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大会长为什么这么红?

楼主: ganbaru (加油)   2016-03-10 08:51:46
看了这份判决书,觉得当年这个转播权争议真是够靠北的,
以下整理判决书还原当年事件。
1.中职于103年1月24日与MP公司签订专属顾问契约,委托MP公司负责仲介球团转播事宜。
也就是说当年中职和MP签的只是代理契约而已,
当年四队把转播事宜委托给联盟,联盟再委托给MP,
然后中职有义务和MP选的转播者谈,
不过谈不谈得成还是得看转播者以及四球团自己。
但是这个代理契约有规定如果权利金没到某个数字MP必须补上,
所以对中职来说百分之百是一个爽约就是了,
只不过症结在于这个权利金必须从转播单位那里拿到后才会有差额,
也才会产生MP必须补差额的问题,所以中职还是不能直接找MP要钱。
2.MP于3月20日与博斯签订备忘录,后因103年球季开赛在即,
MP凭其与博斯间之备忘录要求中职同意先由博斯转播球赛。
所以说当年其实是先播再谈的,因为这一个重要的关键点没有公开,
变成当时的乡民都在吵假的,
当时有球团在很早的时候哭说没收到权利金要黄镇台负责,
但是在那个时间点根本就还在谈判啊.......
3.四球团于103年5月26日提出已签名之授权合约,惟博斯未签署。
记得当时某球团砲轰联盟说没收到钱,
联盟回击说你没签约怎么会有钱吧?
指的应该就是这个合约。
4.6月6日经MP公司通知,原告同意该草拟合约内容,
但希望将CPBL TV收费标准列入合约内容,同时要求取得著作权及肖像权,
后来原告在同年6月10、24、27日接连提出3份媒体授权增补协议。
博斯不签的理由是因为博斯认为CPBL TV 之经营应加一定限制,
并声称在签约前中职有承诺CPBL TV只在中职自营网站转播,
且收费不低于有线电视之价格,但之后价格太便宜,影响博斯利益,
而且中职刻意隐瞒与爱尔达公司、中华电信之合作,于中华电信低价播送球赛,
导致博斯与中职无法签约,所以博斯才会告中职及两队侵权行为赔偿。
但关于这部分法院是不采信博斯的说法,详细的理由请自行去看判决书。
5.博斯于于103年6月18日各汇款750万元与统一公司、大高熊公司。
6.MP于7月19日以中职违约为由,与中职终止合约。
7.二队于7月22日宣告停止提供转播讯号。
8.原告转播被告二球团之赛事,取得本应归属于被告权益内容而受利益,
当然致被告受有损害,且无法律上原因,而构成不当得利甚明。
法院认为你既然都已经播了比赛,当然构成不当得利,
两队认为应该用5月26日的那份契约来算钱,但法院认为既然博斯没签那份,
当然就不能用那份契约的金额来算钱,
不过之后博斯提出来的增补协议并没更动那个合约的金额(1亿8,200万),
所以那个金额还是可以当作参考,
而法院依据证词认为7月后收视率会比较高,
博斯之前播的是比较低的,所以不当得利的金额应该打个七折,
得出博斯还欠两球团个两千多万的结论。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戏要做足90分钟)   2016-03-10 10:16:00
没签当然没钱…不过签了也没钱就是了XD
作者: jkl183 (请支持id183化)   2016-03-10 10:18:00
说到底中职联盟就是个松散组织 商业谈判哪那么容易决定看起来每个领队能负责 但是实际上又不能负责 只好GG
作者: qazxswptt (...)   2016-03-10 12:31:00
真相不重要 能斗就能过活了
作者: azym (ddd)   2016-03-10 13:51:00
黄会长的败笔就是出在签约上 唉
作者: tomashsue (onlyone)   2016-03-10 14:52:00
推整理
作者: shadowth (ウィンディ@イージス)   2016-03-10 17:12:00
败笔在签约?? 蔡明忠、蔡明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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