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沟通] Elephants板主vincent7977之水桶判决

楼主: vincent7977 (白水放)   2017-07-19 00:12:47
※ 引述《wan8088 (卍强打少年-陈阿豪卍)》之铭言:
: 英文板名:Elephants
: 当事板主:vincent7977
: 简述事由:
: 板主您好
: 想申诉关于 #1PQ6PnL_ (Elephants) 这篇文章的判决
: B-2发表具人身攻击、谩骂性质文字或图片内容。
: 首先,我的推文“某某嘴巴很臭”,这点完全不是人身攻击
: 因法律上无人身攻击的刑法 所以参照维基百科的人身攻击定义
: “攻击、批评对方个人因素相关之断言或质疑;
: 如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
: 若进一步以此作为论证之基础,而作出与前提不相关的结论,则是诉诸人身的谬误。”
: 我的本意并无攻击或批评对方
: 指对方的嘴巴很臭并非表示他的嘴巴很臭飘出臭味,
: 只是单纯不同意对方言论的一种譬喻方式
: 推 xxxxx: 谢谢没验货的爱将
: 如果我言论算是人身攻击的一种
: 那当事人的此种发言,不就也是人身攻击的一种?
: 攻击陈品捷球员为爱将。
先感谢申诉人对本板板规相关规定的详细探讨
但板主方必须说明的是
判断使用者言论是否符合应处罚之要件
乃是板主的权责所在
事实上申诉人于本板之发言多有争议
于板主心证上已游走于相关规定之边缘
对于申诉人对其违规言论之说明
板主方可以理解
但本板板规B-2项(A)款*注1
要求该项违规若受害者为本板板友
需当事人方可检举
除了是为了减少浮滥检举外
也显现出受害者的想法
对于本项板规执行尺度上
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板主群在执行本项板规之裁罚上
也依循此一原则
故虽申诉人之于本板之言论多有争议
但依本站使用学术网络
保障言论自由之原则
除非情节严重者
否则板主方不会对本板使用者间之讨论进行主动取缔
惟本案经当事人g5566板友以站内信方式检举注2
考量受害人之态度
故判决本案违反本板板规B-2项
: 第二,再举板上友人的言论
: “笑死人了 板主很瞎耶 ”
: 这也算人身攻击吗?这只是不同意板主言论的一种说法而已
: 若按照字面上的解释是在攻击板主的眼睛失明,
: 但事实上这句话的本意是在评论板主的判决无法令人信服
: 因此有无人身攻击并非只从字面的意义来解释判断,
: 而是要综观词汇的用法、使用时机和前后文这些因素
: 一起来判断是否内含人身攻击的的意义
由于板主经本板板友公开选举和站规之授权
具有比一般使用者更大的使用权限
为自我节制权力免遭公报私仇之议
对于板友对板规执行上的评论以及衍生的相关言论
板主方不会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进行判决
以申诉人所举之例
板主本就不会对此一类言论进行处罚
: 沟通诉求:
: 我的推文“1楼的嘴巴很臭”并无人身攻击的意涵,
: 只是不同意1楼言论的一种表达方式,诉求解除水桶。
: 检附证据:
: #1PQ6PnL_ (Elephants)
如上所述
本案不改判
若申诉人未有其他疑问之处
可请小组长裁示沟通结束
以进行后续申诉程序
※注1:本板板规原文(摘录)
B : (犯此项者禁言10天)
2. 发表具人身攻击、谩骂性质文字或图片内容。
(A) 受害对象为板友仅当事人能检举。
若受害对象为本队队职员则任何人皆能检举。
谩骂性质任何人皆能检举。
※注2:当事人检举信将转录于本板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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