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bibolu请再进来 CassSunstein请进~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8-11-16 17:12:44
: 推 hawls: 末学来佛法板时日不长,许多事情并不了解,不过关于CassSun 11/12 18:14
: → hawls: stein大德所为之事,是否适用于板规四,是有所些疑惑。像是 11/12 18:14
: → hawls: “事情做一半后续根本没有做完”这样确实是食言,那么,姑 11/12 18:14
: → hawls: 且以CassSunstein大德所言:依小组长“固有职权”“暂开” 11/12 18:14
: → hawls: 一个“各宗教人士畅所欲言版”。这件事是否会费时久到一个 11/12 18:14
几点澄清:
1.不是暂开,开成就是永久版面;
2.组务有职权可以开版,但公告文已经点明用正常的联署板面程序,
这里面一部分是组务不想随自已意思乱用权力,
一部分也是给反对此一提案者表达反对的空间。
3.是充分沟通,但不是畅所欲言,实际上发文的难度跟门槛颇高,要用既定的格式发言。
: → hawls: 月仍未完成,应该并不是不能质疑。再者,假使真的要费时如 11/12 18:14
: → hawls: 此久,那么有对外说明情况吗?如果没有,那么是属正常情形 11/12 18:14
: → hawls: 吗?简言之,末学认为,在判决时应该要给予明确的理由及解 11/12 18:15
: → hawls: 释。为何被判?做了什么事情?那件事情如何符合到某条板规 11/12 18:15
: 据我所知小组长有在规划,一个板的建构不是那么容易的。
: 因为这样说别人“食言”,过头了。
:
组务是不太明白,这本来就是"不受理"的事,
组务已经说有适当的处理方向,细节还在规划中。
这到底跟食言有什么关系?
CassSunstein有疑虑的话,
照过去C板友寄私信给组务的频率跟数量来看....
似乎他没寄信确认目前情况,
直接在公开版面下这种论断不太合常理呢。
不过这种不合常理的事倒是发生了。
组务的待处理清单一直都有这一项,考虑的细节也有记下,
要做举证责任不难。
但让组务好奇的是:【你到底怎么举证我食言啊?】
另外就
【其实这不是我空言喔,比如说小组长不是自以为得计,
 说要以小组长固有职权来暂开一个“各宗教人士畅所欲言版”来解套吗?
 结果开了啥?结果快一个月下来只有开“天窗”咧!
 开的版在哪?我都懒得说小组长这种食言例子了。】
组务这里依板上【人身攻击、无故引战】之规定,
请求对造一个月水桶,
如果愿意道歉并承诺不再犯,则组务于此既往不咎。
最后,组务只想吐槽:
‘你们都吵几年了?
 之前有任何组务想主动处理没有?
 觉得定一个版来处理,规则都不用想细,然后直接推出就有用。
 是不是太天真了?’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8-11-16 17:31:00
顺带一提,这个版面服务的对象是:【目前尚无适当版面的宗教爱好、研究或从事者,如果嫌组务的进度缓慢,或许直接去跑申请南传佛教版的程序会更快一点。】另外也纯粹给各位观众一个建议,你们可能觉得有些事很夸张,但尽量不要简化成[人的问题],不然难免用把他人妖魔化的方式创造自已思维环境的合理化。
作者: hawls (以和为贵)   2018-11-16 18:08:00
推谢谢nknuukyo小组长发文澄清和说明,特别是私信这一块,代表CassSunstein大德的“暂开”并不是可以成立的说词。既然不是暂开,又是容纳“各宗教人士畅所欲言板”,为求各方面的慎重,若是要求在一个月达成,自然不该是适当的要求。 如果板主在判决CassSunstein大德前有向小组长确认过私信这一块,末学认为即是合适的判决,反之如果板主在未确认私信这一块,而判决CassSunstein大德的话,则是有瑕疵的不合适的判决,不过照判决文底下板主的回应来看,应该是已向小组长做过这方面的确认了。小结:除非CassSunstein大德提出新事证做推翻,否则CassSunstein大德确实已涉及到[人身攻击、无故引战]。 再次谢谢小组长出面做澄清与说明,希望此事可以就此停止,不会有延伸出怨怼或憎恨。
作者: yaqqq (^^)   2018-11-16 21:44:00
我并没有跟小组长确认,这不是我的责任。“无罪推定”才是我依止的判决,说别人“食言”需提出证据,而不是“怀疑”或“未确定”时就可以指控的。有暇疵的是指控的人,提出的证据强度不被我接受。顺便回答小组长的疑问【你到底怎么举证我食言啊?】Cass提出的证据就是你尚未开板,所以“食言”。有些板友认为这个证据力足够支撑,不应判决水桶。而我认为不够,所以判决水桶。~~~我真心希望板友去查查“无罪推定”~~~如果不想,回到我的置底文,只要对事不对人,基本上就没事.拜托拜托~~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人,很重要讲三遍。
作者: hawls (以和为贵)   2018-11-17 03:37:00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如果您说是采用无罪推定,那么您的无罪推定是如何应用在CassSunstein大德身上呢?如果要指某个人有罪,那必须要提出证明,而CassSunstein大德认为小组长有过失但未提出小组长过失的证明,这只代表着CassSunstein大b德没有做到无罪推定。但并不是CassSunstein大德没有做到无A罪推定,就代表着小组长没有过失,也并不是CassSunstein大德没有做到无罪推定,所以可以使用“CassSunstein大德没有做到无罪推定”来反推“小组长没有过失”或是“CassSunstein大德具有 没有做到无罪推定以外的过失”。举例来说[A对B做了坏事,但是A并未留有让B能够举证A做了坏事的证明,而B向别人说A对他做了坏事。]根据无罪推定,因为没有证据,宗所以A无罪。但是B呢?B无法提供证据,所以B没有做到无罪推定。但是应该不能使用“B没有做到无罪推定”来反推“A没有过失”或是“B没有做到无罪推定,所以有其他的过失,例如:撒谎,B对A的指控是在撒谎。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yaqqq大德板主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判CassSunstein有过失,这个道理相当了然,yaqqq大德板主在这部分应该不会有出错,所以末学认为有问题的地方是出在反推这一块上。但是如果yaqqq大德板主在判决前已有向小组长确认过,不论是公私方面,小组长并未向CassSunstein大德承诺“暂开”,那么yaqqq大德板主自然可以指出CassSunstein大德有过失的证明,所以可以对CassSunstein大德做出判决。(补充1:有些大德可能会认为“即沃使板主有向小组长做确认,仍不足以做为判决CassSunstein大德的理由”,那些大德所主张的理由可能是放在“沟通状况”及“保障受治理者的权利”。末学认为做这样主张的大德们,他们概略是有道理的。补充2:以本板的研究取向来看,对于事实真相这一块的要求自然应该要比较高,末学认为有中度以上满足“妄语”嫌疑的争议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问题,不应被轻易宽待。补充3:上述的补充1和补充2是相互影响的关系,末学认为,在不同的板或地方,如何平衡这两者,牵涉到了治理者的风格,因此在风格之下如何满足受治理者,是一件困难且需要智慧的事。)“不应被轻易宽待”太重了,请改为“不应被轻易忽略带过,应予以正视”。以上浅见,供予yaqqq大德板主参考。
作者: yaqqq (^^)   2018-11-17 07:03:00
所以“轮替板主”是好事,可以转换多种风格。有人会偏重1,有人会偏重2,不过现在是我和小组长都偏重1。所以只能互相尊重,莫可奈何!
作者: hawls (以和为贵)   2018-11-17 07:21:00
请问yaqqq大德板主:“有人会偏重1,有人会偏重2”当中1、2所指的是什么呢?
作者: yaqqq (^^)   2018-11-17 07:24:00
不过回到重点: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人~就没事了你的补充1和补充2。
作者: hawls (以和为贵)   2018-11-17 07:43:00
澄清一下:末学的补充1,指的是[即使板主向小组长确认私信这一块:小组长确实未向CassSunstein 大德承诺“暂开”,因此CassSunstein大德对小组长的“暂开”是错误的认知或解读。但是基于“保障受治理者的权利”与“沟通状况”,不应判处CassSunstein大德或者应判水桶以下的处分。]所以补充1是对受治理者的权利较为有利的立场。
作者: yaqqq (^^)   2018-11-17 08:04:00
那就是偏重2,不过我要补充你的1其实有大问题。不过这大问题,若有人去组务板讨论,就会被小组长电了,所以想知道的,就移去组务板讨论吧!每次我在这板电人,都说我人身攻击板友,我还是不说了~~
作者: hawls (以和为贵)   2018-11-17 08:14:00
yaqqq大德板主您好:可以请您使用站内信的方式给末学吗?另外,末学以为在未澄清补充1以前,补充1的方向写得其实不会太不明确,但您所解读的方向是相反方向。可以的话,请您在重新检视末学写得无罪推定的部分。
作者: rabbit1974 (三杯兔)   2018-11-17 11:11:00
什么叫做你在这板电人?讲清楚。
作者: Kermei (one)   2018-11-17 12:23:00
啊~我举出学者与法院实务对举证责任的论述证据,来印证小组长这篇公告中谈的法理观念既违背学说又违背实务的文章被删了,结果现在变成小组长观点单方在本版有话语权。反驳小组长的学者与法院观点一旦发不了文,这下可好,又变成版主可以继续跟网友各说各话无尽期。这..不对劲吧?请版主开示“另发文章讨论”到底分类与标题怎么下才不会被说触犯版规啦、离题啦等等然后查禁不让公诸于世。谢谢。简单来说,就是学者与法院观点都印证版主的举证观念错了。我们想“另行发文”引证这些证据,来终止看似无尽的版主与网友间的各说各话,请问怎么发?请开示格式,谢谢。
作者: yaqqq (^^)   2018-11-18 20:51:00
统一回复于#1Rxq_M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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