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3ch (啥利破特)》之铭言:
: 自己是客运议题的门外汉
: 只是单纯好奇
: 由于工作的关系,我常常要搭国道五号的客运
: 其中让我觉得最奇妙的就是葛玛兰客运的板桥—宜兰路线
: 板桥到台北转运站这段走的是市区道路
: 而且路线拐了个大弯
: 从板桥搭捷运或台铁到台北换客运,都比直接从板桥上车更便宜省时
: 也因此,很少见到这段路程有乘客
: 绝大多数都是在台北转运站或科技大楼上下车
: 使我好奇起,很多客运路线的终端都有这种让我觉得不符经济效益的市区路线
: 到底这种路线是业者自己规划的,还是主管机关规划的?
: 以及这种规划方式的考量是什么呢?
给你看一下 公路汽车客运路线开放申请经营实施要点
一、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因应大众运输需要,许可业者申请经
营公路汽车客运路线(以下简称客运路线),以透过市场良性竞争,提
升公路运输经营效率与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经营客运路线之申请案件,由公路总局组成之公路汽车客运审议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
三、客运路线开放业者申请经营,应先经审议委员会通过“需求申请”审
议。“需求申请”之提出,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一)由业者自行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提出建议路线,填具“公路汽车客
运业营运路线申请表”,详述申请理由及建议路线之运输市场供需调
查分析,向当地公路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后,送请交通部公路总局(以
下简称公路总局)办理。
(二)由政府机关根据大众运输发展政策需要,提出规划路线,连同规
划理由及规划路线之运输市场供需调查分析,向当地公路主管机关提
出申请后,送请公路总局办理。
(三)经政府机关提请认定,业者有经营不善或其营业车辆、设备无法
适应大众运输需要之路线。
四、审议委员会针对客运路线需求申请案件,得先举办专案会议,邀请相
关公路主管机关、地方政府机关或民意代表、公路汽车客运业者代表、
申请者及消费者代表列席陈述意见。
五、“需求申请”案件经审议委员会认定符合于下列要件之一者,得建议
开放业者申请经营:
(一)该建议或规划之客运路线尚无业者经营,且具有殷切之运输需求
或运输市场。
(二)该建议或规划之客运路线系为配合其他大众运输系统之整合者。
(三)该建议或规划之客运路线之起迄点一端为重要之交通或观光据点
,现营业者之营运路线无法满足运输需求者。
(四)该建议或规划之客运路线之现营业者经营不善或其营业车辆、设
备无法适应大众运输需要,经查证属实者。
(五)该建议或规划之客运路线,现营业者有经营不善、妨害公共利益
或交通安全之情形,经公路主管机关限期改善,逾期仍不为改善或改
善无成效者。
六、审议委员会对于通过“需求申请”审议之客运路线,得建议征收“公
路营运费”、收取“筹备保证金”或采竞标、补贴之方式办理并公告之
。
七、通过“需求申请”审议之案件,核定后开放业者申请经营。公路总局
对于开放申请经营之路线、许可期限、筹办期间及其他相关事项,应以
公告方式征求有意愿之业者接受评选。
八、申请经营客运路线参加评选者,应依公告规定于申请期限届满前(邮
寄者以邮戳为凭),备具汽车运输业筹备申请书(现营公路汽车客运业
者免,另填具申请经营路线图说表),连同经营计画书及其他公告规定
资料乙式二十六份,向当地公路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后,送请公路总局办
理。
九、非现营公路汽车客运业之申请者,应于经营计画书列明筹备公司或经
营团队名称、代表人及所有筹备成员或股东名单。其代表人、筹备成员
或股东,于公告所规定之日期起,经查有违反公路法或汽车运输业管理
规则纪录者(包括直接经营,或以股东、董事名义投资,或其他经主管
机关查证属实之参与方式),不予受理该经营申请案;已受理完成评选
或核准筹办者,取消其评选成绩或废止其筹办许可。
十、申请经营客运路线之经营计画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能力:包括申请经营路线运输市场供需分析、经营组织架构
、及人员配置。
(二)营运计画:包括营业时间、营运班次(单程为一班)、尖离峰班
距、配置车辆数及车种。如依经营家数多寡而有不同营运计画者,应
分别载明。
(三)路线及场站计画:包括行驶路线、停靠站位、发车站、停车场及
检修设施。使用现有场站者,应对拟用场站提出空间利用分析;新规
划场站应提出地主同意租购证明或契约书、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或无
妨害都市计画证明、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土地所有权状影本。
(四)财务计画:包括公司资产负债(以公司最近一年资料为主,非现
营公路汽车客运业者另载明投入经营资本额)、申请经营路线收支损
益评估、票价及票种。
十一、经公告受理之客运路线申请案件,公路总局于审议委员会召开“经
营申请”评选会议前,得先组成工作小组,邀集相关机关针对经营计
画书内容进行初审,并汇整初审意见,提送评选会议作为评分依据。
召开初审会议时,并得视需要邀请申请业者列席说明。
十二、审议委员会对于经营申请案件之评选,应以业者所提经营计画书为
主,简报说明为辅,依公路法及相关法令规定,以公平、公正之原则
办理。
十三、申请业者接获审议委员会评选会议通知后,应由公司代表人、负责
人或经授权之经理人亲自出席。未到场进行简报或接受询答者,审议
委员会得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十四、“经营申请”评选会议中之简报资料及询答所承诺事项,视为申请
业者“经营计画书”之一部分,均必须于核定筹备期限内完成。但部
分项目已特别叙明并经审议委员会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五、申请经营客运路线之经营计画书及相关申请资料,经完成评选核准
筹办后,业者即不得擅自变更。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内容者,视同筹办
未完成。
十六、同一客运路线有多家业者申请时,以经营能力、营运计画、路线及
场站计画、财务计画及其他相关条件评选其优良者核定之。其评选项
目及权重,如附表。
十七、经营申请案由审议委员会完成评选后,经核准筹备者,应于接获核
准筹备通知后,按规定期限筹备;逾期未完成筹备者,得废止原筹备
核准。
十八、经核准并完成筹备之路线,自营运路线许可证效期始日起,除有经
营不善、妨害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经限期改善,逾期仍不为改善或
改善无成效之情形者外,二年内不再开放同一路线受理申请经营。
十九、经核准并完成筹备之路线正式营运后,六个月内不得申请缩减营运
班次、营运时间、调拨配置车辆,或其他足以影响服务品质之经营计
画内容。
二十、客运路线经营许可效期为五年,依营运路线许可证所载起迄时间为
准,且非属专营许可性质。
二十一、客运路线申请继续经营者,依汽车运输业审核细则第七条之一规
定办理。审议委员会对于申请继续经营之审议,其处理原则由公路
总局另定之。
二十二、公路总局依汽车运输业审核细则第七条之一规定公告重新受理申
请之路线,其现经营业者经评选后均未获准继续经营时,在新获选
业者尚未完成筹备作业正式营运前,得由现营业者继续提供原客运
路线服务,或由公路总局协调其他业者暂时接替行驶。
二十三、公路总局对于国道客运路线之申请案件,于陈报交通部同意后核
定之;非属国道客运路线者,得由局长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