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rethanless (欣)》之铭言:
: 请问一下 朋友最近跟我哭诉 它被某板版主因为时常管理女性问题版务上跟他有接触 后
: 来约出门 有发生些事情
: 但后来发现这男生根本不是如网络营造形象那么多,金 还台北房二代根本没有
: 出门都aa制
: 也疑似跟不同版友出去?
: 该怎么给他意见 爆料她还是
看到这熟悉的情境差点以为来到国考版…
各位考生请注意!这题不仅仅是时事题,也是考古题!!双重考点。
按最高法院102年1月17日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8 号刑事判决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之“其他违反其(被害人)意愿之方法”,
系指该条所列举之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以外,其他一切违反被害人意
愿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类似于所列举之强暴、胁迫
、恐吓、催眠术等相当之其他强制方法,足以压抑被害人之性自主决定权为
必要。
是该条之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固不以符合强暴、胁迫等例示所揭示之强制
手段特质为必要,但仍应妨害被害人性交意愿之意思自由,始足当之。
于男女施用诈术,使陷于错误而同意为性交,行为人无施以强制力自明,又
被诈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决定之心理状态观之,仍本于个人自由
意思,并无违反意愿可言,自不成立强制性交罪。否则,刑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第一项强制性交罪,应无不将诈术例示为违反意愿方法之理。同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诈术性交罪,亦无另定处罚必要。从而,上诉人等施用诈
术使A女陷于错误而同意与庄○一性交,应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
项对于女子以违反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罪
以下重点,各位考生务必详细记下。
“本于个人自由意思,并无违反意愿可言”。
遇到这种题形,用以上重点加以判断即可,
预祝看到这篇的各位考生都能金榜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