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Baseball版 版主korking52013 不当处分

楼主: korking52013 (大将军)   2014-01-02 23:24:53
※ 引述《rickychi (摆脱)》之铭言:
: (1)被申诉板之英文板名: Baseball
:  (2)申诉人之帐号: rickychi
:   (3)被申诉板主帐号: korking52013
: (4)简述事发缘由:(限200字以内)
: 本人于
:
: 35458 ~63 1/02 rex830521 □ [分享] 泰山FB
: 文章(下称‘该文章’)中推文(下称‘系争推文’)全文如下:
: 推 rickychi:谁叫你的"谈吐"&"长相"都不像明星???怪谁??? 01/02 00:43
: 推 rickychi:球员跟球"星"是不同的。CPBL除了黑掉的陈致远,哪个球员 01/02 00:46
: → rickychi:有星味? 01/02 00:46
: 推 rickychi:舞台就是给明星表演的,单纯是球员就乖乖在球场打球就好. 01/02 00:47
: → rickychi:身为CPBL的球迷,恨铁不成钢呀! 01/02 00:48
: 推 rickychi:CPBL大多数球员都吃消夜晚睡晚起,35岁的每个都胖的跟什 01/02 00:53
: → rickychi:么一样。人家林威助会吗?王建民会吗? 01/02 00:53
: 推 rickychi:CPBL的"球员",本来就欠缺自己是"球星"的自觉,现在被人 01/02 00:55
: → rickychi:羞辱,刚好而已。 01/02 00:55
: korking52013 板主于
:
: 35465 =17 1/02 korking52013 □ [公告] 水桶名单
: 公告判决(下称‘该判决’)本人 恶意引战 水桶30日
: 本人不服该判决,理由详如(6)之说明。
: (5)申诉的诉求是: korking52013 公告撤销该判决,并与本人公告道歉。
:   (6)理由及证据:
: 一、于该文章中,张泰山fb文之原意,为 “...站在一个职棒球员老大哥的角度希望能提
: 升国内对于职业运动员的尊重...” (引述自张泰山fb后续发文)。但本人对于张泰山
: 之该文章有不同意见:本人认为中华职棒之球星,之所以不受他人之尊重,乃是因为
:   中职球员本身缺乏“身为球星之自觉”;故张泰山及参与该晚会活动自认不受尊重而
:   心生不快之球员应先检讨自己是否具备“使人尊重”的言行举止,而非直接怪罪活动
:   主办单位不尊重中华职棒之球员。因为俗话说,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今天一个普通
:   的“职棒球员”,仅仅是以打棒球做为其职业;然而“职棒球星”则不同,所谓“明
:   星”,自然是一般平民百姓所崇拜、追求、甚至信仰之对象。本人认为中职的球员连
:   最基本的“保持运动员的建美身材”都办不到时,何以让人做为“明星”、而可以受
:   到特别的“尊重”呢?更别论许多中职球员的平日被球迷们捕捉到的穿着与谈吐,更
:   是缺乏“身为球星之自觉”:穿着夹角拖者有、被拍到抽菸喝酒也不少见。故本人持
:   上述论点发表与张泰山及多数版友不同意见之系争推文。
: 二、然,korking52013板主却于该判决中,认定本人恶意引战,判决本人水桶30日。本
:   人不服该判决,理由如下:
:   (1)本人所持论点虽与张泰山本人及该文章推文多数板友相左,但言之有物,并非
:   无价值之诽谤或公然侮辱言论;同时本人也举维持身材之例做为本人立论之基础,可
:   证本人之系争推文并非无的放矢。板主不能仅因本人所持论点与球员及该文章中推文
:   之多数版友相左,即恣意认定本人在“引战”、同时又具有引战之“恶意”。
:   (2)板主于该判决中,并未附上认定本人恶意引战之“判决理由”。外界(包含本
:   人及后续公告中之许多网友)根本无从得知korking52013板主之判决认定标准。如此
:   不附理由之判决,不能令板友信服,已有明显重大之违误。
:   (3)PTT之各版版规也好、板主之判决也罢,都不可以逾越中华民国之相关法令
:   限制。本人认为,korking52013板主之该判决,已违反中华民国民法第七十二条之公
:   序良俗,应属于无效之判决。盖言论自由为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一条所明文保护之基本
:   权利,依据“宪法对于第三人之效力理论”,板主执行板规亦应留意对于人民言论自
:   由之侵害与否。于本案中,korking52013板主仅以系争推文与该文章中多数版友意见
:   不同,即判决本人“恶意引战”,将造成PTT棒球版言论自由之寒蝉效应:‘是否
:   只要与多数版友(或者是板主)意见相左之发言,即属于“引战”?’况且言论自由
:   之真谛,本来就属于确保‘少数意见’之言论能够不被‘多数意见’所埋没或阉割,
:   今日korking52013板主该判决却倒行逆施,本人认为已有违反民法七十二条之公序良
:   俗。
:   (4)退步言之,纵不认为该判决有违民法第七十二条之公序良俗,本人亦主张该判
:   决中板主korking52013判决权利之行使,已达民法一百四十八条之“权利滥用”。盖
:   如上(3)所述,该判决将造成将造成PTT棒球版言论自由之寒蝉效应,korking52013
:   板主权利之行使已明显违反“公共利益”,是属于民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之权利滥
:   用。
:   
: 三、纵上 一、二、所述,本人诉求korking52013板主重新公告、撤销该判决,并且于重
: 新公告中自承判决错误、并与本人rickychi道歉。
: 西元2014年1月2号
重新思量: 依旧维持原判
先回应申诉者有关"中华民国"法律部分的问题
中华民国的法律是必须遵守
但不表示在 PTT 上,只遵守中国民国的法律就够了
以上这段话引用棒球群组前任小组长RJJ于判决文所提及
文章代码(AID): #1EPcwf6Z (CourtBasebal)
阁下以"言论自由"等法条引援自己不应受桶 实为不洽当
中华民国法律保障人民言论自由权 但并非可以无限上纲
用此来逃避棒球板水桶之处罚实为不妥
更何况国有国法 板有板规 PTT棒球板看板使用规定已明言"不可引战"
PTT高层授予PTT板主 管理看板/执行水桶之权利与义务
处份违规PTT使用者本就是在下的义务与职责
当阁下违反板规就必须接受看板之处分(水桶)
判决引战的原因为"被羞辱刚好而已"这段情绪性发言
很显然已引起底下网友的对立与不满
故作此判决
如有异议 请至CourtBasebal上诉
korking52013
作者: rickychi (摆脱)   2014-01-03 13:36:00
已经如您所愿的上诉了,CourtBasebal见。
作者: SkyTeam5566 (鸿哥)   2014-01-20 22:19:00
这版主 删我文说我屡发无意义文 明明只删过一次
作者: SkyTeam5566 (鸿哥)   2014-01-20 22:21:00
最好是多次删文劝导吼 明明只删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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