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造的说法都出来了
前面有板友说得好,父权母权男权女权狗权猫权送seafood两台车权等等
通通都是建立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之下演化而来
只是个意识争论,永远没有结果
重点在于,你在争取自己权益时,有没有尊重过其他人的想法罢了
撇开这种假掰的意识型态争论,回到姓氏问题。
小孩从父姓或从母姓,以目前的社会价值观而言
从父姓肯定比较多,甚至是压倒性的多
这本来就是我们一般的社会观感,这很正常!!
举个例子
假如A和B是兄弟,设定一个从父姓张一个从母姓周好了,而你只认识其中一位
当A或B介绍他哥哥/弟弟和你认识的时候,请问你认为他们姓什么?
你会认为两位同姓氏还是一个姓张一个姓周?
99.9%肯定认为是同姓氏阿,选后者的我只知道你很厉害连他父母的姓氏都清清楚楚
这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观,无从改变
想要从母姓,或者其他姓氏
就是在挑战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或许我说的很夸张,但这就是事实
男方家长就是彻底执行这样的概念
而底下推文竟然有暗示拖到男方家长百年后在生的逃避心态...(或者无心,但我读者有意)
还有说妻子改跟夫家同姓...
抱歉现在法律规定就是从父姓、从母姓和从监护人姓氏这三种,哪来从夫家姓= =
反正真的争论不休,到户政报户口的时候也是由户政人员抽签决定从父或从母
新生儿出生登记时从姓之处理原则
(一)父母已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者,提凭父母约定书办理。
(二)父母约定不成者,由申请人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该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记。
(三)逾期未办理出生登记,经催告仍未申请者,由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该子女依父姓或
母姓登记。
(四)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记。
(五)无依儿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监护人之姓氏登记。
(六)经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姓氏者或无依儿童依监护人之姓氏登记者,嗣后变更姓氏,
不计入民法 第1059条第4项次数之计算。
(七)新生儿出生前或出生登记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单方决定子女姓氏,又
父母均死亡 ,由监护人决定该子女从父姓或从母姓,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办理
。
(八)申请人抽签后不办理出生登记,于迳为出生登记前,得再抽签决定。另父母一方行
方不明、双 方不往来或拒绝约定子女姓氏,得依约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新
生儿依父姓或母姓 登记。
民法1059条自己GOOGLE
如果最后演变成无法决定,全部带去户政抽签最快
就像我之前说的,不管从父从母,你是父权还是母权主义,有没有尊重过其他人
自己玩自己的,根本不尊重别人就别怪别人拿社会价值观来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