院在台湾属于非营利性质,即使有部份陆资捐助
成立之新医院,亦需完全符合台湾的法律,不会改变其非营利本质。
医界回应:请问台湾财团法人医院有哪一家是真正的非营利导向?
十七、 卫福部自问:如何监督管理新设立的陆资医院的财务?
卫福部自答:所有医疗财团法人的财务都受到三道审查机制把关:第一道是
外部会计师查核签证。第二道是将已签证的财报由卫生福利部委请第三方资深会计师、财
务管理专家及公益团体代表审查,包括医院的各项主要支出与资金流向,及与关系人之间
的交易与捐助合理性;第三道是透明化,外部专家的审查意见并同财务报告全部公开于网
页供大众查阅。
医界回应:医院财报公开是医改会在这两年内坚持才开始做的事,财报只是
帐面上的数字游戏。
十八、 卫福部自问:从98年6月30日开放以后,对台湾中药批发业有何影响?
卫福部自答:几乎无影响。
(一)自98年6月30日开放至今只有1家在台湾营业,原陆资投资预计4710万元,目前只有
210万元到位,投资资金有限。
(二)国内中药批发交易环境已经很成熟,历年来中药材的进口产值约在25~31亿元之间
,两相比较下,目前这些资金的投入,对于市场环境冲击微乎其微。
医界回应:中药批发看来对市场冲击不大,但因为可以用境外检验,也就是中国的自己检
验的数字,所以对台湾国民健康影响其实非常的大。
十九、 卫福部自问:开放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设立中药批发公司,会不会造成大陆药
事人员进入抢占市场?
卫福部自答:不会。这是开放服务贸易,并非开放专业人员的移入。陆资到
台湾设立中药批发公司,仍应根据我国药事法规定,聘用台湾中医师、药师或药剂生驻店
管理;如有租牌之情事,对该公司及人员将依药事相关规定处分。
医界回应:租牌的事是开放贸易必然会更加严重的问题,同时中国非专业人员管理台湾
专业人员,更是问题。
二十、 卫福部自问:引进大陆的中药批发业者来台湾,是否会垄断我们的中药材批发
业市场?
卫福部自答: 不可能。有事前审查、事后稽查管制机制。
(一)陆资到台湾投资设立中药批发公司,仍然须要经过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审查。
(二)大陆企业来台湾投资中药批发业当然也要符合我国药事法规定,聘用台湾中医师、
药师或药剂生驻店管理,且不可以从事核准批发项目以外之行为。
(三)如果发现垄断情形,就可以依据“公平交易法”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
法”第8条第2项规定处理,并得禁止其投资。
医界回应:大型的批发商垄断市场,影响小型批商,一直都是市场竞争下的结果,最后就
会剩下垄断的现象。
二十一、卫福部自问:未来若有陆资来台湾从事中药零售业务有法可管吗?
卫福部自答:有。陆资来台湾如果从事中药零售业务,因为与经济部许可项
目范围不符,就可以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予以处分,可以限期命其停止或撤
回投资。
医界回应:中国就算是批发商,也可以掌握台湾的零售业务啊!
※ 引述《akuan413 (...)》之铭言:
: 各位学长姐、同学有什么想法吗?
作者: timdinosaur (德公)   2014-03-26 22:30:00
中药材问题的确不小
作者: lejdu67   2014-03-27 22:45:00
看看就好,政府话能信,大便都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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