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gyhum: 这有适法性问题 要做要修法 05/30 11:30
: → tgyhum: 我想台湾没几个人认为隐私很重要 要调阅这些纪录的法益本 05/30 21:50
: → tgyhum: 来就至少要经过法院同意不然就是得到全体国民的授权 不能 05/30 21:50
: → tgyhum: 单凭一个行政命令来取得 说不定哪天拍到菜跟码在抹个地方 05/30 21:50
: → tgyhum: 秘密约会结果被交通部报挂 05/30 21:50
我原本也以为有适法性问题
但看完新闻查了法规之后发现我错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民众可以检举
而车上监视器是业者的
所以由业者主动来检举的话
就和一般民众用行车纪录器来检举违规一样
没有适法性的问题
这和之前用路口监视器抓违停不同
因为路口监视器属于公部门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授权公部门做这种事
作者: mumu0807 2016-05-30 22:21:00
市府都发公文要业者做了,这样还主动检举?
作者:
bwzhan (bwzhan)
2016-05-30 22:44:00让我想到台中有位检举达人,干脆拜托他来台北好了 XD
作者:
kutkin ( )
2016-05-30 22:57:00监视器=无时无刻都会被监控 检举=你违法才被检举
市府当然没有楼上说的强制力,公文如果强制要求会有问题
台中那位检举达人喔,住丰原啊,被丰原好康联盟社团的成员肉搜她家住哪里,太扯
作者:
jrobin ( 拉拉山有机芭乐)
2016-05-31 13:56:00顺便检举公共汽车,靠站没有完全停入停车格,一次罚五万
作者:
Chukuang (是风吹皱了湖心)
2016-06-02 17:10:00罚五万的法源根据哪条?只会胡扯怎不直接讲罚五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