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gyhum: 这有适法性问题 要做要修法 05/30 11:30
: → tgyhum: 我想台湾没几个人认为隐私很重要 要调阅这些纪录的法益本 05/30 21:50
: → tgyhum: 来就至少要经过法院同意不然就是得到全体国民的授权 不能 05/30 21:50
: → tgyhum: 单凭一个行政命令来取得 说不定哪天拍到菜跟码在抹个地方 05/30 21:50
: → tgyhum: 秘密约会结果被交通部报挂 05/30 21:50
我原本也以为有适法性问题
但看完新闻查了法规之后发现我错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民众可以检举
而车上监视器是业者的
所以由业者主动来检举的话
就和一般民众用行车纪录器来检举违规一样
没有适法性的问题
这和之前用路口监视器抓违停不同
因为路口监视器属于公部门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授权公部门做这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