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amconer (coner)
2025-07-14 00:14:20※ 引述《ppt123 (xp)》之铭言:
: 情况:
: 为了节税(不论是遗产税、或赠与税)且不想太快就将钜额财产生前赠与给特定子女,
: 以防其挥霍。
: 但是因为将家业(亦即家产)重点托付给特定子女,想突破个人遗产通常受民法限制的
: 保留给其他子女的特留份的比例(亦即形式上没有低于特留份比例,但不知可否经由依照
: 遗产概念定义的改变,把某些资产不列为遗产,实际上降低了“原本”的特留份比例)。
: 听说可以用购买保险,将受益人指定给特定子女(听说这个投保的金额将来就会在概念上
: 被从个人遗产总额扣除?),来达成目的?
: 而且可以节省(不计入遗产额、或赠与额)遗产税、或赠与税吗?
: 但是不清楚详情。能请教这方面的原理吗(不是求教个案处理的方案,我只是依稀听说有
: 这个生前为特定子女理财的规划角度,但不清楚其原理的全貌,所以请益求问其原理)?
您好,您提到的规划方向其实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与税务观念:
第一:寿险保单的“非属遗产”性质
依照我国《遗产及赠与税法》与实务见解,寿险给付通常不列入遗产课税总额,原因是它
的本质是“契约给付”而非遗产继承,也就是说:
被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是根据契约,把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不经遗产
分配流程。
所以若您将钜额资金转为寿险保单并指定特定子女为受益人,在多数情况下,这笔金额:
不会被纳入遗产总额,自然也不会分配到其他子女的特留份
不必课征遗产税(但必须符合投保时实质条件与金流合法)
第二:透过寿险配置达到财产转移与遗嘱调整的效果
这种方式常用于:
想将家族核心资产交给特定子女(例如接班人)
又不想明目张胆减少其他子女特留份
或避免生前大量赠与被课征 10~20% 赠与税
您提到的“改变遗产概念,实际降低特留份占比”的说法,其实在实务上的确可以透过寿
险、信托等工具间接达成,但要注意几个重点:
三个实务风险提醒
不能太过明显规避税负或逃避继承义务:如果保单规划过于偏颇,或是明显有刻意绕
过法律的意图,可能被其他继承人提起诉讼(例如主张“保单返还请求权”)。
必须符合保险实质要件:例如保费来源、受益人安排、被保人身分等,否则有被国税
局认定为“假保险、真赠与”的风险。
大额规划建议搭配信托或多层保障工具:才能真正达到法律保护与节税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