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恕删,相关讨论请参考版友及亲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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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提出了我想签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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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内容只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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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两方有人对婚姻不忠,
: 与人搞暧昧出轨或是有不为世俗法律所允许之不当行为,
: 其名下所有房产、财产以及孩子的监护权,将无条件归对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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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知道,婚前协议的法律效率有多少?
: 也不清楚,这样的内容足不足以成为约束来保护这段婚姻?
: 更不明白,立下这样的条约,那么对婚姻和爱情的信任还有多少?
: 现在的我,到底还能做些什么,去保护我自己?
: 去捍卫这段岌岌可危的感情?
婚前协议目前实务的看法如下:
(一)婚姻之目的在于永久之结合关系,结婚时男女双方应认定
其婚姻为永恒,即以终生共同生活之意思而结婚,将此种
期待内容包括与离婚有关之婚前契约,似乎违背婚姻之纯
洁之本质。
(二)此种契约有鼓励离婚之嫌。盖婚前契约约定后,夫妻可能
因事先了解离婚时,双方已无有关子女监护或赡养费之争
议,此无异剥夺一方配偶之权利,创造他方配偶不在乎对
方之有利动机。
(三)参酌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号判例,夫妻间为
恐一方日后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预立离婚契约者
,其契约即与善良风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条应在无效
之列。足见实务上亦尚未承认此类契约之效力。
另请参考司法院第 11 期公证实务研究会研究专辑 第 2 则、第3则
法律问题:当事人订定婚前协议请求公(认)证,协议书中约定
,如日后双方离婚,
(一)一方得请求赡养费若干,
(二)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权归属于其中一方,问准否公证?
研究意见:
应予拒绝,盖婚姻之目的应在长久存续,建立美满和谐之
家庭,于婚前协议书中订定离婚之赡养费约定及子女之监
护,实违背我国公序良俗,且国外亦曾发生无法支付预定
之高额赡养费而引发犯罪之案例,故应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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