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KoreaStar板主lucard1129劝导方式不当

楼主: JSWJYH (JSWJYH)   2017-06-08 13:15:03
※ 引述《lucard1129 (朝鲜通商大臣)》之铭言:
: 此部分台端有误解,水桶不服可撤销,并非通例,而是被水桶人提出充分理由而为之。
: 所以并非是提出请求,即由板主遵照办理,则板主之设置即无意义。
这部分没说清楚造成误解非常抱歉。
水桶因有违反板规之虞,且是由板主认定,故当然须提出充分理由才得撤销,
劝导乃对自始无违反板规之行为,我服不服都不应由板主单方认定,
若须版主认可那就是强制力了,何况我已提出充分理由。
您的本意是劝导,不是列名单,我不服的是您的劝导方式。
: : 二、列名单有处罚之实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 : 我国行政罚法有明文:“影响名誉之处分:公布姓名或名称...”
: : 故我认为列名单有实质之处罚效果,不应由板主单方认定,
: : 而且我并未违反板规,自不应受到处罚。
: 此部分更是理解错误,
: 台端之ID,在您进行推文时就已自行公布,并非由板主经由公告公布,即台端之推文在
: 本板存在持续时间,可经由不特定人在公开版面自行阅读,而非经由板主公告才得以得
: 知。
我的ID和推文是公开的,不代表您的行为不是公布,
您列名单之行为就是向大家公开宣布,非以是否已可得知为要件。
再者,我推文时就已自行公布,本就只是个事实而已,没任何定性,
本案是因您列名单(公布)之行为,“有影响名誉之虞”才造成处罚效果,
一个正当合理的用词,被连结上因将之用于人身攻击而有违法之虞劝导,
与由不特定人在公开版面自行阅读之效果显然不同。
: 因此当前提不满足,台端所说板主对其公布ID进行的处罚也不成立。
自行公布什么时候变成前提了........
厂商被公告名称前难道不会公开自己的厂商名称经营吗?
: 况且行政罚法第一条有明文
: 第 1 条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而受罚锾、没入或其他种类行政罚之处罚时,适用本法
: 。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 本板不属于行政机关,台端行为也并非因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受劝导,因此不适用本法。
: 因此台端所引第二条条文有所失据。
我只是提出本国法条对该行为的“定性”(是处罚)的看法,
跟本板属不属于行政机关一点关系都没有,更没说要适用该法。
: 本站相关站规、板规等,经本站法务站长多次讨论,倾向定位成民事契约,因此相关
: 禁言、帐号处分视为中止契约服务,而非适用行政法例之范围。
: 综上所述,劝导最为本板最轻微之劝戒方式,未使台端受发言权侵害之实质处罚,
我没有说发言权受侵害,我明明写有影响名誉之虞。
: 且台端所认为受到ID公布处罚之前提不成立(ID非由本人公布,而是台端自行公布)
: ,自不满足“造成他人损害”这一论述,且若真有损害,劝导方式已是损害最低之处置。
不是处罚,并非即未对他人造成损害。
您认为影响名誉不是处罚,但仍是造成他人损害。
何况可只打“未达标准”,该行为显非损害最低之处置。
是否逾越必要之程度,才是比例原则的重点,麻烦搞清楚一点状况。
: 且台端言论“白目”等语,确有违法疑虑,因此处以劝导并无不妥。
是劝导“方式”不妥。
: : 综上所述,由该板主最初列名单的心态,以及以凌驾于我国宪法原理
: : 原则之标准任事观之,兹以为该板主有权力滥用之虞。
: 权力滥不滥用是一件事,
呵呵
不服滥用,还须提出充分理由也是一件事
: 但你这种断章取义(片面截图)附上沟通证据的方式,实在是居心可议。
因为我不能随便公开他人之信件内容啊........这不是基本常识?
您愿意公开的话,我非常乐意公开您的回复呢!
说我断章取义麻烦请提出证据,谢谢!
因信件之内容穿插您的回复,以及避免信中与证据无关之内容占据版面,
故申诉时仅针对有关证据之部分公开。
如认为哪些内容须要公开,可让本案更加清楚,您可以提出,
若您认为我随便乱取义,可以公开原意反驳。
: : 既然该板主承认列名单非必要性,故我请求撤除我的ID和推文乃合理
: : 之请求,且并未影响该板主劝导之效。至于他人是否接受板主列名单
: : 之劝导,乃他人之问题,经请求撤除后该列名单应无不公平性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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