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简明成唯识论白话讲记 第一篇第三章8~12

楼主: stockeye (stockeye)   2021-08-21 23: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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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八: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因果、唯量、诸大、诸根差别皆
不得成。若尔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
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讲解:再者,大等二十三法,本都是萨埵等三事和合而成,这样展转相望,彼此间应当是
没有差别。这样,三事的因,二十三法的果,五唯、五大、十一根的差别,全都不能成立
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一个眼根就应当能缘色、声、香、味、触、法一切境,或者一种境
六根都可以去缘,这样一来,就不必有什么根缘什么境的界限了。同时,世间现见的有情
众生、无情器界、清净与污秽等物、现量与比量等法,都应当没有差别,这真是极大的过
失。所以,以万法唯识的观点来看,数论派所执著的法不能成立,不过是人们的虚妄计度
而认为是实有罢了。
论文九: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讲解:本文前破数论学派,由此以下破胜论学派。胜论学派,也是印度六派哲学之一派,
梵名“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胜于一切,故名“胜论”。
所谓胜论六句,即实、德、业、大有性、同异性、和合性六种。实,是宇宙万有的本体。
德,是体上庄严的德相。业,是体相上的业用。大有性,是实、德、业三,皆属有性之所
有。同异性,是每一法上都有同有异。和合性,能令千差万别的异相和合在一处。以上六
句,除末一句的和性处外,其余五句,都是直觉现量所得的实有性。所以说:“多实有性
,现量所得”。
论文十: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
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
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讲解:胜论派所执著的六句义中,有常、无常、生果、不生果、有质碍、无质碍的种种分
别。在未讲论文以前,先把该派所执的理论略说如下。一、实句中分为九种,为地、水、
火、风、空、时、方、我、意。此中地、水、火、风四种能造极微常能生果,所造的极微
无常亦能生果;空、时、方、我、意五种常而不能生果。二、德句中分为二十四种,为觉
、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等十四种,无常不能
生果。色、味、触、数、量、别性、合、重性、液性、润等十种,或常能生果,或无常不
能生果。三、业句中分为五种:取、舍、屈、伸、行等,都是无常而能生果的。其余大有
性、同异性、和合性等三句,都是常而不能生果的。诸句义中,除实句中的地、水、火、
风、意五种是有质碍外,其余都是无质碍的。
唯识家针对胜论外道以上的种种执著,予以破斥的说:你们这些执著,都没有道理。何以
故呢?且就六句义中的常住来说吧,倘若这个常住是能生果的话,就应该是无常而不是常
。因为凡是有作用的都是无常,生果是有作用,也像它所生的果一样是无常。倘若这个常
住不能生果的话,就应该不是离开心识之外,实有一个常法的自体,因为唯识无境,识外
之境好像兔角一样,只是意识想像而已。
再就其六句义中的无常来说,倘若无常是有质碍的话,便有其方所与位分,那就可以分析
,像众卒编成的军队,和多木聚成的树林一样,并非实有军队和树林的自体。倘若无常是
无质碍的话,那又好像心王心所一样,应当不是离开心识之外,另有一个实在的自体。
论文十一:又,彼所执地、水、火、风,应非有碍,实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如坚、湿、
煖、动。即彼所执坚、湿、煖等应非无碍,德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如地、水、火、风。
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
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
讲解:胜论师所执实句义中的地、水、火、风,是有质碍的,德句义中触所摄的坚、湿、
煖、动是没有质碍的。但地、水、火、风之性就是坚、湿、煖、动,又都同是身根所触的
境。可谓矛盾已极。所以唯识家才反复立量,予以破斥。
第一量是:宗——地、水、火、风应非有碍及实句摄。因——身根所触故。喻——如坚、
湿、煖、动。此比量意谓:胜论所执的地、水、火、风,应该没有质碍,也不是实句义所
摄,因为胜论自许地等是身根所触的境,既是身根所触的境,应当同德句中触所摄的坚、
湿、煖、动一样是没有质碍,也不是实句所摄。这是以其德破其实。
第二量是:宗——坚、湿、煖、动应有质碍非德句摄。因——身根所触故。喻——如地、
水、火、风。此比量意谓:反过来说,就是胜论所执坚、湿、煖、动,也应该不是没有质
碍,更不是德句义摄,因为彼宗自许坚等是身根所触之境。既是身根所触之境,就应当同
实句中身根所触的地、水、火、风一样不是没有质碍,也不是德句所摄。这是以其实破其
德。
不但用前面的二种比量可破其执,就是以地、水、火三对青、黄、赤色,俱以眼根所见为
因,也可以照前量的格式,反复立量而予以破之。基于以上理由,故知没有实在的地、水
、火、风,与坚、湿、煖、动等各别不同的有性,为身根所触。也没有实在的地、水、火
,与青、黄、赤色,为眼根所见。
论文十二: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皆有碍故,如粗地等。应是无常。诸句义中,色
根所取,无质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讲解:胜论师执著六句义中的地、水、火、风的极微、和意根五种,是有质碍的常法。唯
识家破他说:这五种法,应该是无常而不是常。因为胜论自许这五种法,都和无常的粗地
一样的有质碍,当然也应同粗地一样无常。胜论宗执著于德句义中的色、味、香、声等,
及业、有二句义,都是色根所取的无质碍法。唯识家破他说:这些无质碍法,应当是有质
碍的。因为彼宗自许这些法,都和有质碍的地、水、火、风一样是色根所取之故。既同地
等一样的是色根所取,当然也同地等一样是有质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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