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Baseball版 版主korking52013 不当处分

楼主: rickychi (摆脱)   2014-01-02 20:52:05
(1)被申诉板之英文板名: Baseball
 (2)申诉人之帐号: rickychi
  (3)被申诉板主帐号: korking52013
(4)简述事发缘由:(限200字以内)
本人于
35458 ~63 1/02 rex830521 □ [分享] 泰山FB
文章(下称‘该文章’)中推文(下称‘系争推文’)全文如下:
推 rickychi:谁叫你的"谈吐"&"长相"都不像明星???怪谁??? 01/02 00:43
推 rickychi:球员跟球"星"是不同的。CPBL除了黑掉的陈致远,哪个球员 01/02 00:46
→ rickychi:有星味? 01/02 00:46
推 rickychi:舞台就是给明星表演的,单纯是球员就乖乖在球场打球就好. 01/02 00:47
→ rickychi:身为CPBL的球迷,恨铁不成钢呀! 01/02 00:48
推 rickychi:CPBL大多数球员都吃消夜晚睡晚起,35岁的每个都胖的跟什 01/02 00:53
→ rickychi:么一样。人家林威助会吗?王建民会吗? 01/02 00:53
推 rickychi:CPBL的"球员",本来就欠缺自己是"球星"的自觉,现在被人 01/02 00:55
→ rickychi:羞辱,刚好而已。 01/02 00:55
korking52013 板主于
35465 =17 1/02 korking52013 □ [公告] 水桶名单
公告判决(下称‘该判决’)本人 恶意引战 水桶30日
本人不服该判决,理由详如(6)之说明。
(5)申诉的诉求是: korking52013 公告撤销该判决,并与本人公告道歉。
  (6)理由及证据:
一、于该文章中,张泰山fb文之原意,为 “...站在一个职棒球员老大哥的角度希望能提
升国内对于职业运动员的尊重...” (引述自张泰山fb后续发文)。但本人对于张泰山
之该文章有不同意见:本人认为中华职棒之球星,之所以不受他人之尊重,乃是因为
  中职球员本身缺乏“身为球星之自觉”;故张泰山及参与该晚会活动自认不受尊重而
  心生不快之球员应先检讨自己是否具备“使人尊重”的言行举止,而非直接怪罪活动
  主办单位不尊重中华职棒之球员。因为俗话说,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今天一个普通
  的“职棒球员”,仅仅是以打棒球做为其职业;然而“职棒球星”则不同,所谓“明
  星”,自然是一般平民百姓所崇拜、追求、甚至信仰之对象。本人认为中职的球员连
  最基本的“保持运动员的建美身材”都办不到时,何以让人做为“明星”、而可以受
  到特别的“尊重”呢?更别论许多中职球员的平日被球迷们捕捉到的穿着与谈吐,更
  是缺乏“身为球星之自觉”:穿着夹角拖者有、被拍到抽菸喝酒也不少见。故本人持
  上述论点发表与张泰山及多数版友不同意见之系争推文。
二、然,korking52013板主却于该判决中,认定本人恶意引战,判决本人水桶30日。本
  人不服该判决,理由如下:
  (1)本人所持论点虽与张泰山本人及该文章推文多数板友相左,但言之有物,并非
  无价值之诽谤或公然侮辱言论;同时本人也举维持身材之例做为本人立论之基础,可
  证本人之系争推文并非无的放矢。板主不能仅因本人所持论点与球员及该文章中推文
  之多数版友相左,即恣意认定本人在“引战”、同时又具有引战之“恶意”。
  (2)板主于该判决中,并未附上认定本人恶意引战之“判决理由”。外界(包含本
  人及后续公告中之许多网友)根本无从得知korking52013板主之判决认定标准。如此
  不附理由之判决,不能令板友信服,已有明显重大之违误。
  (3)PTT之各版版规也好、板主之判决也罢,都不可以逾越中华民国之相关法令
  限制。本人认为,korking52013板主之该判决,已违反中华民国民法第七十二条之公
  序良俗,应属于无效之判决。盖言论自由为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一条所明文保护之基本
  权利,依据“宪法对于第三人之效力理论”,板主执行板规亦应留意对于人民言论自
  由之侵害与否。于本案中,korking52013板主仅以系争推文与该文章中多数版友意见
  不同,即判决本人“恶意引战”,将造成PTT棒球版言论自由之寒蝉效应:‘是否
  只要与多数版友(或者是板主)意见相左之发言,即属于“引战”?’况且言论自由
  之真谛,本来就属于确保‘少数意见’之言论能够不被‘多数意见’所埋没或阉割,
  今日korking52013板主该判决却倒行逆施,本人认为已有违反民法七十二条之公序良
  俗。
  (4)退步言之,纵不认为该判决有违民法第七十二条之公序良俗,本人亦主张该判
  决中板主korking52013判决权利之行使,已达民法一百四十八条之“权利滥用”。盖
  如上(3)所述,该判决将造成将造成PTT棒球版言论自由之寒蝉效应,korking52013
  板主权利之行使已明显违反“公共利益”,是属于民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之权利滥
  用。
  
三、纵上 一、二、所述,本人诉求korking52013板主重新公告、撤销该判决,并且于重
新公告中自承判决错误、并与本人rickychi道歉。
西元2014年1月2号
作者: korking52013 (大将军)   2014-01-02 22:45:00
因使用指令错误 已将该文寄信至阁下信箱请妥善使用该信件 做为日后上诉的沟通证据
楼主: rickychi (摆脱)   2014-01-02 23:13:00
请问我是否可将版主的回复,转贴于此给各位版友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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